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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检:【检察听证】守护渔业资源 拒绝非法捕捞
来源:象州检察院
为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落实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7月21日上午,象州县人民检察院举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听证会,对正在办理的1件非法占用农用地、18件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听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渔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前来旁听。
听证会由承办检察官介绍基本案情,阐明案件事实、法律依据并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听证员向办案检察官和案件当事人进行提问,在充分了解案情和适用法律问题的基础上,围绕21名案件当事人是否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及是否对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充分讨论。经评议一致认为:21名案件当事人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捕捞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加强法律宣传,联合相关部门加强保护生态环境,更好地践行习近平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保护理念。
公开听证,是检察机关公开透明履行民事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的有益探索,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公开透明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提高群众的参与度,增强司法办案公开性,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今后,象州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发挥公开听证作用,推动形成公益保护共识。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及第三十八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及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延伸阅读→公益诉讼听证工作将如何开展?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答记者问
原标题:《象检:【检察听证】守护渔业资源 拒绝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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