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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普利策奖拒绝颁给暗访报道?

阴卫芝/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
2015-06-09 18:24
来源:澎湃新闻
思想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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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这两天《南方都市报》记者卧底采访江西高考替考事件持续成为媒体的热门话题。赞同和反对之声同样都很响亮。

        众所周知,卧底采访是一种“打入对方内部”的秘密采访行为。由于这一采访方式隐藏的巨大法律风险、道德疑问及安全隐患,各国新闻界普遍认为,“卧底采访”应成为“采访中最后的手段”。国际上最著名的一个例子是1979年普利策奖拒绝向《芝加哥太阳报》幻影报道颁奖,理由就是该报采用了卧底采访的方式获取新闻,由此引发了巨大的法律与道德风险。本文对另一知名案例——美国“食狮公司VS.美国广播公司”判例进行了分析,以供读者参考。

        不过,正如复旦大学新闻学者邓建国提醒的:替考组织的存在是非法的,与本文中合法经营的食品公司有本质区别,所以对暗访行为也应区别对待。而且在做伦理考量时,要考虑社会,制度和文化等情境因素。

        
北卡罗来纳州食品连锁巨头食狮公司(Food Lion)门店。

       1992年,美国广播公司(ABC)《黄金时间现场》的制片人接到线报,说北卡罗来纳州食品连锁巨头食狮公司(Food Lion)出售不卫生的食品,包括将过期牛肉与新鲜牛肉一起包装、漂白肉并去味等。制片人认为这是一个极具新闻价值的重大新闻,决定实施卧底采访(undercover investigation)。

        ABC的两位女记者Lynne Dale 和Susan Barnett经过上级批准,主动承担了这一工作。她们制作了虚假的简历,包括虚假的身份、地址和经历前去应聘。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两名记者在简历中没有提及她们与ABC的关系,并且虚构了自己的教育经历,为日后的诉讼“预留”了一个漏洞。应聘过程还有一个小插曲:第一次上门,记者未获雇佣,制片人不得不将欺骗升级,请人帮忙“包装”:一方面,请另一个州的食品公司老板为记者撰写“推荐信”,并编撰了该记者“热爱包装肉制品,一直以来都渴望到食狮公司工作的”人生理想;另一方面,请人培训肉类包装技术。做足功课后,记者再次应聘,获得聘任。

        1992年4月,记者Barnett受雇于南卡食狮超市的熟食店职员,工作了两周;1992年5月记者Dale受雇于北卡罗莱纳州公司肉类包装实习生,工作了一周。工作期间,两位记者使用微型录音录像设备,记录下了超市店员如何包装肉制品及怎么放置标签等,共偷录了45个小时的影音素材。

        6个月后,经过剪辑的影像内容在1992年11月5日的“黄金时间现场”栏目播出(新闻伦理专家Bob Steel曾对迟滞的播出时间提出质疑:如果事件本身与公众安全密切相关,为什么延迟了6个月)。播出的内容包括员工重新包装过期的鱼肉、将过期的和新鲜的牛肉一起包装、给过期的鸡肉涂抹上沙茶酱使其看起来十分美味等。

        食狮公司在美国的14个州有1100家分店,这一报道所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公司股票暴跌、销售锐减、全国的连锁店面临倒闭危险。于是,食狮公司起诉了ABC公司、“黄金时间现场”栏目的两个制片人(Richard Kaplan and Ira Rosen)及两名女记者。有意思的是:食狮公司起诉的诉由并非是“诽谤”,而仅针对ABC获取信息的手段,诉ABC欺诈、违反忠实义务、非法入侵、不公平贸易手段(fraud, breach of duty of loyalty, trespass, and unfair trade practices),要求支付巨额赔偿。

        北卡地方法院于1997年1月判处食狮公司胜诉。陪审团要求ABC支付补偿性损失赔偿费1402万美元和惩罚性损失赔偿费550万。1997年8月,法院将惩罚性损失赔偿费减至31.6万美元。

