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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操场埋尸案”改编电影,是否要当事人家属同意?

澎湃新闻记者 薛莎莎 廖艳
2021-08-23 06:36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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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南新晃“操场埋尸案”将被改编成电影《操场》一事引发关注。该案被害人邓世平的家属称制片方未获家属授权,担心被胡乱改编,已委托律师周兆成处理影片改编未来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8月20日,周兆成发布律师声明称,电影《操场》未获授权,经与制片方沟通无果后,他们将提起诉讼。

而在7天前的8月13日,导演阿年发文回应称,剧本体现案件的基本原貌,且经过各部门复查及同意,得到影片拍摄许可证,并无扭曲事实事实及胡编乱造。

对此,有律师表示,“操场埋尸案”是公共事件,改编成电影无需取得案件被害人家属授权,但电影制片方也不能随意改编,要主动与家属联系、充分沟通,获得家属在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的许可,否则或会造成侵权。

家属称担心事件被“胡乱改编”

澎湃新闻查询国家电影局官网发现,《操场》备案立项号为影剧备字[2020]第1885号,备案单位为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编剧系丛奎珠、路子方,备案结果为同意拍摄。

备案公示信息显示的故事梗概是:新光县第一中学操场改扩建工程监理董一民老师,拒绝豆腐渣工程的合格验收,被包工头杜立青及其同伙杀害并埋尸操场下。在中央督导组领导下公安部门一举打掉了以杜立青为首的“涉黑涉恶犯罪团伙”,给社会一个公平交代。

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操场》的选角导演戴晓晨称,目前影片处于前期筹备阶段,预计在10月开机。但“操场埋尸案”被害人邓世平女儿邓玲表示,《操场》团队没有通过家属授权,她担心父亲的遭遇被胡乱改编,他们并非想要制片方的钱,但需要最基本的尊重,她已委托周兆为代理律师,处理影片改编可能涉及的侵权纠纷。

此事引发关注后,8月13日,《操场》的导演阿年通过出品方浙江漫光年影业有限公司官方微博发布一则《申明》称,创作团队本着“尊重事实,恰当艺术加工”的创作手法,在相关部门支持下,翻阅了该案件相关的所有卷宗,根据司法裁决等事实依据作了剧本《操场》。剧本着眼于案件的侦破过程,目前体现案件的基本原貌,经过了相关部门的复查、同意,得到影片拍摄许可证,并无扭曲事实及胡编乱造。

周兆成8月20日在其微博发布的《声明》则称,他经过与案发地新晃有关部门沟通,证实制片方并未与当地进行沟通,也未获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也证实办理该案的司法机关从未提供任何卷宗材料给制片方翻阅。

前述《声明》还称,电影《操场》未获授权,被害人亲属委托律师与制片方沟通,但对方不予理会,他们决定择日起诉。

律师称需取得家属对人物隐私内容的许可

澎湃新闻注意到,8月11日,周兆成曾在个人微博发布消息称:“这个题材来源于真实案例,如果将来出现这些改编与当事人的真实经历发生严重偏离,侵犯故事原型人物名誉权,造成社会公众误解,制片方还是应该承担侵权责任的。”周兆成认为,制片方在对真实新闻案件进行改编拍摄前,应该和案件当事人进行沟通、争取获得故事原型家属的授权。

另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周兆成称:“目前对于《操场》的剧本以及拍摄内容是否涉嫌侵权还不清楚,需要密切关注。如果后期该部电影,存在针对新闻事件当事人诽谤或侮辱,从而引发大众的臆测,造成对当事人社会名誉的降低,我们不排除对此提起诉讼。”

那么,真实的公共事件改编成影视作品是否需要当事人或其家属授权?什么情况下,制片方可能构成侵权?

北京市百瑞(上海)律师事务所赵璇律师认为,电影《操场》的制片方若在合理范围内对案件进行借鉴,理论上无需特地取得被害人家属授权。

“但这并不意味着制片方可随心所欲改编。”赵律师称,“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影视作品,如果涉嫌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披露其隐私,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宜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丁金坤认为,“操场埋尸案”是公共事件,改编为电影无须经过被害人家属的授权,但需获得家属对隐私信息等方面的许可,否则很可能会侵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下列民事权利:

第一,名誉权。《民法典》第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害人邓世平是电影人物原型,观众看电影时,会对号入座,联想到邓世平。电影中虚构情节,如果给邓世平的名誉造成负面影响,会侵犯其名誉权。

第二,隐私权。邓世平生前的私事,包括与家属的家庭生活等,均是隐私。《民法典》第103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电影在还原、表现邓世平形象时,若披露邓或公开其家庭的隐私,须得到家属同意,否则会侵犯隐私权。

第三,版权。电影中若要使用了邓世平生前文字作品或口述作品等,须获得版权许可。这些版权,涉及到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等。拍电影属于商业行为,应事先征得家属(版权继承人)的同意并且付费。

丁金坤称,以真人真事为原型拍摄的电影不少,如果两者时间相差久远,原型人物及其家属的权利已经过期,则不会侵权。但若时间很近,譬如“操场埋尸案”,原型人物家属的权利时效还在,则应取得家属的配合,避免发生侵权事件。

丁金坤还建议,制片方可与被害人家属签订协议,获得名誉权、隐私权等方面许可,让家属参与其间,以便能够充分使用电影原型邓世平的真实素材。

    责任编辑:段彦超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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