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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二批)

2021-09-02 16:0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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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强网络空间法治治理,保障互联网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在法治轨道上健康有序发展,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网络空间法治化发展的重要职责。为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将《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二批)》予以发布。

01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天极魅客

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行为保全申请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1行保1号

基本案情

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以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是全球第四大智能手机制造商。申请人于2013年9月正式发布智能电视产品,小米电视4系列产品由申请人负责品牌运营和产品销售。2020年6月9日15时至16时55分,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一场智能电视直播测评,该场直播测评的机型共4款,分别为小米4A、4C、4X和荣耀智慧屏X1。在直播进行至1小时48分左右时,被申请人进行了关于电视后壳的“阻燃测试”,具体过程为使用压力喷枪对荣耀智慧屏X1以及小米4A的后壳进行火焰喷射,试验结果为小米后壳起火燃烧而荣耀后壳未燃烧。在2020年6月7日至14日,被申请人在其官方微博中发布包括“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和“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 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在内的16个微博视频、文章,累计观看次数超过240万。申请人指控被申请人发布的案涉视频和微博内容属于误导性信息,已经在互联网中引起大量转发,导致质疑小米电视质量的话题迅速在互联网发酵,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误导社会公众对小米电视质量的评价,损害申请人多年积累的良好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遂申请诉前行为保全。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重合性,二者都从事互联网业务,客户群体具有高度的重合性,都具有争夺流量的可能性,故二者具有竞争关系。就案涉视频所涉的对比燃烧试验而言,被申请人在对象选择、试验方法、实验完整性、对比条件等方面均存在问题,极有可能误导消费者。作为一家专门从事专业性的对比工作的专业媒体,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难谓正当。被申请人的涉案视频及相关文章在客观上已经导致了大量对申请人涉案电视的否定性评价,极可能降低申请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结合互联网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如不及时制止被申请人的行为,将可能继续损害申请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且该损害将难以弥补。对被申请人而言,要求其删除涉案视频和文章,不影响被申请人“天极网”及其他社交平台的正常经营,对被申请人的影响较小。因此,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裁定重庆天极魅客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删除在“http://www.yesky.com”网站中发表的名为“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荣耀智慧屏对比小米电视”视频;立即删除在其微博上发布的“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全程回顾”和“一场真正的专业拆机 荣耀智慧屏PK小米电视!”两篇博文。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保护互联网民营企业的的典型案例。用户群体以及用户注意力等资源是互联网经营者盈利的关键,部分互联网经营者可以通过新技术或新方法影响互联网用户的注意力,致使其他经营者正常商业活动难以进行或造成其他损失。但由于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影响力大的特点,若等待生效裁判认定被诉经营者的行为是否予以禁止,则在案件审理期间,被诉经营者亦可能给受损的经营者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受损的经营者作为申请人在起诉前或未获生效裁判文书前申请法院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申请人暂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则有利于缓解受损害经营者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保护经营者利益。本案的裁判有助于强化公众理解诉前行为保全的适用条件和深刻内涵,为民营企业带动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支撑,有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互联网竞争环境,推动形成保护经营者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02

合川区少水粉餐饮店与

重庆新物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案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2019)渝0117民初1056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1民终8402号

基本案情

原告合川区少水粉餐饮店(以下简称“少水粉店”)系经营少水粉等合川特色小吃的个体工商户。2008年12月15日,原告申请注册“少水”用于餐馆、饭店、快餐馆、自助餐厅,并取得了注册商标权。2019年11月13日,原告在抖音短视频APP上发现昵称为“重庆打假王”(抖音号dajiawang123)发布的视频,内容主要为:大家好,我是重庆打假王。最近有粉丝喊我去合川试一下网红少水粉,结果刚上出租车,本地司机就说遭了,这么远跑过来吃他们本地人从来都不吃的少水粉。首先排队快要排到国外去了,我差不多排了一个小时队,12元一碗只收现金强制加蛋,服务态度有点像花椒树下跳舞,拽麻了。米粉的口感说实话很油腻很难吃而且味精味太重了,汤底闻起还有一股臭味,最后建议看了抖音的朋友还是不要来了。2019年11月28日,原告以抖音平台运营商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重庆打假王”账号的运营者重庆新物种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物种公司”)等侵害其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微播公司2019年12月5日收到法院邮寄的起诉状副本后,于2019年12月9日对案涉视频进行了下架。截止上述日期,案涉视频内容共计点赞数为155002个,评论数为9632个,分享数为4045次。

