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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 拉条幅、喊口号、堵大门…… 这不是维权,是违法!

2021-09-03 21:2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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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维权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维权的前提必须是依法、理性、有序地反映诉求,如果任性为之就很有可能使得维权者变成违法者,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件回顾

2019年1月1日,被告莫某与张某签订一份《合作协议书》,双方就共同出资注册、经营北海市银海区某大药房的事宜达成协议。北海市银海区某大药房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张某。2020年5月1日,被告莫某报警称其在北海市银海区某大药房的部分药品被张某偷取拉走,派出所出警后告知莫某系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

同日,被告莫某协同家人在原告北海某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某分店的店前阻拦买药客人进店、与店面周边人员交谈称北海市银海区某大药房老板偷药,张某于同日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告知系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次日,被告莫某在原告店面前拉横幅,内容为“偷药!还药!偷药!还药!偷药!还药!”。旁边还有喇叭播放声音,播放的内容为“北海市银海区某大药房老板偷药!还药!偷药!还药!偷药!还药!”。张某再次于同日报警,派出所出警后告知系民事纠纷,不属公安机关管辖。5月3日晚,被告莫某协同其家属继续在原告门口与周边客人交谈“偷药”一事,更让老人躺在原告店门口前阻碍原告经营。

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其到原告处闹事以及骚扰原告股东等行为通过在人民日报报刊上登报、手写道歉信等方式到原告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其造成2020年5月至7月份营业损失31248元并承担律师费。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规定,被告莫某协同其家人在原告店门前,以言语、拉横幅、广播等方式称原告股东北海市银海区某大药房老板张某偷药,并要求还药,被告莫某提供的证据并未能显示其上述所拉横幅的内容,其与张某之间的民事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而不应通过过激的方式到原告店前以言语、拉横幅、广播等方式阻挠原告的正常经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七的规定,应认定被告莫某在原告店前以言语、拉横幅、广播等方式称原告股东北海市银海区某大药房老板偷药,并要求还药的行为属故意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该行为的发生在公共场合,影响的范围不可谓不大,根据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以及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莫某因过错侵害原告民事权益的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言行场合、行为方式及影响范围,原告主张被告通过在人民日报上登报、手写道歉信等方式给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因人民日报是全国性的报刊,考虑被告的行为影响空间的有限性,故被告应在北海日报上进行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原告请求被告赔偿损失,但其提供的证据损失清单系其自行制作,且销售利润并非固定的,因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名誉上的影响,酌情支持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为5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承担律师费,因律师费并非必然发生的损失,故对原告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遂依法判决,被告莫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北海日报上刊登向原告北海某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某分店赔礼道歉的信息,向原告北海某药房经营有限公司某分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被告莫某赔偿原告北海某药房经营有限公司分店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是从事对外经营药品的主体,经营场所具有公众性、开放性特征,被告莫某与原告股东张某之间的合同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而不应通过过激的方式到原告经营场所前不恰当地阻挠原告的正常经营,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的规定,可认定被告莫某在原告店前以言语、拉横幅、广播等方式称原告股东存在未经证实的违法行为属故意侵权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应当承担对原告名誉权侵权的后果,向原告进行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

在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选择通过私力救济的方式来维权的为数不少,但是由于法律意识不强等各种原因的掺杂,民众对于正当维权与侵权的界限所在,通过上述案例,可比较清晰的看出在维权的时候,应注意维权的方式、方法,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法官提醒

民事纠纷正确解决方式:

#1

和解

即争议双方当事人就争议问题协商、达成协议而解决争议;

#2

调解

即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促使冲突双方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但具有合同意义上的效力;

#3

仲裁

即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3

民事诉讼

即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作者:余淼、杨明、庞丽芬

来源:银海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说法 | 拉条幅、喊口号、堵大门…… 这不是维权,是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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