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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分割?
枣庄中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分割?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郭某才与李某兰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长子郭某海、次子郭某洋,女儿郭某玲。郭某才于2012年6月16日因病去世。女儿郭某玲于1997年去世,郭某玲生前育有一子徐某卿。郭某才去世后,其遗产未予继承分割。郭某洋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郭某才遗产。
双方争议郭某才的主要遗产如下:
一、位于侯宅子A号老宅子房屋及院落一处。对该套老宅子的增扩建,郭某洋认为侯宅子A号其不清楚是什么位置,对郭某海举证的老房产证不予认可,要求按其提供的土地证先分出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再进行遗产继承。郭某海认为是其找人并出资增扩建的该套房屋,应将其出资部分分出后,再按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继承。李某兰当庭陈述称,侯宅子6号就是老宅子,最早是4间,后来由被继承人郭某才翻盖,郭某海帮着垫的地。
二、市中区建设北路东B号房产一处。郭某洋认为,该房产系郭某才与李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先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按遗产由原告及郭某海、李某兰三人继承。郭某海认为,郭某才生前已将该房屋给予其,其也在郭某才在世时对该房屋进行了翻盖和增扩建,且其一直在该房居住并经营,是其个人财产。李某兰认为,该房屋是其丈夫郭某才盖的,是郭某海装修的。
三、原北庄煤矿及福利选矿厂厂房及设备一处。拆迁安置取得补偿款和四套住房。被安置房屋记载在郭某海、郭某洋名下。郭某洋主张拆迁补偿款及安置的四套房产均应为郭某才与李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海认为该拆迁款及安置房均应为其个人所有。李某兰同意郭某洋意见。
四、已拆迁的位于市中区石岭路路东门市房一层四间,拆迁补偿款共计1826080元。郭某洋认为,该财产是其个人财产,不是遗产,该笔拆迁补偿款被郭某海私自领取并占有,要求郭某海返还。
裁判结果
一、位于侯宅子A号老宅子房屋及院落一处,李某兰享有该房产八分之五份额,郭某洋、郭某海、徐某卿各享有该房产八分之一份额;
二、位于市中区建设北路东B号房产一处,李某兰、郭某海各享有该房产十二分之五份额,郭某洋、徐某卿各享有该房产十二分之一份额。
法官释法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徐某卿作为本案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
关于案涉的坐落于侯宅子村A号混合结构北主房住房、混合结构配房及院落问题。该处房产登记在被继承人郭某才名下,虽然郭某海称其在该处房产中有过出资、扩建等行为,但均无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因此应依法认定为被继承人郭某才与李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依照先将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财产为被继承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分配的原则。
关于坐落于市中区建设北路B号混合结构2层住宅用房、2层混合结构商业用房、混合结构东配房、砖混结构简易房的问题。该处房产亦登记在被继承人郭某才名下,根据查明的事实,确认该处房产的增扩建及装修部分确系以郭某海为主主持修建,将该处房产作为郭某才、李某兰、郭某海共有财产处理符合本案客观事实;虽然郭某洋对共有的事实提出异议,并认为该处房产系郭某才与李某兰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关于案涉的坐落于市中区丽水蓝湾小区的房产、储藏室及市中区齐陶路齐村段拆迁安置拆迁补偿款的问题。本案当事人曾与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签订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在扣除选房款后,先期领取拆迁补偿款1756769元,该补偿协议能够反映出郭某海、郭某洋系被拆迁的一方主体,拆迁补偿协议中郭某海、郭某洋共同签字,同时拆迁安置补偿明细也显示被拆迁人系郭某海、郭某洋,且涉案房屋的回迁安置档案材料中也能显示出郭某洋委托郭某海选房的事实,从以上查明的事实无法认定该争议不动产系被继承人郭某才的遗产,同时案涉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先期领取的拆迁补偿款1756769元也无法认定为被继承人郭某才的遗产,故此项争议不在本案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范围之内,双方应另行解决。
关于侯宅子村西的选矿厂拆迁补偿款100万元的问题。该争议款项于2011年11月14日由枣庄联丰建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通过工商银行转入郭某海账户,并也由郭某海实际领取,被继承人郭某才于2012年6月16日去世,该款项转付给郭某海时被继承人郭某才尚健在。郭某洋认为该补偿款系被继承人郭某才的遗产,并也提供了枣庄联丰建材农贸市场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但依照民事诉讼法律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依此规定,该公司出具的证明缺少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该100万元争议款项系被继承人郭某才遗产的性质,故对该争议款项可待当事人完善证据后另行解决。
关于郭某洋上诉中提出的枣政市中私房字第0006549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1826080元的问题。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辩解,认定双方争议的该项财产系郭某洋与郭某海之间的财产权属之争,与本案遗产继承纠纷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行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法官简介
崔兆军,枣庄市中级人民立案二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枣法之光
原标题:《以案说“典” | 老人去世,遗产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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