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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课堂 | 望都法院:驾驶资质与准驾车型不符,交强险应如何赔偿?

2021-08-31 17:4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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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望都法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时,主办人发现涉案司机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案 情 简 介

2019年11月22日,刘某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沿望唐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韩庄路段时,与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同样由西向东行驶的杨某刮擦相撞,造成电动车损坏,杨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某系涉案司机,为该大型普通客车的实际所有人,挂靠在某公交公司名下,该车仅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刘某某驾驶的车辆与其准驾资质不符。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一千二百一十三条、《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损失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刘某某以及挂靠的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提醒:不仅要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及足够的商业三者险,用以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获得及时足额的赔偿,而且在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时,务必持有与机动车准驾车型一致的驾驶证,否则一旦发生事故,就会产生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驾乘人员及伤者也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障。

法 官 普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主体赔偿顺序】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一、什么是交强险以及交强险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

交通事故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2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二、驾驶人驾驶的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时,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视频小程序赞,轻点两下取消赞在看,轻点两下取消在看

原标题:《普法小课堂 | 望都法院:驾驶资质与准驾车型不符,交强险应如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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