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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2021-08-23 16: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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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法治化

营商环境建设

大连中院召开2021年上半年全市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事)例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10件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典型案(事)例,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王立媛审理的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入选。

法官简介

王立媛,女,1981年2月出生,汉族,硕士学位,现任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

营商环境

——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基本案情

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能仕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在淘宝网开设店铺,销售ENEOS 等多型号原装日本进口机油等商品。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简称捷客斯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在淘宝网上开设店铺,销售ENEOS引能仕品牌各种系列润滑油。2017年10月11日,JXTG能源株式会社委托捷客斯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代理,在中国互联网平台对“引能仕、ENEOS、SUSTINA” 等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投诉。

2017年7月11日,捷客斯公司针对亿能仕公司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向淘宝网发起投诉,投诉类型为涉嫌出售假冒/盗版商品侵权。亿能仕公司向淘宝网提供了其与案外人签订的《销售合同》、发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等用于申诉,以证明其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认定卖家申诉成立,信息恢复。2017年8月15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捷客斯公司又多次针对案涉商品向淘宝网发出投诉,投诉结果均为卖家申诉成立,但导致商品多次停售。其间,亿能仕公司向捷客斯公司发出《律师函》,声明其销售的所有ENEOS品牌润滑油均为完税清关的原装进口产品,要求捷客斯公司停止恶意投诉行为,但捷客斯公司均未予理会。

审理情况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3日做出(2017)辽0203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捷客斯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捷客斯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亿能仕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共计30 000元。三、驳回原告亿能仕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捷客斯公司不服该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辽02民终108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商业诋毁作为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制定之初便已写入法律。根据该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捷客斯公司在网络购物平台进行商标侵权恶意投诉而非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散布侵权信息是否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审法院认定,捷客斯公司编造虚假信息发起投诉的行为虽限于淘宝购物平台,但其投诉结果覆盖整个购物平台,直接切断了公众在淘宝网上接触亿能仕公司产品的通道,较之传统的虚伪事实传播方式,影响范围更广,损害后果更大,产生的效果立竿见影,该行为的直接性、即时性和破坏性更为突出。因此,捷客斯公司的屡次投诉行为具有散布行为所要求的公众性特点,已构成商业诋毁。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各种经营方式、竞争模式不断更新,传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领域延伸和拓展,催生了各种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通过对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目的解释方法,运用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理,将传统的商业诋毁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则创造性地适用于互联网商业模式下,从而精准有效地规制这一新型商业诋毁行为,具有广泛的适用意义。

原标题:《亿能仕(大连)科技有限公司与捷客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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