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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他人银行卡取现,不仅罚款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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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以为这是
“幸运女神”降临了?
捡到银行卡,卡上还恰巧有密码,你是不是以为这是“幸运女神”降临了?NO!NO!NO!这是“霉运”的开始。
日前,婺源县的单某某就遇上了这样的“幸运事”,捡到银行卡后,不仅未返还失主,反而前往ATM机取走了卡内的9800元。事发后几日,单某某承受不住良心的谴责,主动前往派出所投案自首,但为时晚矣,最终单某某被婺源县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基本案情:2021年2月10日16时许,被害人汪某某在婺源县农商银行武口支行ATM机办理业务时将本人一张江西银行卡遗忘在该处,被告人单某某在办理业务发现汪某某遗忘的银行卡并予以拿走,单某某发现该银行卡背面写有密码。当日17时许,单某某来到中国农业银行婺源支行文公北路分行的ATM机处分四次将卡内的9800元人民币取走。
婺源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单某某违反国家管理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单某某自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从宽处罚;退还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被告人单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并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后悔,希望广大民众能以自己为戒,不贪念意外财,不做亏心事,做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法官释法:
(一)根据司法解释之规定,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捡到他人信用卡后,应当立即归还失主或者交给金融机构、公安等单位,切忌不可占为己有并冒用。
(二)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银行储蓄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原标题:《捡到他人银行卡取现,不仅罚款还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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