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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科院专家解读《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
原文刊载于2019年8月8日
日前,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是我国第一个比较专门涉及市场主体退出问题的国家级文件。《方案》明确,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类型,制定完善不同的退出方式、清算注销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比如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近日,《科技日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首都科技发展战略研究院产业与金融研究中心主任袁祥飞,并刊载观点文章,现将文章核心观点整理如下。
一、《方案》印发的背景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一部分,也是优化经济资源配置,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机制。在之前很长一段时间内,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经济在实际运行中并没有实现完全的优胜劣汰,一些经营不善、效率低下、产品没有市场的僵尸企业特别是国有僵尸企业并没有退出市场,严重影响了市场资源配置和资源使用效率。更为严重的是,由于没有市场退出的硬约束,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并不以完整的市场主体思维方式进行经营,严重阻碍了市场出清,挤压了优秀企业的生存空间,进而出现了劣币驱除良币的现象。
另外,我国社会仍然缺乏完善、明确、简化、透明的市场退出制度、方式和程序,对于一些创业失败的市场主体特别是创业自然人缺乏足够友善的退出机制,这也影响了创业主体的积极性和连续创业成功的可能性,从而可能影响我国新经济发展的潜能。
二、《方案》中关于多项涉及市场主体退出的重要问题的解决措施
对于国有僵尸企业退出问题,文件明确要求相关方不得阻碍其退出,不得违规提供政府补贴、贷款等方式维系僵尸企业存货,同时也要求债权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担超出出资额之外的债务清偿责任,也就是杜绝了可能的政府刚性兑付。
对于市场主体退出的制度缺失问题,文件明确要根据不同市场主体的类型,制定完善不同的退出方式、清算注销制度、破产法律制度等。比如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对于市场退出程序复杂问题,文件明确要求要“进一步探索简化普通注销程序”,建立破产简易审理程序,实行破产案件繁简分流。
对于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行政和司法能力不够,协调不足的问题,明确提出要完善破产的法律制度,加强人才能力建设,鼓励各级政府建立常态化的司法和行政协调机制。
三、《方案》对于相关企业将产生的影响
对不同的企业主体来看,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对于僵尸企业来说,直接影响就是可能面临破产,需要退出市场。应该处理好与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关系,特别是做好企业员工的安置补偿问题。
其次,对于可能存在退出风险的创业组织来说,市场退出机制更加完善、透明、简化,可以降低相关成本,未来仍然可以轻装上阵,重新参与市场竞争。
第三,对于市场总体企业而言,文件出台将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系,提供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未来企业只要把所有资源和精力投入到研发生产满足消费者需求的产品和服务上,赢得消费者的认可就可以获得成功。
*本文刊载于《科技日报》2019年8月7日第六版头条文章,题目为《13部门联合发文 “僵尸企业”退出市场没商量》,记者:李禾,文章经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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