裁判结果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视频从内容来看,相关评价虽然系被告新物种公司员工通过实地感受、亲身体验后以视频剪辑的形式对原告提供的服务和商品根据自身体验并凭借个人感受所做的一种主观表达,但是被告新物种公司作为一家经营网络营销号,通过接受商家广告并以此获取收益的公司,其行为的权益边界或注意义务不能等同于普通消费者。商业主体对普通消费者无虚构事实、无主观恶意的体验评价的容忍义务不能及于具有盈利性质的公司。本着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被告新物种公司对其他商业主体的口碑、服务、口味等发表评论和意见时“善意并无过失”的注意程度应显著高于普通消费者,其表述应更为中立客观,而非采用容易引起普通受众歧义的语句或者词汇。案涉视频中“这么远跑过来吃他们本地人从来都不吃的少水粉”,系被告有意识地选择性引述“少水粉”在本地人群中的负面评价部分,存在立场偏颇。被告运营“重庆打假王”的账号,在视频内容体现不出任何客观描述服务态度的情况下,使用如“服务态度有点像花椒树下跳舞,拽麻了”“汤底闻起还有一股臭味”等语句,径行作出“拽麻了”的贬损性评价,并将其纯属个人主观感觉的“臭”描述成“少水粉”的客观事物属性,极易让观看视频内容的普通受众对原告提供的服务以及商品产生负面印象甚至负面评价,有误导嫌疑,足以导致社会公众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同时视频“建议看了抖音的朋友还是不要来了”的内容,直白劝阻潜在消费者进行尝试,更是加深了这一负面评价的指示性和肯定性。故案涉视频内容,超过客观记述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并造成原告方“少水粉”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新物种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抖音号dajiawang123,昵称“重庆打假王”的用户置顶位置连续3天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合川区少水粉餐饮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被告微播公司已尽到作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故其不承担责任。宣判后,被告新物种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来看,少水粉店所经营的“少水粉”餐饮品牌在特定地域内具有相当知名度,而新物种公司运营的“重庆打假王”抖音账号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基于“重庆打假王”称谓的特殊性,该账号发布的视频内容极易对普通受众产生误导性影响,故其在发布视频内容时更应该客观中立。而根据查明的事实,该视频内容采用容易引起普通受众歧义的词句,有意识地选择性引述负面评价,作出了没有任何客观描述的贬损性评价,故该视频内容存在一定的误导嫌疑,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同时,案涉视频经众多网友观看、留言评论并分享,证明其在一定程度上使观看的普通受众对合川区少水粉餐饮店提供的服务及商品产生负面印象及评价,足以导致合川区少水粉餐饮店“少水粉”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其名誉权在现实生活中受到贬损,故应认定新物种公司构成对少水粉店名誉权的侵犯,该公司应对其运营的“重庆打假王”账号上发布的视频内容承担相应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适应互联网经济模式下规范网络视频内容创作边界的典型案例。时下,各类“探店式”网络短视频依托短视频、直播平台,通过点评、推介、营销等新商业行为,尤其是针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评论行为,游走于评论自由与侵权之间,亟待明确其行为边界或注意义务。本案在指明被告作为制作短视频营利的新媒体运营者,具有不同于消费者的商业主体特征的同时,明确指出发布者有意识地选择性引述负面评价,采用容易引起普通受众歧义的语句或者词汇作出贬损性评价,并经众多网友观看、留言评论并分享,足以造成特定商家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侵害了特定市场主体经过较长使用时间形成的足以让消费者置信的公共评价,应当认定构成对特定商业主体名誉权的侵害。人民法院裁判明确了短视频发布的法律边界,对规范网络参与者言行、加强网络空间社会治理、推动互联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参考意义。

03

韩俊与重庆皇昊钢管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案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16民初9138号

