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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青法院一起行政复议案入选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十大典型案例
近日,市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西青法院审理的天津市某煤炭贸易公司诉市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及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成功入选。
基本案情
2014年,天津市某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新建6000平方米厂房自用。2020年5月11日,精武镇人民政府对原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原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西青区人民政府维持了该决定。2020年9月23日,原告将区、镇两级政府诉至西青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两个决定书。
庭审现场
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该案中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西青区人民政府、西青区精武镇人民政府作为案件被告,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时出庭应诉,有理有据地发表答辩意见,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积极回应行政相对人提出的问题。最终,经过法院依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被告精武镇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原告限期自行拆除的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于法有据,被告西青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亦应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某煤炭贸易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出一次庭胜过十堂法治课”。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两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时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平等对话,以明辨的事实、充分的证据,彰显了行政机关严格依法行政的底气和信心。同时,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区长以身作则,带头出庭应诉,对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镇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一次良好的示范带动,同时也向社会公众展现了区政府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接受监督、尊重支持司法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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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微博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文字来源:研究室
图片来源: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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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西青法院一起行政复议案入选天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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