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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人刷单赚点手续费?检察官:涉及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原创 同安检察 同安检察
通过开设网店并虚购商品
将收款二维码提供给
不明身份的“上家”使用
帮其转移资金,从而赚取佣金
你以为这只是简单的“刷单”?
却可能涉嫌犯罪!
日前,同安区检察院就审查起诉了这样一起案例。三名案件当事人因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终获刑罚。
案件始末究竟如何?
一起来看看!
郭某民、郭某铭、郭某利三人是同村好友,闲来无事的他们在一次聊天中聊到刷单可以赚钱,便萌生了共同参与刷单的想法。于是他们开始在网络上了解如何进行刷单赚钱,同时也在网络上结识了不少“上家”,了解了刷单的具体流程。
他们了解到的刷单主要分两种方式:
一种是在“上家”指定的淘宝店铺,购买对方指定的产品,下单时使用“找人代付”形成二维码。将二维码提供“上家”,“上家”会支付一定的佣金;
另一种是通过自己开设淘宝店铺,虚构店铺商品,根据“上家”的需要制定商品的价格,随后将代付订单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上家”,如果有人扫码将钱打进来之后,再将钱转到“上家”指定的账户,从中获取佣金。
为此,郭某民等三人注册了淘宝账号,开设多家淘宝店铺,并在店铺上虚构商品。随后,根据“上家”不同的需求,他们或在指定店铺进行刷单,或在自己开设的店铺上刷单,将代付订单收款二维码提供给“上家”使用。
虽然觉得这样刷单的方式不太合理,但是一想到可以赚钱,郭某民等三人并没有深究。在短短的两个月时间里,郭某民等三人的刷单总金额已高达800余万元。令郭某民等三人没有想到的是,“上家”将其提供的代付订单收款二维码用于从事诈骗活动,被害人报案后,警方根据资金流向,顺藤摸瓜很快就找到了郭某民等三人。
刷单虽然不是什么正规行业,但是我们没有参与诈骗,应该不算是违法的事情吧?
现有的证据没有办法证明郭某民等三人与“上家”提前谋划,共同实行诈骗。但他们虚开店铺,提供代付二维码的行为仍然构成了犯罪。为此,同安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同时与公安承办人一起前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就郭某民等三人行为的定性进行咨询。
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出具关于认定郭某民团伙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函,该行认为郭某民团伙未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业务许可证》,上述行为已属于无证经营支付业务,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
据此,同安区检察院准确定性,认定郭某民等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据统计,郭某民、郭某铭从事上述非法资金支付结算数额800万余元,郭某利从事上述非法资金结算数额为500万余元;郭某民、郭某铭违法所得各为15000元,郭某利违法所得为4000元。
最终,同安区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对郭某民等三人提起公诉,同安区法院依法判处郭某民、郭某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郭某利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3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官提醒:
刷单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任何刷单行为都不要碰!“刷单”类骗局的提示已经是“老生常谈”了,可还是有人抱着侥幸的心理,轻易尝试。而真正的有偿刷单同样触碰不得,否则就会像本案中郭某民等三人一样,惹来牢狱之灾!
相关法条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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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人刷单赚点手续费?检察官:涉及非法资金支付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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