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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江阴一男子专门潜入拆迁房盗窃并放火,仅定性盗窃引争议

澎湃新闻见习记者 袁杰
2015-09-16 07:3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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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先生家二楼屋顶被烧穿
砸墙入室,专门钻进“拆迁房”盗窃,完事后还放把火。
从2015年6月12日始,江苏无锡江阴人谢冠某在江阴市青阳镇连续作案8起,于6月20日在拆迁户家中再次作案时被逮个正着。

今年8月24日,江阴市检察院向江阴市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谢冠某涉嫌犯盗窃罪。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江阴市法院获悉,9月2日,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一审认定谢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澎湃新闻记者从判决书中看到,被告人谢冠某在6月12日至14日,采用砸墙洞进入的方式,4次潜入江阴市青阳镇里新村某拆迁房,窃得旧马达、废铁、铝条若干。最后一次,谢冠某未窃得任何财物,后放火将屋顶烧坏。

6月15日,谢冠某到该村另一户拆迁房中,采取砸木门进入的手段,窃得电线若干,并放火将门口的稻草堆等物烧毁。

在检察院指控的8起犯罪案件中,谢冠某通过砸墙洞或砸门方式入室的有6起,放火2起,共窃得物资合计人民币210余元。

江阴市法院认为,谢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同时,谢冠某在第8笔盗窃被抓后,如实供述并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第1-7笔盗窃事实,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对于以盗窃罪追究谢冠某的刑事责任,且仅判处拘役4个月,不少受害者表示,该判罚“避重就轻”。

季先生是谢冠某前四次所潜入拆迁房的户主。他们一家住在江阴城区,拆迁房平时无人居住。“我们和拆迁办谈过两次了,没有谈拢。我们还在等待继续商谈,没想到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房子被烧了。”

图为季先生家的拆迁房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谢冠某并非里新村人,而是江阴市徐霞客镇金凤村人。而金凤村和里新村的直线距离在5公里以上。

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除了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陈述,判决书中其余部分只字未提“放火”。

“只按盗窃罪来论处,却不提放火的事实,这样的判决让我们感到诧异。同时,屋顶被烧后的相关赔偿,也还没有得到解决。”季先生表示。

无锡法院系统人士表示,检察院只起诉了盗窃罪,并没有提到放火情节,而法院只能对检察院起诉的事宜作出判决。

负责办理该案的江阴市青阳派出所的张警官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谢冠某在季先生家中设置了4个放火点。但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不构成放火罪,我们也向被害人解释了很多次了。”张警官表示。

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上海市申通律师事务所的佘荣森律师认为,谢冠某的放火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谢冠某虽然只是在某个特定居民家中放火,但可能会影响到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所以涉嫌构成放火罪。”

公士公益团队负责人、北京张新年律师认为,就算法院认定谢冠某的放火行为是针对特定人、不会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放火罪,但该行为也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张新年律师给澎湃新闻记者打了个比方:如果谢冠某是在入室盗窃之前,为了方便自己进入,用火烧掉了门上的锁,且仅仅只是烧掉了门锁,此时这种放火行为可以纳入盗窃罪的刑法评价范围,属于为盗窃罪做准备,不另构成他罪。

但是,“谢冠某的放火行为是发生在盗窃之后,独立于盗窃罪之外,并且已经烧掉了被害人的其他财物,故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与盗窃罪数罪并罚。如果该放火行为可能引燃周边房屋,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涉嫌放火罪,应以放火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张新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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