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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进万家 | 出售银行卡赚钱?可能你已涉嫌违法

2021-07-13 20: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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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2021)204期 南部县人民法院

今天周二

庭审进万家

准时和大家见面啦

7月13日上午9:30

南部县法院

公开审理王某南、张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

并当庭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

2021年1月,被告人王某南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以牟利为目的,将自己的4张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电话号码以每张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其微信朋友中一个叫“阿伟”的广东人,非法获利12000元。

同月,被告人王某南与被告人张某等人一起打牌时,将自己出售银行卡可以赚钱的事告诉张某。随后,张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用于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自己持有的银行卡及绑定的U盾、电话号码交给王某南,以每张银行卡2500元价格出售给王某南的上家“阿伟”。张某从中非法获利5000元。

之后,被告人王某南与张某协商同意,张某将自己的手机和微信账号、支付密码提供给王某南。王某南按照上家“阿伟”的要求,将张某绑定在微信上的工商银行卡为上家进行转账业务,两名被告人均从中获利。

经调取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的受立案记录和银行卡交易流水,显示被告人王某南的四张银行卡自出售之日起,被诈骗分子使用,支付结算资金共计443271元;被告人张某的银行卡自出售之日起,被诈骗分子使用,支付结算资金共计1209067.02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南、张某主动到南部县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同时查明,本案指控的三起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南从中非法获利共计12600元,张某非法获利共计6100元钱。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的华为P20手机一部予以查扣。二被告人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南、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仍办理银行卡予以出售;二被告人并应上家要求,使用张某微信绑定的工商银行卡操作提现转账业务,为网络诈骗犯罪分子支付结算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严肃国家法律,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王某南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被告人张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三、对被告人王某南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600元、被告人张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张某的华为P20手机一部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全县4个街道办事处、38个乡镇

5家银行网点

47个直播点位

共计1000余人观看庭审直播

“云上南部”APP全程直播

超1500人观看

庭审当天上午,公检法司联合在新世纪广场开展法治宣传,围绕电信诈骗的常见形式、犯罪分子的惯用手段以及识别防范技巧,向群众进行了详细讲解,引导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提升防骗能力,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多发高发态势。

【普法视频】

原标题:《庭审进万家 | 出售银行卡赚钱?可能你已涉嫌违法》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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