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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动态】微信群互骂,双方均承担法律责任

2021-08-25 18:2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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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微博、微信、抖音等一大批社交平台的兴起,使得人们的社交方式发生转变,网络空间变成人们“线上生活圈”的延伸,这些平台也就成为了人们记录生活和表达情感的重要社交平台。但是,是否可以无所顾忌地在微信群发表任何言论?甚至能够辱骂他人、随意“泄愤”?

近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在微信群辱骂他人侵害对方名誉权纠纷案,判决原、被告均向对方赔礼道歉,并根据其侵权行为影响范围的大小赔偿对方数额相当的精神抚慰金。

基本案情

巴州区法院审理查明,林某、张某某曾系合伙关系,后因合伙经营过程中发生分歧致关系恶化。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12月期间,张某某多次在某茶楼、娱乐会所等三个微信群发布“林某是**”以及配有文字“林某**儿”的表情包,并在其抖音上发布配有文字“不要*的小人就是林某”、“林某**”的林某照片等侮辱性言语及图片侮辱林某。同时段,林某亦在某茶楼、娱乐会所微信群多次@张某某微信号并发布“智*”、“畜*”、“脑*” 等侮辱性言语侮辱张某某。另查明,2020年8月6日,林某发现张某某在抖音上发布的配有文字“不要*的小人就是林某”的图片,随后作报警处理,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接警后进行了登记处理。另认定,茶楼微信群已解散,林某、张某某均已退出娱乐会所微信群。林某、张某某自2021年1月起均已停止不正当言语攻击。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与张某某之间因合伙事务引发矛盾,而林某与张某某均系成年人却选择不理智的行为来发泄各自的不满,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各自的朋友圈产生了不良影响,同时也对自己和家人的生活造成困扰,双方的行为均不可取,希望林某、张某某能够吸取教训,互谅互让,以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本案中,在林某与张某某因合伙发生纠纷后,均通过微信号在双方共同的微信群发布带有侮辱性和贬损性的言辞,主观过错明显,从微信群的成员组成以及网络信息传播的便利、广泛、快捷等特点来看,涉案言论确易引发对林某、张某某两人的猜测和误解,造成林某、张某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双方的行为均造成了对方的名誉受损,已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时代,微博、微信、抖音等虽为虚拟空间,但已经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社交工具,微博、微信、抖音等也是“公共场所”,公民在其发表言论也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应该符合公序良俗要求,切勿因一时气愤,发表不当或侵害他人权益的言论。另外,在发生纠纷后应当积极寻求合理合法的解决途径,切莫使冲突加剧,甚至造成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

文字:民 一 庭

原标题:《【法院动态】微信群互骂,双方均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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