基本案情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重庆皇昊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昊钢管公司”)在原告韩俊不知情的情况下虚构原告在被告处上班,并向税务部门申报税额。后韩俊发现其个人信息被皇昊钢管公司错误使用,向该公司核实。2020年7月,皇昊钢管公司向税务部门申请更正申报,现韩俊错误信息已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中移除。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调一致,韩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皇昊钢管公司立即向税务部门申请消除个人所得税的记录、刊登道歉声明、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中工资薪金收入信息系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皇昊钢管公司虚构韩俊在该公司的工资薪金收入向税务部门申报,系采取虚构方式使韩俊的个人信息发生错误变化,破坏了韩俊对其个人信息正确性的合理期待,损害了韩俊与其个人信息之间的真实关联,皇昊钢管公司的行为已侵害了韩俊的个人信息。综合考虑皇昊钢管公司侵权手段、损害后果等因素,判决皇昊钢管公司对其未经许可使用韩俊身份信息虚构工资收入向税务部门申报的行为在重庆市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韩俊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100元,驳回原告韩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重庆首例因个人信息盗用引发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是依法打击盗用个人信息破坏税务网络信息数据的典型案例。真实准确的税务网络信息是落实党中央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依据,工薪收入信息是税务网络信息数据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纳税人获得感的关键。近几年,虚构个人工资薪金收入信息骗取减税降费的现象时有发生。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工资薪金收入信息为个人信息并加以保护,通过更正信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对盗用者施以惩戒,提高违法成本,有力打击盗用个人信息破坏税务网络的行为,保护了被盗用者合法权益,维护了税务网络信息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促进税务网络系统良好有序发展和国家税收安全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04

重庆大渡口祺悦口腔门诊部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钱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04民初4111号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大渡口祺悦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祺悦口腔门诊部”)系一家在重庆区域规模较大的口腔门诊,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口碑。2017年8月,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网讯公司”)为了精准定位地理位置和商户信息,将原告门头及商户信息收录入其所有的百度地图进行展示。用户在百度地图软件搜索“祺悦口腔门诊”,可通过导航到原告处就诊。2019年1月下旬开始,原告发现通过导航来门诊部就诊的客户明显减少,遂登录百度地图搜索“祺悦口腔门诊部”,发现原告店铺首页及商户相册均是带有丧葬用品的图片。原告认为百度网讯公司应有义务对原告在百度地图上的商户信息和形象进行维护,出现丧葬用品的图片是导致原告客户数量减少的直接原因。原告认为其权利受到损害,遂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针对原告所提交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时发现,在百度网讯公司所有的百度地图APP上传或更改图片必须是经过实名认证的用户。经原告当庭要求,法院责令百度网讯公司对实际侵权人予以披露,并通过披露的手机信息,依法调取了实际侵权人钱某的身份信息。祺悦口腔门诊部以钱某系直接侵权人为由,申请追加钱某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2020年12月10日,钱某到庭应诉称因前往祺悦口腔门诊部就诊时,诊所人员服务态度不好,导致其未就诊而离去,遂打开百度地图APP找到该门诊部上传了丧葬用品图片进行泄愤。经与原被告双方充分沟通后,法院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由钱某上传道歉信图片至原告祺悦口腔门诊部在百度地图的商户相册或评论区,并给予原告相应的赔偿。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个人利用APP侵害企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件。互联网侵权纠纷案件具有匿名性的特点,在起诉时往往很难找到实际侵权人,同时网络提供方对网络用户又具有保密义务,不能擅自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信息。要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原告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的方式,由人民法院责令网络服务者提供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姓名等信息。网络服务者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祺悦口腔门诊部的申请,责令百度网讯公司提供涉案侵权用户姓名等信息的方式,找到实际侵权人。通过人民法院主动释法说理促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同时也教育当事人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参与网络生活也必须依法而行。

05

左坚与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92民初303号

基本案情

猪八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公司”)是文化创意服务众包平台“猪八戒”网的运营公司,左坚于2019年12月1日登录“猪八戒”网发布定制聊天室软件的项目,并将12000元项目开发费用交由猪八戒公司进行“赏金”托管。同日,左坚选中北京坤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渔公司”)作为开发定制网站软件的服务商,双方在线签订《网络服务交易合同》。在坤渔公司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左坚与坤渔公司就软件功能实现的第三方接口问题发生争议。左坚向猪八戒公司发起维权,要求全额退款。猪八戒公司核实处理后认为左坚与坤渔公司均存在一定责任,坤渔公司已进行了部分工作,处理结论为左坚向坤渔公司支付部分款项,结束交易。左坚不同意支付部分款项,要求全额退款。猪八戒公司于2020年1月2日拒绝左坚的全额退款要求,对款项未做分配。左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猪八戒公司返还托管的软件定制开发费120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猪八戒公司与左坚、坤渔公司之间,是典型的一方居间促成另外两方合同成立的模式。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下,会成立两个法律关系,即左坚、坤渔公司与猪八戒公司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左坚与坤渔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此案的特殊性在于,纠纷虽然发生在左坚与猪八戒公司之间,但纠纷双方争议的标的——托管赏金却不属于典型的居间合同的交易内容,故关键在于“托管赏金”的性质认定及处理。

