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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 员工微信群骂上司违法吗?法院:赔偿精神损失!
女子在整理公司公共网盘时,
竟发现下属辱骂她的聊天记录,
愤而诉至法院,
要求对方道歉并作出赔偿。
近日,
思明法院审理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快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杨某于2019年
入职厦门某服饰公司工作,
小李、小陈等5人
曾经是杨某的下属。
2020年11月,
杨某在整理公司公共网盘时,
偶然发现一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她仔细一看,
是小李、小陈等5人建的微信群。
他们因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在群里咒骂杨某,
比如诅咒她“出门被车撞”等等。
另外小陈还与其他人
表达了对杨某的不满。
因为是公共网盘,
公司很多员工都可以看到,
虽然事发后这些截图被清除了,
但杨某说,
她仍遭受了精神上的痛苦。
原告诉求
杨某将小李、小陈等人告上法院,要求他们停止侵权,进行书面道歉并赔偿5万元。
被告辩称
审理过程中,小李等人辩解,建立的微信群属于私密的网络聊天空间,没有对外公开,不会对杨某造成恶劣影响,属于行使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聊天的内容也没有歪曲或者捏造事实,只能算是情绪表达的不当方式。
对于为什么聊天记录截图会出现在公司公共网盘,小陈解释,这是他操作失误导致的,手机软件自动把截图照片上传了,他并非故意。法庭上,5人当面向杨某表示歉意,但认为杨某主张的5万元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侵犯名誉权,应为此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小李等5人组成微信群进行聊天,并非在公开空间发表言论,如仅限于该微信群内,则尚不具备公共属性。
但是,小陈将上述聊天记录截图上传至公司公共网盘,致使聊天内容具有了公共属性,聊天内容中多处对杨某进行嘲讽、诅咒,存在侮辱性质,客观上构成了对杨某社会评价的贬损,应对其过错承担责任。
现截图内容均删除,小李等人均离职,并当庭道歉,应认定侵权行为已经停止,侵权人所采取的行为已足以消除影响。综合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认错态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最终,思明法院判决小陈应向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随着智能手机的大范围普及,信息网络传播渠道、传播范围、传播速度日新月异,侵权内容一旦发表于具有公共空间属性的区域,即可能构成对于对方隐私权或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众应守好言论界限,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同时,对自己所持有的个人数据加强安全防控,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对他人权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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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 | 员工微信群骂上司违法吗?法院: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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