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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州区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利,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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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顾某某在被告北京某公司天猫商城购买了智能液晶电视机一台。顾某某认为其作为消费者有权向被告询问所购智能液晶电视网页广告宣传内容是否属实,被告拒绝作出明确真实答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知悉其与所购智能液晶电视相关信息真实情况的权利,故诉至法院。
依法裁判
金州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购买被告出售的商品,原告与被告间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且无违法,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支付了货款,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商品,双方均依约履行了各自的合同义务。至于被告方所做广告是否真实,不属人民法院审理范围,应由行政机关处理。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广告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了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样,因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的广告存在违法内容,并造成其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即要求法院在审判执行过程中,要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法律适用、法律责任、合法权益保护等各方面始终处于平等状态。本案的审理将依法平等保护理念贯穿始终,平等对待外地企业,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其中关键一环就是要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通过公正司法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公有制和非公有制经济、不分企业规模大小、不分“主客场”,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案件,让各类市场主体安心放心。本案的审理坚持公正司法、平等对待,让外地企业在司法保障中增强了获得感,有利于推动形成平等有序、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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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州区法院依法平等保护外地企业合法权利,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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