托管赏金的交易模式不属于法律直接规定的有名合同,缺乏法律依据直接规范,双方也缺乏明确的合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的规定,对于托管赏金的性质认定和处理应当依据互联网行业的交易习惯和合同目的进行认定。左坚赏金托管的行为模式,具有明显的担保属性。在交易双方就未能正常履约发生争议时,该款项由平台继续保管至违约方责任确定,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防范责任确定后履行不能的风险。如果在服务合同双方的责任确定前,平台先将交易价款退还购买方,则不能排除如果最终确定由购买方承担责任,服务商还需向购买方讨要交易价款的问题,而这就丧失了托管价款防范风险的合同目的。鉴于左坚与坤渔公司之间的合同状态、责任承担尚处于未确定的状态,为维护托管赏金的合同目的和交易安全,尊重该类交易的交易习惯,左坚应当先行解决与坤渔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而无权直接要求猪八戒公司返还托管的赏金。

据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左坚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对比传统非即时完成的商事交易模式,互联网在线商品、服务交易具有非即时性、信任度差的弱点,遂催生出由提供互联网交易的平台作为第三方,交易双方合意由平台临时托管交易价款的交易模式。此种由交易双方以外的第三方保管交易价款的模式,解决了线上交易不能即时完成导致的先后履行顺序问题,化解了交易双方的信任难题。但实践中对该种交易模式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性,在交易规则不完善时缺乏裁判指引。本案在法律规则和自定规则缺位的情况下,结合互联网交易特有的模式特点,以交易习惯作为裁判依据,准确认定互联网交易价金托管本质上是一种为交易双方“增信”的行为,具有担保的属性,认定互联网交易平台维持价金代管状态的权利和责任。秉持促进交易创新、维护交易安全、保障交易秩序的商事审判价值理念,有利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06

封旺侵犯著作权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01刑初170号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封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许可,私自复制该公司开发的“完美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程序,制作了一款名为“怀旧完美”的网络游戏。被告人封旺在阿里云租用了两台服务器,分别用于“怀旧完美”游戏和网站的宣传及运行,并在网站上提供“怀旧完美”游戏的充值服务。经鉴定,被告人封旺制作的游戏服务端程序与“完美世界”游戏服务端程序存在实质性相似。截止案发,共收取游戏玩家充值金额人民币1316492元。到案后,被告人封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被告人封旺与完美世界(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该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并取得谅解。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封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运营其网络游戏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封旺案发后能积极退赔和弥补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具有真诚的悔罪表现;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遂判决被告人封旺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裁判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利用计算机技术非法运营网络游戏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网络游戏产业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例。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网络游戏亦应运而生,许多互联网企业顺应网络游戏发展潮流,投入大量资金设计、研发、推广、运营网络游戏,促进了网络游戏产业的繁荣兴旺。与此同时,网络游戏作为数字化产品本身具有易复制的特性,不法分子“山寨”网络游戏,运营私服牟利等侵犯著作权犯罪案件呈现出扩张趋势。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惩处此类网络著作权犯罪行为,在保护权利人的智力成果,激发创新活力,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07

林建光等人开设赌场案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2019)渝0229刑初30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0)渝02刑终53号

