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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限制
法律条文
第四百一十八条 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法条由来
该条来源于原《物权法》第二百零一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将“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改为“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
法律释义
一. 可以抵押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范围
1.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与建筑物一起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2. 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五十三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3.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抵押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主要是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
三、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须经哪些法定程序
1. 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履行土地征收程序,依法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出让金。
2. 以折价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如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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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民法典》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实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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