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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快问快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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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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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
问
快
答
Q: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可以依照哪些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A:
可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Q:
“领导干部”是指?
A: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Q:
谁可以了解案件情况,有什么限制?
A:
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Q: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面对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应该怎么做?
A:
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Q:
办案人员担心被打击报复,不敢如实记录过问案件的情况怎么办?
A:
办案人员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对办案人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调离、辞退或者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原标题:《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快问快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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