基本案情

2015年底,被告人林建光、余浩共谋,由林建光出资200000元,余浩负责具体实施,在相关网络平台中通过充值和提现方式兑换游戏筹码赚取差价,所得利益二人按比例进行分配。后林建光、余浩在山西省太原市租赁房屋开设工作室,配置专门用于工作室的电脑和手机,招募业务员,在“龙皇棋牌”、“集结号”、“850”等网络平台上注册账号,并通过一定方法使其账户处于游戏排行榜段位前列,在账号头像或签名栏等显眼处留下用QQ靓号绑定的微信号等联系方式并发布“收售游戏分”等信息,用以招揽、联系相关人员在上述网络平台进行活动。行业内称此类工作室为“银子商”,具体方式为:工作室利用相较于网络平台更为划算的价格为相关人员提供充值、上分服务,供相关人员在上述平台中从事捕鱼、扎金花、牛牛、龙虎斗等活动,为避免上述平台被监管部门随时关闭的风险,相关人员赢了游戏分或者输分尚有剩余便会及时通过工作室提现、下分。后被告人张成龙、余宝金、方光照先后与林建光商量成立工作室,陆续聘用董鹏等14人担任业务员实行轮班制,24小时为相关人员提供兑换筹码服务,所得利益由林建光、余浩、张成龙、方光照、余宝金按比例进行分配。四个工作室所持专门用于上下分的微信和支付宝总计收入即赌资为96004149.36元,共非法获利911000余元。案发后林建光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及预缴罚金167350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建光等人利用已有的网络游戏平台,将该平台作为自己实施开设赌场犯罪的工具,设定兑换筹码的方式和比例,使参赌人员通过该网络平台进行赌博,涉及赌资96004149.36元,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情节严重。林建光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犯罪金额统计方式与传统现实开设赌场存在一定差异,在具体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林建光等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5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追缴公安机关已扣押的各被告人部分违法所得,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等物品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林建光、余浩、张成龙、余宝金、方光照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但鉴于二审期间林建光、余浩、张成龙、余宝金的亲友代为退缴违法所得,均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述四人量刑予以改判。遂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林建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万元;余浩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万元;张成龙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150万元;余宝金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维持原审其余判项。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银子商”依托合法游戏网站提供游戏币兑换服务开设赌场的犯罪,切实维护网络空间秩序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赌博犯罪日益多发隐蔽,手段花样翻新。犯罪分子虽没有直接建立赌博网站和设定赌博方式、规则,但利用合法的游戏网站,提供游戏分与人民币双向兑换服务,设定兑换筹码的方式和比例,吸引不特定人员到该网站参与赌博,以此吸取巨额赌资、牟取暴利。此类犯罪模式新颖,隐蔽性强,赌客参与赌博便利,危害性极大,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人民法院透过犯罪行为表象,通过对其运营模式、牟利手段等分析,认定其行为具有组织性、经营性和持续性等开设赌场的核心特征,遂以开设赌场罪对行为人定罪处罚,同时综合运用罚金、追缴退赔违法所得等财产性手段使犯罪分子经济上受到严惩,坚决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中获利,有效打击和震慑网络赌博犯罪行为,营造健康、文明、良好的网络空间。

08

朱蕾光等8人诈骗案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19)渝03刑初23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0)渝刑终24号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被告人朱蕾光在北京成立北京北银创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银创投公司”),以网上商城购物平台为载体,采取低首付免息、额度购物消费、现金贷款、零首付购车等系列网上购物优惠的虚假宣传,推销不同额度的会员卡实施诈骗。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期间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410余个,诈骗罗阳等被害人4.6671万人,涉案金额1.6794亿元,北银创投公司获得赃款3361.75万元。公司设北京分部、成都分公司、内蒙古客服部,被告人杨存华担任北京分部负责人,参与诈骗被害人1.2995万人,涉案金额919.95万元,获得赃款50.3126万元。被告人王金蕊负责成都分公司期间,参与诈骗被害人1.4291万人,涉案金额1080.09万元,获得赃款90.4万余元。被告人刘何儒负责成都分公司期间,参与诈骗被害人2.2045万人,涉案金额1587.05万元,获得赃款3.59万余元。武汉元鼎协公司成为北银创投公司代理商,王勇、王陈系公司股东和负责人,2018年3月至6月期间,武汉元鼎协公司以推销北银创投公司会员卡方式共计诈骗被害人909人,涉案金额217.5588万元,王勇、王陈共获赃款16万元。湖南鼎聚合公司成为北银创投公司代理商,夏忠启、康登广系主要公司负责人,2018年4月至6月,湖南鼎聚合公司推销北银创投公司会员卡,共计诈骗被害人82人,涉案金额29.89万元,夏忠启、康登广共获赃款7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蕾光、刘何儒、杨存华、王金蕊、王勇、王陈、夏忠启、康登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微信、拨打电话等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其中朱蕾光、杨存华、王金蕊、刘何儒、王勇、王陈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夏忠启、康登广诈骗数额巨大。该8名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综合被告人的各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遂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蕾光、刘何儒、杨存华、王金蕊、王勇、王陈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分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六十万至五万不等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夏忠启、康登广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年四个月,均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继续共同退赔被害人损失。

