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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网拍新规后,一拍公告有效,评估报告失效,网拍能否撤销?

2021-08-17 11:2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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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阅读提示:近日,云亭保全与执行团队处理了一起典型的网拍案件。被执行人主张执行法院依据一份已经超过有效期的评估报告,作出的网拍裁定应当被撤销。真相果真如此,被执行人的主张能否被人民法院支持,作出的网拍裁定被撤销?

裁判要旨

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因买受人悔拍、暂缓拍卖、执行异议等原因导致重新拍卖的,重新拍卖完成、竞拍成交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的,拍卖合法有效。

案情简介

一、2016年8月19日,杭州下城法院因中融公司与万顺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裁定中融公司对万顺公司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

二、2016年9月19日,杭州下城法院立案执行,对抵押物评估、拍卖。评估报告有效期是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

三、2018年5月30日,下城法院发布第一次司法拍卖公告及须知。银辰公司第一次竞拍成交,但其经延期未付全部拍卖款。

四、2019年2月15日,杭州中院提级执行,5月5日,发布重新一拍公告,定于6月5日10时至6月6日10时拍卖。万顺公司以评估报告已超过有效期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五、杭州中院认为,第一次评估发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因买受人悔拍,重新一拍不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拍卖合法有效。万顺公司不符申请复议,要求重新评估。

六、浙江高院认为,杭州中院提级执行后,重新一拍虽超出评估报告有效期、但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拍卖合法有效,杭州中院无需重新评估。

裁判要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杭州中院对本次拍卖应否重新评估?围绕上述争议焦点,人民法院的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第一次拍卖公告发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2018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6日,第一次拍卖公告的时间是2018年5月30日,实际拍卖行为亦发生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

第二,重新一拍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因第一次拍卖的买受人悔拍、杭州中院提级执行,再次实际拍卖的时间是2019年6月5日,仍然发生在评估报告的六个月有效期内。

第三,下城法院的一拍拍卖公告和杭州中院的重新拍卖公告均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杭州中院重新拍卖的时间也未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六个月,杭州中院的拍卖有效,无需重新评估。

实务经验总结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实务中,因网络拍卖引发的执行异议、执行复议以及拍卖撤销等案件非常之多,本案核心问题是一拍买受人悔拍后,再次拍卖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的,是否需要重新评估、拍卖是否有效:

第一,弄清楚拍卖公告与网拍行为之间的区别,根据网拍规定,人民法院先发布网络拍卖公告,再实施网拍行为,且第一次网拍公告一定要在评估报告的有效期内。如果第一次网拍公告时间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则原评估机构应当重新出评估报告。

第二,弄清楚一次拍买与重新一拍之间的区别,这是网拍规定中最大的败笔,网拍规定的非常模糊。如何理解之,实践中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是,重新一拍是替换了原一拍拍卖,是第一次拍卖,不是第二次拍卖;第二种意见是,重新拍卖是在第一次拍卖基础上的延续,不是第一次拍卖,是第二次拍卖。笔者倾向于后者。

第三,一拍公告发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的问题,本案的巧妙之处在于下城法院第一次拍卖公告发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杭州中院的重新一拍公告也发生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很好规避了网拍规定的难点。然而,实务中不乏有些法院踩了坑,没有吃透网拍规定,把两次拍卖公告都超过了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以致重新组织评估。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

第十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

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第十一条 网络司法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第十二条 网络司法拍卖应当先期公告,拍卖公告除通过法定途径发布外,还应同时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三十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应当包括拍卖财产、价格、保证金、竞买人条件、拍卖财产已知瑕疵、相关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拍卖时间、网络平台和拍卖法院等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5号)

第十九条第四款 人民法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的,应当通知原评估机构在十五日内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院判决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浙江高院在本案执行裁定书的“本院认为”部分论述如下: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杭州中院本次拍卖应否重新评估。

