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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自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临夏法院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不断提升为民服务能力,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让为民解忧、为民办事体现在审执工作实践当中。
临夏中院:继续开展“执行大练兵”活动
为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走深走实,将教育成果转化成司法为民的强大动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临夏市开展全州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暨“执行大练兵”活动,主要针对160件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中执行,为群众办实事。
本次执行活动全州法院共出动干警150余人,警车18辆,分为五个执行实施组。经过2天紧张有序的执行行动,共累计拘传被执行人64人,查封房屋7处,拘传后经说服教育承认错误,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52人,对说服教育仍拒不履行义务的2名被执行人,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截止目前,共执结案件74件,执行到位标的700余万元。临夏中院:召开全州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
临夏中院召开全州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州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军参加会议并讲话,党组成员、副院长妙应征主持会议,各县(市)法院分管刑事工作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州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全体干警参加会议。
会议指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国立案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腐败和充当“保护伞”的政法干警。因此,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新期待。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惩治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做好刑事审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全州法院把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与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长效化常态化相结合,与法院审判执行主责主业相结合,以工作实绩检验教育整顿的成效,确保教育整顿与各项工作“两不误、双促进”,努力把教育整顿成果体现在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上。会议强调,做好新时代全州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切实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人民立场,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至上。尤其要把群众的呼声和要求作为今后工作的“风向标”和“晴雨表”,努力在审判执行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都体现和保障人民的利益;二是要纠正一切不严格执法的行为,是我们对工作、对自己最好的交代。唯有严格执法,才能较好地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体现法律的尊严;三是要以“不获全胜、绝不收兵”的决心和信念,持续巩固扩大教育整顿成果,扎实做好“回头看”工作,真正确保教育整顿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取得实效。
会议要求,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修养,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增强做好刑事审判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推动刑事审判工作发展;二是要加强理论、业务学习,提升业务能力,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强化理论学习的整体性和系统性,在强调宏观把握的同时又注重细节梳理,以便全面准确地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刑事审判实践中;三是要把落实“三个规定”作为日常行为规范,真正做到严守廉洁底线,根据刑事审判的办案特点和工作实际找准廉政风险点,防患于未然,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努力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四是要进一步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沟通交流,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有疑问的要勤于思考、勤于沟通、勤于交流,统一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尺度,做好案件审理工作;五是要严格遵守最高法院“五个严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特别是在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责的过程中,绝不能以权谋私,利用自己职权的影响谋取非法利益;六是加强队伍建设,保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切实担负起新时代的历史使命;七是各县市法院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迅速传达会议精神,成立工作专班,确定专人负责,强化工作指导,确保活动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务求取得实效。
临夏市法院:利剑出鞘 执行为民
坚持用群众满意度检验队伍教育整顿的实际成效,持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多次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坚决打击拒执行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经过执行干警不懈努力,一起“骨头案”得以顺利执结。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8日生效后,被执行人张某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采取了两次强制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仍拒不还款,抗拒执行。为尽快执结此案,尽快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本案市法院制定了专项执行方案,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财产的同时,又拘传被执行人张某某到庭,对本人及其家属耐心细致地开展了释法明理工作,向其告知了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严重后果,并拟定对其名下的财产进行处置。最终,被执行人张某某迫于强大的执行压力,缴清了案件执行款90000元,该案得以顺利执行完毕。今后,市法院将继续秉承司法为民理念,不负人民群众的期盼,担负起新时代的职责使命,忧民之所忧、急民之所急,为群众将实事办好,将好事办实,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推动执行工作,牢牢守住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公平正义。
临夏县法院:举办《民法典》专题宣讲会暨法院开放日活动
举办《民法典》专题宣讲会暨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县委办、县人大办、民主乡等部分县直单位和乡镇90多名干部职工参加。
