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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让法治阳光照亮当事人心田,延平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

2021-07-08 22:0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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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上午,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举行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仪式,一起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的申请人分别领取到5万元救助金,党组书记、院长何立琴,党组成员、副院长郑卫东及执行局部分干警参加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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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来横祸 家庭蒙难

笔者从本次国家司法救助金发放现场获悉,前来领取救助金的申请人均不幸痛失了他们的至亲,其中两名逝者还是家庭的顶梁柱。

2018年5月15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奇驾驶二轮摩托车在经过延平区江滨中路南平业大路段人行横道时,未减速避让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被害人康某川,将康某川撞倒后,郑某奇不仅没有报警、没有抢救伤员,更为恶劣的是还驾车逃逸。

3天后,康某川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56岁。康某川生前是家中的主要劳动力,其遇难后,留下了年逾8旬的老母亲、没有固定收入的妻子、以及正在上大学的儿子3人相依为命。

2019年9月5日11时53分许,被告肖某芳驾驶二轮电动车行经延平区峡阳镇江汜村莲花一路与莲花三路叉路口时,与梁某清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两人受伤。梁某清被送往南平市第一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当天下午经抢救无效死亡,年仅33岁。

梁某清遇难后,留下一对正在上小学的儿子、一双年过六旬的父母,一老一小的赡养、抚养重任全部落在了靠打工维持生计的受害人丈夫官某荣肩上。

2018年8月,赵某某与南平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其位于延平某小区29层的一套住宅委托给装饰公司设计施工。后装饰公司又将该工程委托何某生施工。业主赵某某在将涉案工程发包后,在没有与装饰公司协商,也未对施工现场采取安全防护的情况下,另行找工人打墙。

2018年10月4日上午,程某明把年仅3岁的女儿带到施工现场,其女儿在玩耍过程不慎从阳台处坠落到4楼平台上,经到场抢救医生现场确认,孩子不幸遇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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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 公正判决

上述三起案件发生后,被害人(受害人)亲属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法院受理后均依法作出了公正判决。

被告人郑某奇交通肇事一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还构成交通肇事罪。2018年12月,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郑某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萍等3人经济损失共计72.3175万元。

被告肖某芳与受害人梁某清相撞一案,经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肖某芳与梁某清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2020年4月,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决,判处被告肖某芳赔偿原告官某荣等5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9.778259万元。

小女孩意外坠亡引发的生命权纠纷一案,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明承担60%责任;何某生作为施工方,未对施工现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装修公司分包给没有装修装饰资质的何某生个人,存在过错,应与何某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主赵某某自行找人施工,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5%的赔偿责任。遂依法判处何某生与装修公司连带赔偿程某明夫妇9.529387万元,业主赵某某赔偿程某明夫妇1.7899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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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 彰显温情

上述三起案件判决生效后,被告或被告人均未依法履行赔偿义务,原告纷纷向延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遗憾的是,法院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均未执行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有一种情形叫“执行不能”,是指人民法院以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资源进行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逐步限制被执行人活动的空间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

上述三个案例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对于执行不能案件的部分特殊申请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依规为他们申请国家司法救助,让他们感受到党的温暖,感受到司法的温情。

延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向区委政法委为上述三个案件的申请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经过区委政法委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每个案件5万元国家司法救助。

普法小课堂 国家司法救助

国家司法救助是指对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受害人及其家属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对于能够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那么

国家司法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下列人员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或者加害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因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中,被害人或者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因侵害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受害人因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赔偿义务人财产不足以有效赔偿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申请执行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让法治阳光照亮当事人心田,延平法院发放司法救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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