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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 | 邮件丢失赔偿标准的认定

2021-08-11 17: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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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它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融入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用法治力量保障着我们的合法权益。德城区法院严格按照法典条文审理各类相关案件,服务百姓,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现开辟“以案说‘典’”专栏,选取所审理的涉及婚姻家庭、合同纠纷等方面的典型案例,展现民法典的为民情怀与法治温暖。

德城区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6

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1.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30日,杜某作为卖家在爱藏网上与买家杨某成交一枚描述为“造币总厂光绪元宝”的物品,订单成交价9140元。杜某前往某公司营业部办理该物品的包裹邮寄,杜某向工作人员提供了收件人、寄件人姓名、地址、电话等信息后,在工作人员提供的邮件交寄单上签了自己的名字。

该交寄单系制式的,背面印有《使用须知》(字体较小,紧凑细密),其中第六条载有:“保价包裹丢失或全部毁损时,按保价额赔偿;发生部分毁损或内件短少时,按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对保价包裹赔偿时,保价费不退回。”

邮件交寄单正面是交寄单及交寄单(收据)。交寄单部分在相应格式栏里打印上收件人、寄件人的姓名、电话、邮编、详细地址等信息。其中收件人为杨某,内件物品为钱币,件数为1,保价金额2元,总资费10元。在是否保价一栏中手动勾选了保价,在保价金额处被告工作人员手动填写了400元。在右上角部分有寄件人声明:同意并遵守背面的“使用须知”。如包裹无法投递,请选择:□退回寄件人 □抛弃处理,在下一行有“并请您确认打印的名址信息无误。”原告杜某在此处手写了自己的名字。交寄单(收据)部分是打印的单号、收件人、寄件人信息、资费等。办完邮寄手续后,被告工作人员将交寄单(收据)部分剪下交给原告留存。

原告交寄给被告的上述邮件在送寄过程中丢失。。导致原告向购买人杨某办理了退款手续,通过网购平台将货款9140元全部退给杨某。

原、被告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应按实际损失9140元进行赔偿,被告认为应按照保价金额赔付400元。

裁判结果

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杜某91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案例解读

涉案保价条款与交寄单上的“寄件人声明:同意并遵守背面的使用须知”均字体较小,紧凑细密,均未采取加粗、加黑、加下划线等足以引起寄件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向原告履行了提示说明义务,因此,该条款为无效条款。另外,原告交寄给被告的邮件不是一般的信函,而是一枚特殊钱币,被告作为专门从事邮寄、快递业务的单位,应当认识到邮寄物品的特殊性,并应尽到特别注意义务,但仍将原告的快递件丢失,构成重大过失,无权援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应按照丢失物品的实际价值或者寄件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丢失物品的交易单价,且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该丢失物品的对价全额退给购买人,因此,被告应以丢失物品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原告予以赔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四十七条 邮政企业对给据邮件的损失依照下列规定赔偿:

(一)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或者全部损毁的,按照保价额赔偿;部分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保价额与邮件全部价值的比例对邮件的实际损失予以赔偿。

(二)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挂号信件丢失、损毁的,按照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予以赔偿。

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

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法官简介

张瑞环,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原标题:《以案说“典” | 邮件丢失赔偿标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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