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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民法典》关于非合同债务关系的规定
法律条文
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法律由来
本条是《民法典》的新规定。原《合同法》中没有类似条文。之所以制订本条规定,是因为:
1. 现实生活中,发生债的原因很多,合同仅是其中之一。因其他原因发生的债也需要规制。
2. 《民法典》将同属于债法内容的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各自独立分编,并没有设立债法总则编。
3. 以本条规定,解决因无债法总则而导致规范缺失的问题。使合同通则起到尽量代替债法总则的作用。
本条规定,不仅为本编第三分编的准合同之债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也为侵权之债等其他非合同之债提供了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本条规定,不仅从内容看是一波三折,而且在立法过程中也是反复争议、反复修改、一波三折。
法律释义
一、“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主要包括: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债,如单方允诺之债等。
二、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规则
1. 首先适用有关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无因管理之债适用《民法典》本编第二十八章的规定;不当得利之债适用《民法典》本编第二十九章的规定;侵权之债适用侵权责任编规定。
2. 没有相关法律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例如:虽然本法仅规定了合同的保全,但对于其他债的保全,也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是在法律缺失相关规定时,才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
3. “有关规定”:并不是本编通则的所有规定都适用非合同之债,而仅仅是限于“有关规定”,即属于债法总则的规定。
4. 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例如:关于抵消的规定,可以适用于债法整个领域。但是,因故意侵权造成人身损害而导致的债务,就不能主动适用关于抵消的规定。这是由于人身侵权之债的性质决定的。如果人身侵权之债允许主动抵消,那么,就等于鼓励侵权人恣意妄为,而违背了民法的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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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李文江公众号
原标题:《一波三折——《民法典》关于非合同债务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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