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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抚恤金是遗产?法官妙解分配难题
01案情回顾
老刘与妻子生前共同生育包括小刘的父亲大刘在内的五个子女。大刘早于老刘过世,在大刘过世前,与小刘的母亲协议离婚,小刘随母亲生活。
老刘生前系军休干部,于2020年9月逝世。2020年12月,重庆市武隆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向老刘在世的子女发放了包括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病故后6个月工资等费用合计38万余元。其中一次性抚恤金29万余元。其后,小刘向叔叔刘某等人主张分割一次性抚恤金遭拒,经协商未果,小刘遂于2021年3月提起诉讼。
图片源自网络02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一次性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不属于死者遗产,依法应属于死者近亲属和其生前被抚养人共有的财产。结合抚恤金的性质分析,该款更多体现的是对死者遗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属于对已故者遗属和其生前供养人员的一种补偿。由于小刘的父亲大刘先于老刘死亡,该款并非对大刘的抚慰。小刘虽主张其应适用代为继承的方式,参与抚恤金分配,但依据法律规定,代位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而继承只是针对遗产的特定概念,故死亡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的性质,不能适用代位继承。加之小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老刘共同居住生活或由老刘抚养,故驳回小刘请求分割抚恤金的诉请。
小刘不服一审判决结果,提起上诉。在案件二审期间,小刘提供学生证,证明其系在校大学生。
重庆市三中法院认为,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适用遗嘱继承、代位继承等遗产继承制度,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无误。但考虑到小刘的父亲大刘在2017年去世,而2017年小刘刚考取大学,其来自父亲的直接关爱和经济支持突然消失。小刘虽已成年,但处于重要的求学阶段,对于社会的理解也尚不成熟,其亟需来自刘家长辈的关爱,这也符合中华民族优良的传统伦理道德。在对案情进行综合考量后,改判小刘分得抚恤金3万元。03
法官说法
由于法律对抚恤金如何分配未作统一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存在一定难度。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明确两点,一是抚恤金的性质;二是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第一,抚恤金的性质是什么?
死亡抚恤金是死者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类似于慰问金,是基于死者死亡而发放,含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其性质是对死者遗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或慰问,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遗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
需要注意的是,抚恤金不是遗产。
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产生于死者死亡后,并且是基于特定身份产生的财产权,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抚恤金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的合法债权,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
第二,抚恤金如何分配?
基于上述分析,因抚恤金并非遗产,在分配时,不能完全比照继承规则的方式进行分配,而应在参照继承规则的同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扶养情况等,再进行分配。具体而言,从分配条件上看,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主体,要么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要么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同时,参与分配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死者的死亡抚恤金,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
本案中,虽小刘不可通过主张以代位继承的方式参与到抚恤金的分配中,但考虑到其父亲早于爷爷死亡的特殊情况,加之老人对孙子日常的关爱难以通过具体的方式举证证明。在此情况下,酌定小刘适当分得部分抚恤金,更能凸显抚恤金的抚恤性质,更加符合抚恤金的设立目的,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文化。
文字/张海瑞 伍柯聿
编辑 校对/张琪琦 范辉
原标题:《【法官说法】抚恤金是遗产?法官妙解分配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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