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8月30日起,进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请出具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2021-08-30 16: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根据上级疫情防控要求,现就近期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服务工作有关事项指引如下:

一、自8月30日起,对进入我院办公区域的所有外来人员,需全程佩戴口罩,听从工作人员指引,进行体温测量,出示健康码、行程码(均为绿码),提供7天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无法出具的,一律不得进入。

二、信访人需要法律咨询、控告申诉的,尽量通过以下方式反映情况:

1.法律咨询请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控告申诉请拨打专线0755-23257611。

2.邮寄。请将控告信、申诉书、身份证明、证据材料以及所有法律文书等材料邮寄至: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大万文化广场B栋坪山区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编:518118。

3.登录网络。(1)登录网页版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2)在手机上下载“检察12309”APP;(3)关注“12309中国检察网”微信公众号。按照相关操作指引填写相应信息,反映诉求。

三、辩护律师、诉讼代理人需要办理查询案件信息、申请阅卷等业务的,可通过电话查询0755-23257609,或绑定12309中国检察网线上提交申请。

四、需要办理、递交其他书面材料的,建议先电话联系案件承办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合方式。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提供便捷、高效的检察服务,尽最大可能降低疫情对工作带来的影响。感谢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配合!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8月30日

2021年155期|总第1082期

往期回顾

全市检察系统首例!我院聘请知识产权专家辅助人出具技术调查意见书被法院采纳

别拿合同工不当国家工作人员

老实人,到底要不要主动学点法律?点“在看”给我一朵小黄花

倡议书

全区广大群众、社会各界: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印发《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三个规定”)。2020年,中央政法委、中央纪委机关、国家监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的工作意见》,对严格执行“三个规定”提出了明确要求。

为深入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促进执法司法公平公正,按照教育整顿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现就贯彻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向您发出如下倡议:

#01

如果您是领导干部,请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您的干预行为将被记录在案,同时报告同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并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02

如果您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请严格遵守《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如有以下行为,办案人员将全面如实记录相关情况,并主动向本级或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03

如果您是司法人员,请严格遵守《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如有以下行为,一经查实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04

如果您是普通群众,请您自觉遵守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在涉及个人司法案件或执法司法行为时,不要请托领导干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干预司法。

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对我们改进工作提出意见。您可拨打电话0755-23257611或致信邮箱:深圳市坪山区比亚迪路大万文化广场C座(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邮编518118,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6月

原标题:《8月30日起,进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请出具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