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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离婚后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2021-08-10 17:1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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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夫妻协议离婚时,

财产分割协议约定

大部分财产或全部财产归属于一方,

离婚后另一方主张离婚协议

“显失公平”要求撤销,

如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

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

该离婚协议不可撤销。

案情简介

1

1996年3月

王某某与张某某于1996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张某,已成年。王某某与张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因生活琐事发生过吵嘴甚至打架。

2

2014年至2020年

2014年5月,张某某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20年6月刑满出狱。

3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王某某通过写信、微信等方式多次向张某某表达离婚意愿,并表示愿意放弃财产分割。

4

2020年6月

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于2020年6月17日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三、财产问题:位于丰都县的一套住房、四间门面,位于重庆的两套住房、一个车位,小车一辆全部归张某某所有;女方需归还男方现金21万元,分期5年内偿还,利息按照年利率5%计算。四、债权债务问题:1.位于重庆的房屋按揭款由男方偿还,与女方无关;2.其余债权债务:由男女双方各自享有和偿还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与对方无关……”。离婚后王某某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和存在胁迫等情形,要求撤销该协议。

法院裁判

丰都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以及债权债务处理的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本案中,王某某诉称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严重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举示了住院病历,拟证明张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王某某在受到心理胁迫情形下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结合微信聊天记录、书信等证据认为,王某某在张某某服刑及出狱后,多次向张某某表达离婚意愿并主动提出放弃财产分割,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是在遭受张某某或者第三人胁迫的情况下,违背真实意思而签订《离婚协议书》;也不属于“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因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之情形。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包括解除婚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各个方面,是解决离婚问题的整体协议,各方面互为条件,相互关联,并不是各自独立的;且王某某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时存在法律规定的胁迫及显失公平情形,其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共同遵守。衡量离婚协议是否公平,不能像对待其他合同一样,以等价有偿作为判断的标准,也不能轻易将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作为认定“显失公平”的标准。如法院经审查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对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主张应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离婚协议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除了对财产价值、经济利益的考虑外,常常包含一些复杂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等诸多因素,因此当事人双方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应谨慎考虑,多与亲友商议,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

承办法官:廖春丽

文:周蓉

原标题:《法官说法‖离婚协议“显失公平”,离婚后是否可以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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