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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6年查处考试舞弊泄密犯罪11人,有自考办人员盗取试卷

澎湃新闻记者 蓝天彬
2015-07-23 19:27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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橡皮擦形状的无线电接收设备。 网络资料

一个小小的“橡皮擦”,原来是无线电接收设备。它有个小屏幕,可以像BB机那样显示试题答案,还能按键上下翻页。

2013年,在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简称一级建造师考试)期间,南京两男子向部分考生提供橡皮擦形状的无线电接收设备,并在考点周围架设无线电发送装置等作弊设备,非法获得约15万元。

今年6月26日,南京市中级法院终审维持原判,被告人付某和朱某皆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前者获刑1年,后者获缓刑。

近年来,考试舞弊行为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泄密类案件时有发生。很多高科技手段被用于舞弊,甚至出现成立“枪手公司”组织大规模跨地区替考。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南京检方获悉,2009年以来,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泄露国家秘密犯罪案件13件24人。其中,因考试舞弊引发的泄密犯罪案件5件11人,分别占立案总数的38.5%和45.8%。

有自考办工作人员盗取试卷向外泄露

舞弊涉及考试门类多。南京市建邺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管绪江说,仅南京这5件考试泄密案件,就涉及到国家一级、二级注册建造师和全国(军队)高等教育自学两个门类的考试。

而在考试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泄密。

近年来,该类案件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共同犯罪趋向明显,甚至形成了有组织的作案团伙,表现出群体化、产业化特征,形成泄密谋利链条。

比如,南京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中,中国人民解放军理工大学自学考试办公室工作人员陶某、王某违反规定,从单位保密室盗取试卷后,将试卷提前交给南京某教育培训机构。该机构员工拆封“绝密”考试袋后,陆续泄露给参加考试的考生、代考人员和公司招聘的替考人员,并将部分考试科目的试题及答案,通过互联网贩卖给他人。

这类案件,查处起来的难度也不小。即便抓到几个当事人,上家、源头怎么查,如今网络发达,有些“兜售者”隔三差五换个qq和买家沟通。而案件却波及范围广、速度快,影响了国家正常的考试秩序,损害社会评估体系的公信力。

管绪江说,现行刑法对考试中泄题、舞弊等现象,没有规定专门的罪名,主要散见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而且,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考试法》,导致考试泄密事件发生后,责任不明,法律后果无法直接确定,用刑法有关泄密处罚措施作为制裁作弊的替代性手段,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澎湃新闻了解到,对于舞弊泄密行为,目前多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或“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等来定罪量刑,涵盖范围较小,使得许多违法者逃脱惩罚。

比如,对于“枪手”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规定,在校生做“枪手”,可能将被所在学校开除学籍;其他人员做“枪手”,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找人替考者考试成绩作废,1到3年内不得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这对于当事人的震慑力是否足够,仍要打个问号。

舞弊泄密行为频发的原因

违法成本低,利润却很高。管绪江举例说,有的监考老师在开考的时候,用“眼镜”拍下试卷外传,就能轻松赚到10万元。试卷几经转手,可能达到数十万元。作弊考生为了得到试题答案,可能支付数万元。

管绪江说,目前,以考试为中心的利益市场已形成,从命题人员到培训班的组织者,甚至所谓专家、学者以此为赚钱渠道,形成谋取高额利润的产业链。

与各门类考试相关的各种辅导班以“内部资料”、“包过班”、“押题班”等形式,给想通过考试的考生设置诱惑网。

比如,有的命题老师自己不出面,让“徒弟”出面,给考生划定考试重点范围,或者讲解类似题型。

舞弊案件频发的背后,也隐藏着考试市场的混乱和监管的缺失。社会教育培训机构设立时,虽然需经过民政、物价、地税、技术监督、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的审批或备案,但“会批不会管”、“多头监管,互相推诿”的局面长期存在。

管绪江建议,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建立起公安、检察、工商、教育、无线电管理等多个部门的无缝协作互通机制,重点打击考场内外串通利用高科技作弊器材实施考试作弊的行为。

他还建议,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借鉴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的经验,增设“组织考试舞弊罪”,制定《考试法》,把考试纳入法制化轨道。

事情正在有所变化,舞弊泄密行为或将得到更有针对性的惩罚。如果能将参与考试作弊人员“全链条、全环节”纳入打击,或将更有力地遏制舞弊行为。

澎湃新闻了解到,今年6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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