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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茅台”、不执行政府定价……江西通报一批典型案件!还有一批问题食品被曝光

2021-09-06 17:3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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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江西省市场监管系统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不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攥成“铁拳”,严厉打击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农兽药残留超标食品和“山寨”酒水饮料行为,依法严查生产经营侵权假冒产品等违法行为,大力整治“神医”“神药”等虚假医疗广告,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四批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01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聚香茗商行销售假冒“茅台”品牌注册商标权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28日对浮梁县聚香茗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在负责人付红凌的陪同下在其仓库发现待销售“茅台”品牌白酒96瓶。由于浮梁县聚香茗商行不能提供上述“茅台”品牌白酒的进货凭证、产品相关证明和供货商资质,该局依法对待销售的96瓶“茅台”品牌白酒进行先行登记证据异地保存措施。随即联系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对上述产品进行鉴定。

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到达后,该局立即联系浮梁县聚香茗商行负责人付红凌到场,在浮梁县聚香茗商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该局三方在场的情况下对96瓶“茅台”品牌白酒进行现场解封鉴定。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浮梁县聚香茗商行销售的96瓶“茅台”品牌白酒非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案件调查确认,浮梁县聚香茗商行相关人员是在四川成都糖酒会上通过互加微信的方式认识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微信名“王辉”,微信号wxid_q778mtt01k5n22),其在明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已被公安机关另案处理)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酒后,于2019年1月、5月、7月以及2020年1月,分四次通过微信向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2600元/箱(一箱6瓶)的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入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42箱,共计采购金额为109200元。其中26箱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1500元/瓶(一箱6瓶,9000元/箱),剩余16箱已被该局查封扣押,当事人非法销售金额234000元。

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该局于2021年5月7日予以立案(景市监(商)立审[2021]27号)。由于此案涉及的金额较大,当事人非法经营额高达378000元,违法所得为234000元。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件移送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依法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经将此案移送昌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不仅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影响企业形象,而且损害消费者利益。该案涉案金额较大,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依法再将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做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

02

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装气瓶案

2021年6月16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新余市新林气体有限公司未依法充装气瓶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处以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5月14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存在以下问题:1、充装区的2个已充满气瓶(编号为18A0395245、20A0392412)超期未检;2、充装气瓶前后未依法做好检查和充装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余市监特令〔2021〕第8号),责令当事人:1、立即停止交付使用上述2只氧气瓶;2、将上述2只氧气瓶立即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充装;3、充装须作出记录。

经立案调查,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未依法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不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及免予处罚的情节,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一般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气瓶是最常见、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特种设备之一,广泛运用于工商业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各个领域,其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相应行政处罚,打击其违法行为,对相应气瓶充装从业者起到了震慑作用。

03

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生中心发布虚假广告案

近日,市民肖某向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报案,要求依法追究当事人吉安市吉州区某养生中心诈骗的刑事责任,经吉安市公安局吉州分局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随后,肖某向吉安市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举报,称当事人通过公众微信推送和发布虚假宣传广告,误导其花费30多万元在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某医疗美容诊所做了一个溶脂手术,术后不仅全身疼痛而且无力无法动弹。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述举报组织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并对其立案调查。

经查,举报人肖某在吉安市吉州区某养生中心做美容时,经该中心李经理介绍,预约参加青岛某医疗美容有限公司某医疗美容诊所的ART艺雕项目,之后分两次交费共6万元。该中心经理李某用自己的微信,在朋友圈发布了14张关于聚雅医疗ART艺雕的宣传图片,其中的宣传图片上有“ART艺雕四大优势 01效果立竿见影 02安全无痛苦 03随做随走 恢复期短 无不良反应 04同时达到溶脂塑性、紧肤抗衰四大效果”的字样及做完ART腰腹后的第二天、16天、一个月、两个月、七个月的效果对比图。李经理陪同肖某到青岛做ART艺雕项目,肖某在做完ART艺雕项目后,全身疼痛无力无法动弹。

当事人吉安市吉州区某养生中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使用公众微信号推送和发布虚假宣传,确认其发布虚假宣传无广告费用发生。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其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其违法行为处以13万元罚款。

本案通过打击利用微信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对美容行业存在的所谓“神医”“神药”“奇效”等的广告形成高压态势,震慑相关经营者,营造让群众放心的广告市场氛围。

04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江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收取终端用户(商户)转供电环节电价分别为1.2元/度、1.11元/度、1.08元/度、1.04元/度不等,三年充卡电费合计金额6938226.91元,剔除2020年期末卡内结余电费650030.16元后,即实收充卡电费6288196.75元。

2018年4月至2020年12月,当事人向供电部门交纳电费,合计金额5957202.43元,扣除2020年2月至12月疫情防控期间已向终端用户优惠返还5%电费73541.3元,合计获取电价差价款257453.0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和江西省发改委、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继续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