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围绕《民法典》出台的背景意义、婚姻家庭、合同、物权、侵权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讲解。所有参会人员集体参观了法院文化建设、诉讼服务中心。与会人员纷纷表示,此次法院开放日活动,让我们零距离感受“阳光司法”,对法院工作有了新的认识、新的了解。《民法典》宣讲生动形象、透彻明了、通俗易懂,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民法典》内容的理解,受益匪浅。通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旨在全社会形成“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的意识,推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努力使广大人民群众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诚信仰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
和政县法院:鲜红的锦旗,百姓的心声
和政县三十里铺镇村民马建华、蒋秀英夫妻二人将一面“公正执法,清正廉洁”的鲜红锦旗送到和政县法院行政庭副庭长张明手中,对办案法官付出的辛勤劳动表示真诚的感谢。2018年9月,马建华、蒋秀英与马有海商议后,口头约定合伙承包东乡县关卜乡至百和乡的自来水检查井检修工程,后马有海和甲方(发包方)东乡县中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项目部签订了该工程的修建合同。2018年工程完工后双方清算了合伙工程款,马有海应向马建华、蒋秀英支付合伙工程款52146元,马有海出具了欠款证明一份,承诺2019年4月7日前给付。到期后马建华、蒋秀英多次催要,马有海未支付。2019年4月21日马建华、蒋秀英向和政县法院起诉,要求马有海支付合伙工程款52146元。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19年12月25日前被告马有海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但约定到期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
马建华、蒋秀英申请强制执行,县法院对被告马有海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但效果不明显。根据马建华家中孩子生病急需用钱,马有海家中困难、常年在外务工的实际情况,法官调整执行思路,一边耐心做原告思想工作,一边督促被告马有海打工挣钱,将每月的收入及时用来偿还工程款,从2020年5月起至2021年7月5日终于全部履行完毕,为该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广河县法院:执法有力心系民 锦旗相赠表肯定
7月5日,当事人马某某将一面印有“执法为民一身正气、维护正义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了广河县人民法院法官马彪的手中,以此表达对法官公正高效办案的诚挚谢意。
原告马某某在三甲集牛羊市场从事牛羊买卖,自2018年5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仙某某从原告马某某处连续购买羊,期间被告共计拖欠原告羊款110000元。2019年12月10日,被告仙某某向原告马某某出具欠条1份,承诺在2020年1月1日前付清,如按期不能偿还,由被告仙某某支付50000元违约金。到期后,经原告马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仙某某均未按期履行,遂酿成纠纷。2020年1月10日原告马某某起诉至法院立案后,经广河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2月26日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但在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后,仙某某仍未履行,马某某便向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进入执行环节后,执行干警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下落,本案一度陷入僵局。2021年7月2日上午申请执行人向民一庭干警提供了被执行人仙某某的线索,警情就是命令,民一庭联合执行庭干警立即驱车前往积石山县寻找被执行人仙某某。由于申请执行人提供的信息模糊,干警只得逐一进行走访排查,直至当天下午5点,在积石山县大禹广场台球室,将仙某某抓获押回县法院,并对其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7月3日凌晨1点,在法律的威慑和法官的耐心释法下,仙某某动员家属四处筹款,终于凑齐了案款履行了义务。至此,该案件顺利执结。夺目的锦旗,当事人的笑脸。所有的苦和累,所有的委屈和心酸,在这一刻,让法院人油然而生职业的尊荣感。在法官的努力下,抽象的正义终将实现。当事人的锦旗致谢,让法徽更鲜艳!广河县人民法院将始终秉持“案结事了”理念,将“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融入审判执行工作之中,因案施策,“化解纠纷维权益,案结事了促和谐”,切实把好事办实,把实事办好,将活动落实在每一个案件之中,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的温度,持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东乡县法院:双语办案接地气、巡回审判暖人心
东乡族自治县是我国东乡族相对集中居住的民族自治县,全县辖8镇、16乡、215个行政村、14个社区、1893个社,总人口38.17万人,常住人口31.47万人。其中东乡族33.55万人、占87.9%。东乡族自治县是甘肃三个特有少数民族之一东乡族的发祥地和主要聚居区。全县群众分散居住在1750条梁峁和3083条沟壑中,被称为“地球的肋骨”、“大山聚会的地方”。自然条件严酷、经济基础薄弱,主要经济指标人均水平处于临夏州、甘肃省乃至全国后列。东乡族自称“撒尔塔”,信仰伊斯兰教,不精通汉语,有民族语言,有《双语字典》和《双语教材》,在县教育局设有双语办公室,在各乡镇小学开展“双语”教学。在东乡县,95%以上的案件需要用东乡语进行审理,因此,东乡语在东乡县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方便诉讼,东乡县法院鼓励干警学习东乡语,在庭审中使用东乡语,将“法言法语”通俗化、本地化,方便了当地群众参加诉讼,赢得了百姓的信任。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法官执法办案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充分发挥少数民族法官熟悉民风民俗,精通民族语言,精通法律法规的优势,拉近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距离,取得群众的信任,东乡县法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借助巡回审判,开展“双语”开庭,让“双语审判”在东乡落地生根,茁壮成长。东乡县法院在东塬乡东塬村巡回审理原告祁某诉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涉及到大部分东乡族群众不会说汉语,审判人员用汉语、东乡语穿插审理,案件当事人和旁听群众都听的很投入,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普法教育课,双方当事人当庭达成了还款协议,整个庭审秩序井然有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和少数民族群众的诉讼权益,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利用旁听群众较多的有利时机又用汉语和东乡交叉宣传讲解了《民法典》。通过双语巡回开庭,有效化解了法院干警在少数民族地区开展审判执行工作的语言障碍,切实维护了案件当事人使用本民族语言进行诉讼的权利,切实保障了当地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
东乡县法院持续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坚持到村社院落、田间地头、小区街道巡回办案的同时,用双语不断开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以案释法,讲解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守法意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群众对我院用双语释法、普法、讲法审判方式纷纷点赞,不断提升了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康乐县法院:扎实开展审判执行攻坚月
