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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这些案子,法院在找当事人,请转发扩散!

2021-07-06 17: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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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富法 富阳法院

为了贯彻司法为民宗旨,节约司法资源,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积极探索“互联网+审判”工作模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关于送达方式的有关规定,富阳法院对涉案的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富阳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并在法院门户网站(www.fycourt.com)、官方微博“@富春法苑”予以同步更新,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期开庭公告共计9个,判决公告共计4个,敬请广大市民关注。

开庭公告

2021年7月6日(第二百三十二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228号

封加红(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永昌村二尊殿边):

本院受理原告张炜诉被告封加红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双方婚生儿子张森屹,现年8岁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儿子生活费1000元/月,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票据各半承担,上述费用每年结算一次;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四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韩辉、唐依韵

联系电话:0571-5883565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492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宗诉被告夏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城南法庭二号法庭公开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任艳晓、孙雪年

联系电话:0571-5883517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493号

夏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里山镇安顶村):

本院受理原告陈立宗诉被告夏龙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尚欠原告劳务报酬人民币42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城南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俞忠、于仰硕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590号

赵春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蒋家桥):

本院受理原告卢宝玉诉被告赵春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卢宝玉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元,支付自2010年5月2日起至2010年8月3日止,以11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5045元;支付自2020年8月4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1627元;支付自2010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10000元还清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为19129元;支付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为88767元;支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金30000元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3日为3426.5元;以上本息合计:157994.5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颜燕香、张俊杰

联系电话:0571-5883961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548号

陆银花(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张家村官房):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诉被告夏永海、吴小红、陆银花、徐国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夏永海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2月3日的期内利息45492.23元,复息4924.75元,合计350416.98元,并继续支付自2021年2月4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罚息、复息(罚息以未付本金300000元为基数,复息以未付期内利息45492.23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10.942849‰计算);二、判令被告吴小红、陆银花、徐国飞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林萍、李恒

联系电话:0571-5883503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552号

彭伟(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社区水产组范家庙):

本院受理原告裘松元、陈利美诉被告彭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支付至2020年8月15日止的租金89270元,及自2020年8月15日起以8927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业拆借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21年4月14日为2297元。共计91567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李滨、李恒

联系电话:0571-58835030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219号

李春芽(杭州市富阳区永昌镇青何村下许家):

本院受理原告胡林芽诉被告汪洪彪、李春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汪洪彪、李春芽共同归还原告胡林芽借款本金200 000元;2.判令被告汪洪彪、李春芽共同归还原告胡林芽借款利息290 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新登法庭一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陈琴霞、曾雪妍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347号

徐校(杭州市富阳区春建乡徐家坞村徐家坞路):

本院受理原告罗福香诉被告徐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暂计34320元(以借款本金26000元为基数,按1.5%/月的标准计算利息从2014年01月01日起暂计算至2021年04月31日,请求判令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9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审判大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韩亚子、徐涛

联系电话:0571-5883515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3509号

汤文伟(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体育场路266-6号2楼):

本院受理原告王之江诉被告汤文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一、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支付从起诉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号

联系人:傅红盛、孙婉芬

联系电话:0571-5883961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判决公告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1901号

章其波(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村南村桐坞):

本院受理原告章贤根诉被告章其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1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章其波归还原告章贤根借款人民币23 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章其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张国其、施德铎

联系电话:0571-58835078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门人民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1181号

方红星(浙江省淳安县富文乡方家畈村):

本院受理原告彭顺礼诉被告方红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11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方红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彭顺礼工资15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彭顺礼负担12元,由方红星负担10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俞忠、于仰硕

联系电话:0571-58835205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1)浙0111民初1537号

杭州旺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大源村):

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富阳众磊纸箱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旺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1民初15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杭州旺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杭州富阳众磊纸箱有限公司货款5060元;二、被告杭州旺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富阳众磊纸箱有限公司自2021年3月5日起至货款付清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以50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上述第一、二项款项,被告杭州旺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杭州旺泰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联系人:马骏、汪杭丹

原标题:《【送达公告】这些案子,法院在找当事人,请转发扩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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