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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处罚的通告

2021-09-03 23:3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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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

予以处罚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人行步道上机动车辆停放秩序,促进车辆按位停放,解决我市中心城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乱停乱放相关问题,引导广大市民养成良好停车习惯,创建文明交通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漠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统一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停范围

禁止在漠河市西林吉镇城区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未施划停车泊位的地点停放。

二、严管措施

1、禁止在城区街道两侧人行道路面停放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统一停放至规定的施划泊车位内。非机动车辆统一停放至规定的施划非机动泊车位内。

2、 实施时间:2021年9月10日起,人行道24小时禁停。

3、在城区区域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机动车违反规定乱停乱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依法摄像取证并处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及交通警察大队负责城区人行道等公共场所的停车管理、对违停车辆进行拍照取证和张贴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单等工作;交通警察大队负责拍照证据的审核录入)。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违法停放不主动纠正和不听劝告的,依法予以强制拖移。

4、禁止任何人、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占用停车泊位用作其他用途,对非法占用临街停车泊位堆放的物品将予以清除、收缴,保证车辆正常停放秩序。

5、对妨碍、阻扰、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公安、消防、电力、医疗、环卫等特种车辆因警情、抢险、救援、作业等工作需要,不受上述管理规定限制。

广大市民要严格按照通告要求,自觉维护停车秩序,共同营造安全、畅通、有序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本通告自2021年9月10日起执行。

漠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漠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9月2日

原标题:《关于对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处罚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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