杭州中院本次拍卖依据的评估报告的有效期是2018年5月7日-2019年5月6日,此前下城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了对案涉拍卖标的的一拍拍卖公告,该次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未能按期缴纳全部拍卖款,杭州中院将本案提级执行后裁定重新拍卖案涉拍卖标的,并于2019年5月5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重新拍卖公告,实际拍卖于2019年6月5日至2019年6月6日进行,下城法院的一拍拍卖公告和杭州中院的重新拍卖公告均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杭州中院重新拍卖的时间也未超过评估结果有效期六个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杭州中院本次拍卖无需重新评估。

案件来源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杭州万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执行裁定书【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1执异36号】、执行裁定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浙执复53号】

延伸阅读

在检索大量类案的基础上,云亭律师总结相关裁判规则如下,供读者参考:

裁判规则一: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启动第一次拍卖,因一拍流拍、执行异议,开展第二次拍卖的,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和限制。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与重庆康信置业有限公司、重庆金岛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中侨置业有限公司信用证垫款纠纷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复20号】中认为,涉案评估报告载明的有效期为自2013年12月31日至2014年12月30日,重庆高院于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即启动了涉案股权的第一次拍卖,后因该次拍卖流拍、中侨公司异议等原因,重庆高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0日在流拍价基础上下浮保留价进行了第二次拍卖。评估报告仅是启动拍卖时确定保留价的参考,第二次拍卖是根据前次拍卖的竞价情况决定保留价,并不受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影响。

裁判规则二: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即便拍卖恢复时间和拍卖成交时间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间,拍卖行为有效,无需重新评估。

案例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宜宾金齿轮有限责任公司、邬龙、周亚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9)川执复372号】中认为,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15年4月20日至2016年4月19日,一拍拍卖公告于2015年9月11日发布,拍卖程序于2016年4月25日恢复,并于2016年6月2日拍卖成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本案一拍拍卖公告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发布,恢复拍卖时间和拍卖成交时间均未超过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故案涉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结果继续有效,无需重新确定拍卖参考价。

裁判规则三: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发布了拍卖公告,即便最后拍卖成交时间超出了评估报告有效期六个月的,拍卖行为有效,无需重新评估。

案例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葛禹君、葛昌锦与临沂市诚信纸业有限公司、临沂中实包装有限公司、临沂翔升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临沂市双丰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鲁执复193号】中认为,复议申请人关于日照中院在拍卖时涉案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的问题。《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根据案涉三份评估报告,中实包装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18年11月12日至2019年5月12日,翔升物资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18年10月29日至2019年10月29日,双丰金属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有效期为2018年11月13日至2019年11月13日。2019年2月3日,日照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对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进行第一次拍卖,此时案涉三份评估报告均在有效期内。2019年11月20日,日照中院继续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开始第二次网络拍卖。2019年12月24日,买受人葛昌锦以7530万元最高应价竞得上述拍卖财产。此时翔升物资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和双丰金属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的评估报告均未超过其有效期六个月,依法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中实包装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属物的评估报告虽超过其有效期七个月,但案涉司法网络拍卖一拍未超评估报告有效期限,后续拍卖系第一次拍卖活动的延续,其财产处置参考价是在第一次拍卖结果基础上确定的,除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外,评估报告有效期届满不影响后续拍卖程序继续进行。在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日照中院拍卖时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涉案评估报告有效期的届满不影响拍卖程序的进行。因此,复议申请人以案涉评估已超过法定有效期限为由请求撤销第二次网络拍卖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规则四:执行法院在评估报告有效期内未发布第一次拍卖公告,且两次发布一拍拍卖公告后均暂缓拍卖,评估报告已过有效期,需重新评估。

案例四: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金亚良与云南天素实业有限公司、庄恩达、昆明福林堂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020)执复211号】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评估机构应当确定网络询价或者委托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当事人议价的,可以自行协商确定议价结果的有效期,但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定向询价结果的有效期参照前款规定确定。人民法院在议价、询价、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或者直接进入变卖程序,拍卖、变卖时未超过有效期六个月的,无需重新确定参考价,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昆明中院未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发布一拍拍卖公告,且两次发布一拍拍卖公告后均暂缓拍卖,现法律规定及《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的评估结果有效期已经超过,依法需重新评估确定财产处置价。据此,昆明中院(2019)云01执异394号裁定决定本案重新委托评估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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