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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生”单独二胎被罚款,浙两对夫妇告计生局败诉后获准再审
两起案件的当事人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和陈杨国、徐姗姗夫妇,均系浙江台州的“单独”夫妻(夫妻双方一人为独生子女)。章、李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2年7月,陈、徐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于2014年1月13日。
2013年11月12日,“单独两孩”政策出台。2014年1月17日,《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其中将符合二胎生育条件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4年1月18日,浙江省政府召开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导小组会议,明确在1月17日前“单独”夫妻违法生育两孩,同时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送达的,决定继续有效;对于此前违法生育的“单独”夫妻,而征收决定书没有送达的,符合条件的需要在6月30日之前补办手续,相关部门将“特事特办”。
不过,2014年2月25日,浙江省卫计委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具体政策问题的函》,规定在2014年1月17日前“单独”夫妻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属于违法生育,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县人口计生局仍然对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发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玉计生征字(2014)第1-042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13万元。
2014年9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陈杨国、徐珊珊夫妇做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路计生征字(2014)第311号),征收其社会抚养费79020元。
章榮真、李善霞夫妇和陈杨国、徐姗姗夫妇不服,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当地计生部门告向法院,但两案二审皆败诉,随后申诉到浙江高院。
法院判决的理由主要是,两案中的生育行为在浙江省“单独”二孩政策出台前,应被视为计划外生育,因此计生部门做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合法。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徐昕此前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认为,行政行为必须要依据现行有效法律、法规,被废止的法律、法规不得再援引适用,玉环县人口计生局征收行为适用法律错误。他说,本案中原告的生育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前,即新法实施之前;被告的行政行为发生在2014年1月17日之后,即原来据以认定原告行为违法的法律依据,因为被修改而不存在了。
浙江高院分别于2015年8月10日、9月17日对这两起案件申诉做出裁定。浙江高院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由浙江高院进行再审。再审期间终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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