康乐县法院以让群众在教育整顿中提升司法获得感和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满意度为工作目标,把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加强审判执行工作紧密结合,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审判执行攻坚月”活动,审执结了一大批案件,让人民群众真实体验到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的工作成效。
在搞好党史教育和队伍教育整顿的同时,紧抓办案业务不放松,实现了执法办案与教育整顿深度融合、齐头并进,审判质效明显提升。6月份我院共计审结各类一审案件244件,其中刑事结案14件;民商事案件审结230件,民商事案件中调解撤诉方式结案151件,调撤率为65.65%。为了切实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我院充分利用信息化执行手段,大幅度提高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效率,执行庭干警和法警队全员参与,充分利用节假日、清晨及夜晚有利时机,集中开展执行攻坚行动,实现执行攻坚行动常态化,及时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权威。6月份我院共计执结案件73件,申请金额345.45万元,执行到位标的263.25万元,本月执行到位率76.2%。攻坚月期间,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工商、房产、车辆、银行、网银等信息132人次,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97人次,司法划扣36人次,划扣金额64.77万元;传唤约谈被执行人67人次,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1人,限制高消费21人,移交公安机关临控69件75人,已抓获到案7件7人,其中6件已结案,采取司法拘留共5件5人 ,扣押车辆1辆,查封房产3套。
攻坚月期间,我院利用微信公众号和联合县广播电视台等新媒介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持续宣传。通过公众号共计推文26条,阅读总次数6350次;其中推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动态35条,“我为群众办实事”45条,“党史学习教育”30条,阅读总次数6722人次,积极营造攻坚月活动氛围,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结合禁毒宣传和民族团结创建月等活动,积极开展法治宣传工作,先后在附城镇、苏集镇和胭脂镇等乡镇开展法治宣传7场次,现场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册。
攻坚月期间,我院审判执行工作质效明显提升,全院干警积投身审判执行工作,全院形成了“抓审判、解民忧、提质效”的比学赶超工作氛围,通过执法水平的新提升、作风形象的新变化,让群众切实感受到法院队伍教育整顿的新成效。
永靖县法院:法官为民尽责办案 当事人送锦旗致谢
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当事人戚某某来到永靖法院,将一面印有“法律砥柱、一身正气,人民公仆、两袖清风”的锦旗,送到案件审理法官手里,真切地表达了其内心的感激之情。
2013年11月24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戚某某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对其中160000元约定了利息,还款日期为2014年4月10日。2014年9月,被告王某某与配偶王某离婚。2019年9月6日,原告戚某某向本院起诉,2020年6月16日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原告涉嫌非法高利贷行为移交至永靖县公安局查处,并驳回原告戚某某的起诉。2021年1月4日,永靖县公安局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该案。庭审中,办案法官在充分保障诉权与抗辩权的基础上,梳理案件起因、查明案件事实,并就双方的争议焦点问题,原告是否有高利放贷的行为;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该笔债务是否属于王某某、王某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进行了细致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原告的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且二被告离婚的时间为2014年9月24日,在借款后,不论该笔借款全部用于投资,还是部分用于家庭住宅装修,均属于双方共同偿还的情形。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王某某、王某向原告戚某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97370元,并承担自2021年1月2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的利息。
因为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戚某某为追回自己的钱疲惫不堪,后在法院的公正判决下,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感谢法官在办案过程中的认真负责和耐心细致的答疑解惑,特地在结案后给法官送来锦旗。
鲜红的锦旗既是当事人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认可,也是永靖法院践行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更是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具体表现。永靖法院将始终秉承司法为民的理念,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切实牢记初心使命,真情为民服务。
法官释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中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原告戚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的借款合同上对18万元借款中的16万元约定了利息,并且在诉讼请求中对利息的要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关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积石山县法院:巡回审判接地气 司法为民显温情
为深入开展党史教育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困难和问题,全面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教育实践活动。积石山县人民法院癿藏法庭走进癿藏镇吊地洼村,巡回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地30余名群众到现场旁听,开庭前,法官以案说法,现场宣讲了《民法典》相关内容。
因该案件涉及欠款,办案法官考虑到被告是受害人,从当事人角度出发,及时联系被告,熟悉案情,并决定在吊地洼村委会巡回审理此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癿藏法庭工作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讲解相关法律,尽可能做到案结事了。经审理查明:侯某某与焦某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4月,焦某某向侯某某借用现金3000元,借用现金后焦某某一直未偿还该笔借款。后经侯某某多次催要,焦某某给侯某某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在一周内还清借款。约定时间到期后,经侯某某索要,焦某某拒不偿还该借款。庭审过程中,办案法官分别听取了当事人意见,积极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一、焦某某一次性支付侯某某欠款3000元;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侯某某承担。焦某某当庭履行了3000元欠款,案结事了。本次庭审让旁听群众更加明白了在平时生活中借款时书写欠条的重要性,提高了群众的法律意识。积石山县癿藏法庭常态化开展巡回审判,助力法治宣传进社区、进村庄,真正做到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让人民群众近距离学习法律知识,切身感受司法服务。
期数:2021第180期(总第1092期)
供稿:研究室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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