宣判后,朱蕾光、刘何儒、杨存华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电商购物平台及其应用软件是经市场监管机关严格审批并登记注册的面向社会大众的交易平台,俗称网上商城。常常通过折扣、办理会员卡、积分促销等方式让消费者享受各种优惠,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但这也为不法分子利用电商平台实施犯罪提供了便利。本案所涉电信网络诈骗具有犯罪组织严密、方式多样,发展迅速、作案时间短,受害人数众多、侦查难度大等特点。本案被告人朱蕾光等人实施的诈骗行为包括设立电商平台、在全国各地招募发展400余个代理商、紧抓大众心理,编造零首付购房购车、无抵押小额贷款等虚假信息,诱使4万余名被害人上当受骗购买平台会员卡,诈骗金额1亿6千余万元,造成了巨大的社会危害。本案的依法审判,对于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推进“全民反诈”专项行动,维护网络交易安全,净化网络购物市场,具有重要作用。

09

张春宝、卢晶、崔晓龙、王月影诈骗案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2020)渝0115刑初462号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张春宝、卢晶等人共谋虚构海外民资资产解冻的“大业勋章”项目,出资29元可以成为“大业勋章”会员,未来可得50000元实施诈骗,并组织人员将虚假信息通过微信群对外扩散。同年8月,张春宝与王仁斌、许正伟、张丽娟(均另处)共谋继续利用“大业勋章”项目实施诈骗,张丽娟联系被告人崔晓龙、王月影等人提供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用于收款并取款,被告人卢晶做记账、支付提成等工作。张春宝、王仁斌、许正伟、张丽娟、卢晶等人在宣传“大业勋章”项目的微信群里发送信息:以要获得50000元还需缴纳46元激活费,要求每位参加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缴纳46元激活费到崔晓龙、王月影等人的微信账户。2019年8月9日至11月23日期间,张春宝、卢晶、崔晓龙、王月影、王仁斌、许正伟、张丽娟等人骗取6万余名被害人共计3147642元。

同年9月,被告人张春宝与许正伟、王仁斌共谋继续利用“大业勋章”项目实施诈骗,张春宝联系被告人王月影、崔晓龙等人提供手机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用于收款并取款。被告人卢晶做记账、支付提成等工作。张春宝、许正伟、王仁斌等人在宣传“大业勋章”项目的微信群里发送信息:要获得50000元还需缴纳38元汇率差,要求每位参加人员通过扫描二维码缴纳38元汇率差到崔晓龙、王月影等人的微信账户。2019年9月8日至10月11日期间,张春宝、卢晶、崔晓龙、王月影、许正伟、王仁斌等人骗取5万余名被害人共计2144550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春宝、卢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崔晓龙、王月影明知张春宝、卢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微信收款二维码、银行卡并帮助取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结合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以诈骗罪判处张春宝等4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十二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万元至40万元不等,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处扣押的涉案手机、银行卡等予以没收,将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张春宝、卢晶、崔晓龙、王月影继续退赔。

宣判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网络空间裂变式传播诈骗信息,被骗人数短期内呈几何级增长的典型诈骗案例。犯罪分子为了实施诈骗活动,以小付出、高回报为诱饵,通过微信群裂变式传播诈骗信息,不断扩大被害人规模。由于单笔金额小,又有虚假的海外民资资产解冻项目为幌子,迷惑性极强,导致被害人根本没认识到被骗,本案在案发后无人报案,如非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发现本案犯罪线索,犯罪分子至今仍逍遥法外。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有效震慑犯罪,在净化网络空间,维护电信网络秩序的同时,对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提高甄别网络犯罪的意识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10

秦峰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

(2018)渝0230刑初208号

基本案情

2017年以来,被告人秦峰利用“养鸡场”、“25000”等木马程序,非法控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关口路的深圳市鑫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南新网吧)的服务器及客户端计算机共计123台,用于“挖矿”获取虚拟货币“门罗币”盈利。2017年9月25日,被告人秦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且已赔偿深圳市鑫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5800元并获得谅解。被告人秦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秦峰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植入木马程序的方式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达123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秦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秦峰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入侵并控制他人计算机系统进行“挖矿”牟利,严重扰乱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例。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催生了虚拟货币,但虚拟货币的使用或取得,均须遵守法律法规对货币管理、网络管理的相关规定。“挖矿”是获得部分种类虚拟货币的重要方式,但不得通过非法入侵或破坏国家、他人计算机系统的途径提高“挖矿”效率。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植入木马程序,非法远程控制他人多台计算机用于“挖矿”获取虚拟货币盈利,属于使用网络技术手段在网络空间领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典型表现,其行为严重损害他人经济利益,破坏网络空间安全秩序。依法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严厉惩治此类犯罪,有利于维护网络空间安全、稳定的秩序和环境,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积极参与网络空间治理的职责作为。

来源:市高法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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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庆法院网络空间司法保障典型案例(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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