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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狗”案件

2021-09-09 18: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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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狗”案件。为了非法获取利益,5名被告人盯上了农村散养的土狗,用麻药、毒针等方式盗狗并出售。

图片来自网络

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刘某到河南办事时认识“小周”(身份不明)产生盗窃狗牟利的想法,“小周”向其推荐了被告人毛某1、毛某2等人到内蒙古偷狗。起初,被告人刘某帮助被告人毛某1等人租住了房屋,被告人刘某向被告人毛某1提供麻醉药品及工具,盗窃后由刘某收购所有盗窃所得。

2020年4月26日晚和27日晚,被告人毛某1、毛某2、赵某某、路某某分别驾驶车辆到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巨和滩村、脑包湾村、天顺圪梁村用带药物的鸡骨头投喂给村民喂养的狗,将狗药倒后盗走,共盗窃狗23起。2020年4月27日至28日,被告人毛某1伙同被告人毛某2驾车到准格尔旗十二连城乡黑圪老湾村、东柴登村、柴登村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狗5起。

盗窃之后被告人毛某1等人将盗窃来的狗拉到被告人刘某租用的厂房内出售给刘某,刘某再将收购的狗出售并从中获利。

5名被告人当庭对盗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图为盗狗使用的鸡骨头、麻醉药品和毒针)

(图为被毒死狗)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1、刘某、毛某2、赵某某、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毛某1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5名被告人均具有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分别被判处一年七个月以上至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六千元至八千元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以案释法

狗既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也是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近年来,盗狗行为屡禁不止,一方面使公民的合法财产遭受损失,严重损害了人类与动物的感情;另一方面,盗狗行为可能致使含毒的狗肉流入市场、上了餐桌,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依法严惩此类犯罪行为的同时,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财产防范意识,也警醒那些在犯罪边缘徘徊的人,莫要因为一时贪念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否则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文/刑庭 黄玉亮 杜朴

原标题:《【以案释法】我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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