2021年5月10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抚市监稽二听告〔2021〕5号),依法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但于2021年5月10日向该局提交了书面《行政处罚申辩书》。当事人提出该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难于承受,请求免于罚款。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该局进行了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办案机构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过重,难于承受,请求免于罚款的申辩理由不成立,对其申辩意见不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该局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改正,对未退还终端用户(商户)257453.02元的费用予以没收;2、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即257453.02元,罚没款合计金额514906.04元,上缴财政。

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是深入落实“六稳六保”工作任务,降低中小企业用电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维护转供电终端用户权益,落实国家惠企政策。

05

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生产销售食品外包装不合格产品案

近日,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萍乡市某包装厂生产销售的蛋糕底托(规格型号:25×25cm)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蛋糕底托(规格型号:25×25cm)的“荧光性物质”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有上述蛋糕底托(规格型号:25×25cm)库存25个(备检样品),该局依法对上述不合格产品予以扣押,当场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检验报告提出异议与复检要求。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生产记录和送货单以及陈述确认:当事人共生产蛋糕底托(规格型号:25×25cm)1000套,生产成本2.9元/套。当事人以3.3元/套的价格将上述蛋糕底托(规格型号:25×25cm)销售至南昌某包装公司(除去25个检验样品和25个备检样品,实际发货数量950套),违法所得3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蛋糕底托,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不合格蛋糕底托25个;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并处罚款8250元,两项合计8630元。

食品外包装安全涉及千家万户,关乎群众安危。如果包装中的荧光剂、增塑剂等含量超过限量要求,可能通过皮肤、食管和呼吸道进入人体内,危害人体的健康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资料图 来源:中国医药报

06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未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案

2021年7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城区某化妆品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经营未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的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没款27972.3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在化妆品经营活动中,没有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将超过使用期限的特殊化妆品进行销售;没有充分履行进货查验法定义务,将未取得备案凭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进行销售,违规经营获得1972.3元。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明材料,涉案财物较少,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该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调查中发现上述未取得备案凭证的进口普通化妆品涉及九江城区多家化妆品经营单位,该局依法立案处理中。

化妆品是广大人民群众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和追捧。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化妆品区分普通和特殊化妆品,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化妆品一旦超过使用期限,其中的化学成分可能会发生化学反应,不仅质量和化妆效果不能保证,使用后容易造成过敏、感染性炎症等危害。市场监管部门将重点宣传贯彻《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加强行业自律,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普及化妆品安全使用知识,为化妆品安全和公众的美丽生活保驾护航。

07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

2021年8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九江某教育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案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中所涉“黑中介”涉嫌违法线索已移送公安部门调查处理。

经查,当事人利用微信平台2次从“黑中介”处购买包括家长姓名、联系方式及学生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共1486条,这些信息已经足以能够单独识别消费者个人信息,然后利用擅自收集来的消费者信息,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要求的情况下,以拨打电话的方式进行商业内容的推送,以达到扩大教育培训规模,取得更大利益目的,这种行为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应该得到保护的权利,

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没有再将信息泄露或售卖,没有给消费者造成实质损害,获得的信息也没有完全使用,且在该局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明材料,积极改正错误,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个人信息被誉为极富有价值的资源,伴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消费者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主要受害群体。垃圾短信、骚扰电话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不仅给消费者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困扰,而且威胁着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影响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通过查办此案,既给违法者以惩戒,有效整治了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业乱象,树立尊重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理念,同时也对广大消费者个人隐私起到了提醒、保护的积极作用。

08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案

根据12345政府热线平台转来举报,反应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红星桃花源筑(南昌市温泉南大道88号)商品房存在欺骗消费和违规收费问题。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5日起,把由商业银行缴纳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价格违法行为,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之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在2020年11月30日为销售桃花源筑一期商品房与江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代办业务合作合同。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为业主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2、为按揭业主办理抵押登记及他项权证手续。服务费用由江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自行向桃花源筑一期业主收取。费用标准:代办服务费每户600元;代房管局收取业主产证费每户160元。

自2021年1月5日至26日,当事人委托江西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桃花源筑一期业主办理不动产权证时,收取不动产权证代办服务费536户,每户服务费600元,计收取代办服务费321600元;收取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536户,每户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80元,计收取产权转移登记工本费42880元;收取抵押权登记费497户,每户抵押权登记费80元,计收取抵押权登记费39760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第五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向购房人提供抵押贷款的商业银行,不得把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的规定,各办理贷款的商业银行是抵押权人,抵押权登记费由商业银行一方缴纳。

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把由商业银行缴纳抵押权登记的费用转嫁给购房人承担,违法所得3976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该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给予违法所得两倍计人民币7952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缴国库。

《房屋他项权证》是银行对抵押房屋拥有权利的证书,是登记部门颁发给银行持有的证件。国家发改委、财政部924号文件要求登记部门“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办证费用,是从登记收费的角度进一步明确承担该费用的对象。购房人在不清楚该费用应当由谁承担的情况下,交纳该费用并非真实意思的表示。此项费用通过开发商转嫁给消费者承担,免除自身应当承担的费用,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09

