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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公司偷录通话后索赔14万!工作手机竟然在偷偷录音,员工还能不能放心打电话?

2021-08-25 11:3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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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关村科学城总工会

服务职工 传播工会声音

你有工作手机吗

你可能永远也想不到的是

会有这样的公司

偷录员工工作手机通话

在员工离职后向其索赔14万

今天的主人公小李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2019年底,小李向他曾就职的上海一家网络公司提出离职,并将工作手机交还给公司。结果离职才没多久,这家公司就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要求小李赔偿公司损失14万多元。

理由是:小李曾经在工作中“飞单”,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此前,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飞单”、“干私活”的,按成交价的40%追究赔偿责任。

给大家介绍一下:在销售行业中,有一种叫“飞单”的说法。

简单概括就是业务员在拿到订单之后,没把订单交回公司跟进,却将订单转头给了别的公司。举个例子,银行员工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卖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佣金提成。

一般来说,这种“飞单”确实会让客户和公司遭受不小的损失。

既然申请了仲裁,那么凡事都要讲证据。大家可能会好奇:小李都离职了,公司哪儿弄来的证据?原来证据来源——就是公司从小李工作手机中导出的通话录音。

据了解,在这些公司所采集的手机通话录音中,有小李和其他公司洽谈销售业务的内容,而且他还在通话中亲口承认自己要“飞单”。

劳动仲裁部门根据这些通话录音,认定了小李存在“飞单”行为,裁定小李赔偿公司十四万多元。小李对该裁决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小李认为:

小李方面表示:公司截取的录音内容没有涉及具体项目、实际发生时间、金额、人物,只是日常生活中与朋友的正常通话聊天,并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商业利益损失。

而且公司远程监控自己电话,且并未事先告知,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因此该录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公司则辩称:

公司方面表示:有证据证明小李确实存在“飞单”行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比例要求小李补偿经济损失,合法有据。且公司没有侵犯小李隐私权,该手机是公司发放给员工用于工作的,公司有权取得通话信息。

故事发展到这,看看法院怎么判——

上海金山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并没有证明事先已告知李某,会对工作手机的通话予以录音并恢复数据,也没有就恢复通话信息取得李某同意,因此该证据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金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无需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公司不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不过,也有网友针对此事提出了自己的困惑:

针对这些提问,因涉及案件类型不同,所以对于证据的采纳等也会有所区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飞单”明显是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对此,我们应坚决抵制。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窃听他人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为。公司对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进行管理监督,无可厚非,但应当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内行使权利。

各位朋友

这起“手机录音”引发的纠纷

员工与公司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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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说案:公司偷录通话后索赔14万!工作手机竟然在偷偷录音,员工还能不能放心打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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