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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用他人信息开通手机卡贩卖,因“帮信罪”获刑

2021-08-26 16: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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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身份证办手机卡出售给他人

每张可以赚到90元

遇到这种“好事”,你心动吗?

当心摊上大事儿

沦为骗子的“帮凶”!

李某、赵某是一对情侣,二人开了一家手机店。在为顾客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的过程中,李某授意赵某多次以额外进行人脸识别、冒用顾客签名等方式,在顾客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顾客的名义开通多张手机卡并变卖获利,其中部分手机卡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近日,顺义法院一审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授意被告人赵某在其经营的手机店内,为被害人开通手机卡及解决网速问题的过程中,以额外多次进行人脸识别、冒用被害人签名等方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开通4张手机卡并变卖获利。随后,他人利用上述手机卡中的2张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8起,骗取人民币共计51万余元。

被告人李某供述称,自己与赵某故意选择一些岁数较大的老年人、不太熟悉手机功能或警惕性较低的人为“作案对象”,在给他们办理手机卡时,以“刷脸没刷上”“需要多次指纹识别”等为借口,故意盗用他人信息办理多张手机卡并用于出售获利。二人明知道这些卡可能有“猫腻”,会被用于具有违法犯罪风险的活动,仍然以每张90元的价格累计出售30余张。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某、赵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伙同他人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惩处。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二人从宽处罚。

最终,顺义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示:

在电信网络诈骗中,以陌生号码拨打被害人电话并伪装成各种身份人员是比较常见的电信诈骗手法。通过使用他人的实名手机卡与被害人联络,一方面越过了运营商及相关部门的筛查及监管,另一方面也放松了被害人的警惕性,便于犯罪分子伪装,事后亦难以追踪。

审判实践中,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电信诈骗等犯罪,虽无共同实施该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依然为其提供通信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一旦出租、出售的本人手机卡关联了严重犯罪,或出租、出售他人的手机卡达到20张以上,就会面临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风险,沦为骗子的“帮凶”。

因此,切勿认为手机卡无足轻重而随意向他人出售出租,在办理手机卡时也应选择正规经营的通讯商门店,仔细核实办理信息及办理流程,对涉及到面部识别、指纹录入等公民个人信息的部分应多加留意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加强隐私保护,防止被不法分子窃取、冒用。

原标题:《盗用他人信息开通手机卡贩卖,因“帮信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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