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虚假宣传案

2021年6月21日,接群众举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同景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公司二楼的左侧展示柜台内放有“同景堂”姨妈膏,数量1盒,同时,在该公司淘宝旗舰店上发现“同景堂”姨妈膏这款产品,广告显示有“改良宫廷传承膏方,摆脱月事烦,拯救大姨妈”、“手工古法熬制、无添加、御用膏方”等字样宣传广告。执法人员依法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和引人误解违法经营行为。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回访检查,当事人仍未对淘宝旗舰店内宣传广告进行整改,该局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7年9月15日开始经营江西同景堂养生食品有限公司,宣传广告于2020年12月左右制作,制作费用总计:人民币26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宣传的行为,构成了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事实。

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违法经营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本着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该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7800元,上缴国库。

该案的办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10

九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转供电环节违规收费案

2021年7月,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在转供电中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向用户多收电费行为作出了警告,责令其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2.3193万元,罚款2.319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当事人在转供电过程中,将商场内生意较好、名气较响的商户与一些名气不大、生意较清淡小商铺区别对待,实行不同的转供电价格。对前者将国家6次降价的红利传导到位,实行了0.6161元/度转供电价格,而对后者则在转供电价格基础上违规加收0.4239元/度的企业管理服务费,将本应由所有用户按分表电量合理公平分摊的共用设施用电费用和损耗全部转嫁给商场内46家小商铺,转供电电价达到1.04元/度,违规收取电费2.3193万元。

鉴于当事人在立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证明材料,将违规多收的电费2.3193万元全部返还给小商铺,并表示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电气价格,依法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九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通过查办此案,不仅教育了转供电主体,规范了转供电电费执收行为,打通了降价政策“最后一公里”,更重要的是让获得退费的46家小商铺感受到政府帮助小微企业纾困减负的决心,为维护转供电终端用户权益、落实国家惠企政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对侵害群众利益的

违法行为,

江西一直“零容忍”!

除了聚焦民生领域监管工作,

我省的食品安全管理

工作也没有一刻松懈!

日前,

省里发布了最新一期的

食品抽检通报!

本次抽检涉及6大类食品共149批次

其中

检出4大类共6批次食品不合格

涉及纯净水、凤爪

......

跟着发布哥一起来看详情:

近期,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组织饮料、酒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和食用农产品6大类食品共149批次食品监督抽检。检出饮料、酒类、肉制品和食用农产品4大类食品共6批次不合格食品,涉及微生物污染、质量指标和重金属污染问题。

总体情况

本次抽检6大类食品共149批次食品。其中,饮料35批次,合格32批次,不合格3批次;酒类31批次,合格30批次,不合格1批次;肉制品28批次,合格27批次,不合格1批次;食品添加剂20批次,合格20批次;食糖20批次,合格20批次;食用农产品15批次,合格14批次,不合格1批次。

不合格食品具体信息如下:

(一)微生物污染问题

1、由德安县雨欣超市销售的,标称德安县观音阁纯净水厂生产的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2、由新余市帕克兰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帕克兰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3、由乐平市饶娥山泉纯净水厂生产销售的饮用纯净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4、由高安市万家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香辣凤爪,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质量指标问题

由赣州市虔汇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江西樟树市樟树贡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樟树贡(特香型白酒),总酯、丙酸乙酯、固形物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检验机构为江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院。

(三)重金属污染问题

由广昌县翡翠超市销售的线茄子,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检验机构为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通知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置,并要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相关单位立即采取查清产品流向、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风险,并将查实的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时,请拨打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部分不合格项目的小知识

01

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 广泛分布于各种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源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也可能是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不严格或者是包装材料清洗消毒有缺陷等。

02

菌落总数

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不是致病菌指标,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卫生状况。如果食品的菌落总数严重超标,将会破坏食品的营养成分,使食品失去食用价值;还会加速食品腐败变质,可能危害人体健康。肉制品中菌落总数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条件,也可能与产品包装密封不严或储运条件不当等有关。

03

固形物

固形物是指白酒在100~105℃水浴条件下将乙醇、水分等挥发性物质蒸干后的残留物。固形物是白酒的一个理化指标,固形物超标会造成酒体失光、浑浊、沉淀,影响白酒的感官与质量。固形物检测值不合格的原因可能是企业生产白酒所用的水质差,生产处理技术不到位或过量添加增香物质等。

04

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可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长期食用镉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对人体肾脏和肝脏造成损害,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甚至可能对儿童高级神经活动有损害。该批次茄子中镉检测值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其生长过程中富集环境中的镉元素所致。

来源:江西发布综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采编:徐麟

原标题:《销售假“茅台”、不执行政府定价……江西通报一批典型案件!还有一批问题食品被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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