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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不等于无规则——《民法典》关于有价证券的质权的设立

2021-08-24 16: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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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由来

本条来源于《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修改:

1. 删除了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 删除了 “有关部门”。

3.增加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内容。

法律释义

一、有价证券:

是指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

二、有价证券设立质权的规则

1. 有凭证的,自交付凭证时设立;

2、没有凭证的,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三、如何理解“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 解决现有法律的立法冲突,如《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票据质权需要背书设立”就与《民法典》本条冲突,但因“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因而,票据质权适用《票据法》规定。

2. 为未来法律预留空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

第五十八条 以汇票出质,当事人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汇票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汇票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第五十九条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经保管人签章,仓单已经交付质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质权自仓单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仓单,依法可以办理出质登记的,仓单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出质人既以仓单出质,又以仓储物设立担保,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保管人为同一货物签发多份仓单,出质人在多份仓单上设立多个质权,按照公示的先后确定清偿顺序;难以确定先后的,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存在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债权人举证证明其损失系由出质人与保管人的共同行为所致,请求出质人与保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特别说明

与《民法典》本条一样,第四百四十三条、第四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四十五条均删除了原《物权法》对应条款的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以及具体登记机关的规定。原因是:

1. 第四百四十六条规定:“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适用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而第一节中第四百二十七条已经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删除仅仅是为了避免了重复。

2. 为统一登记制度,删除了具体登记机关。

原文章请点击原文

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删除不等于无规则——《民法典》关于有价证券的质权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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