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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法·喜报】兰州中院一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21-09-14 15: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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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由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张茜法官主审的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甘01知民初168号】成功入选。

此次被入选是继2019年、2020年连续入选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2020—2021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十佳案例”后,兰州知识产权法庭审理案件再次入选全国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的案件。12

案件基本情况、审理过程及审理效果

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为玉米新品种“SBS902”的品种权利人。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在该村组织生产“SBS902”玉米杂交种400余亩。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认为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商业为目的的生产授权品种的行为侵害了其植物新品种权,观山口村委会构成共同侵权,遂诉至法院请求三保种业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观山口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证据保全过程中询问侵权地耕作农户,农户均陈述委托制种公司为三保种业公司,后期华泰种苗公司询问其他农户及村委会主任与该陈述相互吻合。三宝种业公司虽辩称在公证保全的地块未委托制种,但未能举证证明在观山口村实际委托制种的情况。原告华泰种苗公司举证证明三保种业公司、观山口村委会成立共同侵权的事实,判决三保种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观山口村委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保种业公司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对于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中的委托制种行为侵权判定具有指导意义。不签订制种合同、选定代理人发放繁殖材料、通过间接方式给付制种费用等,是实践中非法代繁行为所采取的普遍手段。这类侵权行为隐蔽,品种权人往往难以收集有效的直接证据,也难以追究真正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适时转移举证责任,对于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关证据的当事人,推定侵权事实成立,是降低品种权人维权难度的关键。本案中,品种权人提交种子生产合同、公证书等初步证据以证明制种公司委托制种行为构成侵权,制种公司虽予以否认但无法对涉嫌侵权品种种植地块的制种情况进行说明,且未提供上述地块的亲本发放凭证及种子收购花名册等予以佐证,应当认定成立侵权,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兰州知识产权法庭

图文:知识产权法庭

原标题:《【兰法·喜报】兰州中院一知识产权案件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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