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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农妇山坪塘边洗衣溺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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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5年3月,丰都县某村农田灌溉工程项目正式实施,主要包括整治该村内山坪塘30口。该整治工程于2015年12月完工,于2017年8月验收合格。案涉山坪塘属该灌溉工程项目范围。2020年8月12日早上,杨某到代某家中帮忙抢收稻谷,上午11点左右,附近村民发现代某与杨某淹没在案涉山坪塘中,打捞上岸后已死亡。当时在案涉山坪塘及梯步上摆放有衣服、水盆、洗衣粉、拖鞋。事后,死者家属将村民小组、村委会、农服中心、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村委会等四被告赔偿64万余元的各项经济损失。经庭审认定死者杨某、代某系在案涉山坪塘洗衣时不慎落水后溺亡。
法院裁判
丰都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山坪塘属于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共同管理,被告农服中心、镇政府并非案涉山坪塘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村民小组与村委会是否存在侵权情形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主审法官认为案涉山坪塘有别与宾馆、商场等盈利性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其所有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一般的合理限度。案涉山坪塘经验收合格不存在安全隐患或瑕疵,并设置警示标志,村民会议时进行安全宣讲,村民小组、村委会已在合理限度内为预防控制损害的发生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死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山坪塘水深危险,却无视风险仍前往洗衣导致落水溺亡,系自甘冒险之行为,山坪塘所有人及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四被告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原告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https://imagepphcloud.thepaper.cn/pph/image/153/198/795.jpg)
案涉山坪塘属于农田灌溉工程项目的范围,该塘主要用于农田灌溉,该地点有别于相关主体具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一般从事社会活动的特定公共场所,其开放性和公益性决定其所有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一般的合理限度。因此村民小组、村委会无需对河道的用水风险进行特别提示。作为长期居住在案涉山坪塘周围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于山坪塘的环境用水安全隐患有认知和判断能力,安全注意义务在于其本人。本案中死者明知山坪塘水深危险,却无视风险仍前往洗衣导致落水溺亡,系自甘冒险之行为,山坪塘所有人及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对发生在公共空间案件的审理,要兼顾国法天理人情,明辨是非,避免“和稀泥”式判决。类似案涉山坪塘,在我国农村广为分布,非封闭性是其通行做法,死者不幸落水身亡令人惋惜,原告丧失亲人之痛令人同情,但法院判决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若因死者自甘冒险而苛责山坪塘管理者或所有者在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外承担责任,将不利于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承办法官:徐前
文:付春杰
原标题:《法官说法‖农妇山坪塘边洗衣溺亡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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