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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2021-08-04 18: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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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典条文审理各类相关案件,服务百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开辟“以案说‘典’”专栏,选取所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德城区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

——案件审理中对变更抚养关系的确认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基本案情

2014年原告崔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婚姻存续期间有一子,(李某泽,现年11岁),经德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了(2014)德城民初字第3114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载明被告李某某抚养儿子。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抚养了一年,可是李某泽现在拒绝和被告李某某父亲共同生活,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抚养权归原告。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儿子李某泽的抚养权归崔某;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要求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

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审查认定,德城区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1月30日在德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08年10月6日生育一子名李某泽,后于2014年10月14日在德城区人民法院诉讼离婚。双方协议婚生子李某泽由李某某抚养,崔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原被告离婚后婚生子李某泽与原告崔某一起生活较多,李某泽对其父亲李某某的管教有较大抵触情绪,要求与原告崔某共同生活。崔某在齐河县从事健康养生工作,月收入3000-4000元。李某某从事广告安装工作,每月收入2300-2600元。

原告崔某于2012年10月25日至2012年11月2日、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5月2日在德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主要诊断分别为免疫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出院转归为治愈;结缔组织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出院转归为好转。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婚生子李某泽变更为由原告崔某抚养;

二、被告李某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700元,自2021年3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至婚生子李某泽年满18周岁之日止;

三、被告李某某享有探视婚生子李某泽的权利,原告崔某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原被告自行协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未上诉。

案例解读

婚姻的失败不应波及孩子的健康成长,现原被告婚生子李某泽已年满8周岁,且自愿跟随原告崔某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故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原告本身患有重大疾病,且与他人有重大经济纠纷另还有一位孩子需要抚养经济压力大没有能力抚养李某泽为由,不同意李某泽由原告崔某抚养。经查认为原告崔某有工资收入,且其红斑狼疮等疾病住院病历也显示已好转并不是严重到不能抚养孩子的重大疾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被告李某某的陈述没有其他附证予以证实,对其辩称不予采纳。

被告李某某自述月收入2300-2600元,原告崔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某的收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将抚养费确定为每月700元。

在变更抚养关系案件中应当充分尊重儿童的意愿,在保证抚养能力的基础上给孩子一个愉悦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法官简介

贾向民,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运河法庭副庭长,员额法官。

原标题:《以案说“典” | 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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