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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观〡剔除计划经济的基因,注册制可以很美

徐远/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教授
2016-03-15 17:58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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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讲到,从“核准制”到“注册制”,实质是将IPO的“把关”责任从政府转交给市场。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建立一个足以担当“把关”责任的市场,包括完善的中介机构和市场规则?

这里,难的不是批判一个旧世界,而是建立一个新世界。这时候,一切批评都没有意义,除非能够帮助建设新世界。好在新中国的股市已经有长达25年的历史,新股发行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我们不妨梳理其变迁,从中寻找一点有用的信息。

沪深两市都是1990年建立,迄今25年。新股发行制度,先后经历了试点(1990-1992)、审批(1993-2000)、核准(2001-现在)三个阶段,现在要走向注册制。两市成立初期的新股发行,由沪深两市地方政府决定。上海的老八股(申华电工、豫园商场、飞乐股份、真空电子、凤凰化工、飞乐音响、爱使电子、延中实业),除了凤凰化工外,都是上海当地的企业,而在深圳“老五股”(深发展、万科、金田、安达、原野),则全部为深圳当地公司。

1993年4月,国务院发布《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将股份制试点推向全国,同时确立审批制,实行额度管理,证监会制定当年股票发行额度,经国务院批准后,由计委将额度指标分配给各省市、有关国家部委。各省级政府、国家部委推选企业,证监会对预选企业进行实质审查、安排发行。

1996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1996年全国证券期货工作安排意见》,在审批制框架下,改“额度管理”为“总量控制、限报家数”,国务院证券委、计委制定股票发行总规模指标,但不再对各省市、部委下达额度指标,改为下达发行家数指标。

从1993年至2000年,新股发行制度一直实行的是审批制。审批制下,发行股票的权利是作为一种“指标”,分配给各省市、有关部委的。证监会虽然进行实质审查,却不能不平衡各家的利益。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脱胎而来,“配额”的概念,是深入骨髓的。

2001年开始,新股发行开始实施核准制。核准制的法律准备,是1998年的《证券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由此确立了核准制的法律地位。此次推行注册制要修改《证券法》,修改不成还要提请人大特别授权,原因就在这里。

此时的核准制,采用的是通道制的做法。证券公司根据自己的通道数量,每个通道推荐一名拟上市公司。证监会每核准一家,通道空出,证券公司才能再推荐一家,即“过会一家,递增一家”,因此称为“通道制”。

不难看出,通道制是审批制的简单变型,只不过是用证券公司取代了以前的各省市、部委。不难想象,只要各省市、部委成立自己的证券公司,“审批制”向“通道制”的过渡就可以顺理成章、非常平稳。平稳归平稳,缺点也不难想象。证券公司是各家成立的,其核心资源“通道”是各个省市、部委给的,你难道期望这些证券公司能够真正市场化运作

到了2003年12月,证监会发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改通道制为保荐制,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要由保荐机构进行保荐,并由保荐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承担发行上市过程中连带责任。

一眼看去,这又是个进步。可是,保荐人和券商什么关系呢?怎么看都还是一伙人,换个名字,加一道工序而已,保荐人干的活,主承销商都可以干。现实中,保荐机构与主承销商通常是同一家证券公司,实质上是“一套人马,两套表格”。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样的改革,最多有心理按摩的作用。

此后,证监会又出台了很多文件,比如推出询价制(2004年12月)、老股转让制度(2013年12月),并反复修改、完善询价、定价、配售制度。可是所有这些改革,都不能改变证券公司与生俱来的政府基因,不能改变证券公司的行为模式,发育不良,也就难免了。

至于其他中介机构,比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也都接受政府牌照的管理,出生的基因和证券公司大同小异。而且在竞争激烈、生存为主的背景下,也顾不得所谓长远声誉。说白了,不管挣了多少钱,机构的心态还是“穷人”,长远是一种奢侈,顾不上的。说实在的,这样的心态,不仅弥漫在金融市场,也渗透在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只不过金融市场波动大,反应明显而已。

反复审视上市制度的演变,不难看出,和中国的其他改革一样,IPO制度改革也是一直沿着“渐进”的思路进行。渐进式的改革无疑有很多合理的成分,但同时也意味着一直延续着计划经济的基因,或者说一直在拖延、回避“破茧成蝶”的痛苦。终究有一天,我们要面临这个痛苦。在人均收入8000美元,以往改革带来的红利即将耗尽的背景下,这一痛苦的时候也临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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