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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这家“沐足店”!赣州10多名男女被现场带走……
今年4月,晚妹报道过
龙南警方抓获一批涉黄人员
并将涉黄的场所予以查封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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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不到4个月时间还是同家店面
还是同个场景
换了个招牌又做起了“皮肉”生意
ta居然又“死灰复燃”了...
如此丑恶行为一定要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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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回 顾

近日龙南市公安局龙南镇派出所获悉
金水大道某沐足场所存在卖淫嫖娼行为
获此线索后
龙南镇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摸排核查
8月5日晚
经民警踩点侦查、周密部署
于当晚11时许闪电出击
成功将该卖淫嫖娼窝点捣毁
现场画面不堪入目
同时,现场查获11名涉黄人员
随后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当晚龙南镇派出所连夜对11名嫌疑人进行审讯
经审讯
钟某、赖某等人共同管理该足浴店
店招牌打着“沐足”的幌子
实则容留他人在店里
进行卖淫嫖娼违法犯罪活动
在大量的事实证据面前
钟某、赖某2人对容留他人卖淫
方某等6人对自己卖淫嫖娼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该涉黄窝点已被查封
钟某等8名违法行为人已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严重败坏社会风气
坚决向违反法律和社会道德等行为说不!
同时
如涉及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等情节严重的
还将触犯刑法
以案释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涉黄犯罪影响治安稳定,败坏社会风气
晚妹提醒各位小伙伴
洁身自爱,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涉黄违法犯罪扰乱社会治安秩序
警方始终坚持“零容忍”的态势
严厉打击涉黄违法犯罪
如果您发现身边有涉黄违法犯罪线索
请积极向警方举报☎
来源:龙南公安
原标题:《又是这家“沐足店”!赣州10多名男女被现场带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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