        1997年7月23日,《纽约时报》对这一判决进行了报道,标题是《食狮公司获赔550万美元的判决引起讨论》。其中提到:许多记者质疑这一判决,因为长期以来,秘密的拍摄手法都是电视台揭露重大的与公共政策和公共健康事务相关事件的必要手段。媒体的专家也对判决持质疑态度,媒体伦理专家Bob Steele认为:这一判决有一个潜在的问题,它可能让调查记者寒心,并且使媒体报道后退。但同时更多的人支持这一判决:电视台对卧底的方式有过度使用的趋势。陪审团成员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持续6天的讨论中,陪审团曾两度陷入僵局,最后取得共识是:支持调查性采访,但对ABC的具体方式并不赞同。基于这一矛盾,他们认为对ABC的罚款可以从1 美元到1亿——具体数字并不重要,惩罚行为本身也不是目的,而只是希望媒体引以为戒的手段。有趣的是,获胜方食狮公司的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说:我们的期待其实与钱无关,我们所看重的是:“ABC应当遵守这个国家人人都遵守的法律。”

        但故事至此并没有结束。ABC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提请上诉。1999年10月20日,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里士满)重新审定地方法院的判决后,仅支持了其中两项诉由, “对雇主有不义之举”及“非法侵入”,驳回了地方法院关于“欺诈”、“不公平贸易手段”的内容,虽ABC最终败诉,但惩罚性赔偿降为2美元。

        1.驳回“欺诈”主张。食狮公司陈述两位记者花费了他们的工资和行政成本,并且只工作了一两周即辞职。第四巡回法院认为:虽然两位记者的简历中虚构了教育背景和工作经历,但是他们并没有在简历上写明“自己会为公司工作多长时间”,而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也并没有强调工作时长;同时,任何地方培训新员工都需要成本,任何一名求职者都有可能发生随时离职的情况。因此,驳回食狮公司关于“欺诈”的诉讼主张。

        2.支持“对雇主有不义之举” 主张。根据北卡莱罗纳和南卡罗莱纳两个州的新闻侵权法,两位记者在担任食狮公司雇员期间,曾使用隐藏的摄像和录音设备偷录了公司的食品卫生场景,地方法院为此判罚两位记者象征性的损害赔偿1美元。第四巡回法院也认为两位记者应当承担这一侵权责任。因为她们在此间的身份是公司内部员工,拿着工资却在为ABC做事,而这件事又明确损害了现行雇主的利益。

        3.支持“入侵”主张。记者使用虚假简历进入公司,食狮公司的雇佣行为可以代表“同意”,但这一“同意”的含义仅表明公司同意雇员进入其工作场所并完成被委任的工作,并不代表食狮公司同意记者在公司非公开的场所秘密地做一些与公司利益相悖,事实上在为ABC(第一雇主)工作的事情。因此,地方法院判决的“入侵”罪名成立。

        4.驳回“不公平的贸易手段” 主张。从本质上看,食狮公司在经济上的损失并“不直接来自于ABC的发表行为”,而来自于他们自己的“过失”(食品卫生确实存在问题)。因此这一主张被驳回。

        案件在巡回法院重审后有了结局,ABC仍败诉,但罚金仅是2美元。从这个案例的发展过程来看,法官在“新闻自由”和“企业合法权利”的平衡中使用了“利益衡量原则”——努力让各方都有部分胜利,同时,也有部分失败。食狮公司在这一曝光过程中,损失的是商业信誉及股票市值,以及7年诉讼成本;而ABC损失的同样是7年的诉讼成本及差一点的巨额赔偿金,同时,必然的,还有媒体公信。

        (全文原载于《新闻记者》杂志2011年第12期,原题为“卧底采访的法律与道德风险”。此文为该杂志微信号节选部分,澎湃新闻经授权转载。《新闻记者》微信公号:shxwj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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