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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通告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通告
近期,国内新冠肺炎疫情呈多点爆发态势,中高风险地区明显增多,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依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发生纠纷需要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请优先选择青海网上法院(http://www.qhwsfy.gov.cn/)或青海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等网上渠道,尽量避免窗口现场提交。
二、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联系法官的,请优先通过青海网上法院、12368诉讼服务热线、大通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话、短信等方式咨询办理。
三、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需要来我院办理诉讼事项的,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安检及体温测量等防疫检查,主动出示健康码、行程卡,行程卡显示14天内有省外旅居史的,需出示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报告阴性证明。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如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参加庭审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
五、
涉及高、中风险地区的当事人的案件一律延期审理,具体开庭时间以本院通知为准。
六、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会尽可能利用我省已上线使用的青海网上法院或青海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化手段,采用网上送达、电话通知、网上调解、网上开庭等不见面方式办理涉诉讼事项。
七、
疫情防控期间,除当事人亲属和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庭审旁听外,其他人员应当通过庭审直播网
(http://tingshen.court.gov.cn/court/3906)
了解具体案件的庭审情况。
八、
疫情防控期间,本院不组织集中执行活动,执行案件的财产查控、处置、人员控制等工作可能会受到疫情防控举措影响,敬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理解。
九、
因疫情防控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事项的,案件办理期限顺延。
以上内容,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予以理解并配合执行。
附:诉讼服务平台:01
青海移动微法院
02青海网上法院
http://www.qhwsfy.gov.cn/
03
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http://tiaojie.court.gov.cn/
04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
0971-2726287
05
邮寄地址
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桥头镇人民路45号
大通县人民法院2021年8月9日


忠诚 为民 公正 廉洁*监制:瓦世英
原标题:《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诉讼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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