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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减”政策下,购买在线自主学习机如何防止侵犯知识产权?听听专家和法官怎么说
9月16日上午9点,湖州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湖州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杜前担任审判长。《新标准英语》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北京等省市学校使用的英语教科书。2019年开始,湖州某文化用品有限公司、湖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贴牌生产并销售一款名为“文嘎嘎学习机”的学习平板电脑。该产品出厂时内置的APP“智慧课堂”里就含有《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的下载链接。用户可通过该链接下载26册存在缺页的《新标准英语》系列教材。但是,该行为并未获得权利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研社公司)与麦克米伦出版(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米伦公司)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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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点评
崔国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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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是否获得了著作权人的授权。
本案中,外研社与第三方出版社共同享有诉争作品的著作权,似乎并无争议。有争议的是,第三方出版社是否给予原告授权,使得它们能够在本案中提起诉讼。这是一个事实问题,手头得到的材料有限,不能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有待法院查明。
����2. 用户下载的作品是否为侵权作品
APP的运营者对外提供、用户实际上复制了诉争的英语教科书的主体内容,但是删除了前言、目录、后记及部分关键页。本案中,被告主张自己没有抄全,所以抄袭部分和原作整体上不相似,从而不侵权。依据著作权法判断著作权侵权的一般规则,只要被告实际抄袭的部分具有独创性,被告抄袭了该具有独创性的部分,或与该部分独创性内容实质相似,就会侵害著作权。著作权法并不关心被告是否遗漏了原告的其他内容,没有抄袭。因此,被告的这一主张没有著作权法基础。
����3. 直接侵害著作权的行为主体
本案中,用户在运行APP后,点击下载课本按钮,就可以通过网络下载该课本的复制件。
用户的复制行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很可能侵害著作权人复制权。当然,实际上用户比较分散,追究起来比较困难。同时,中国著作权法有一个宽泛的个人学习目的的合理使用例外。因此,个人的复制行为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实践中,著作权法很好会选择起诉用户这一维权策略。本案中,法院无需考虑这一问题。
此外,用户之所以能够下载作品,是因为APP的运营者事先已经将侵权作品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上,并通过网络向用户提供。这时候,该APP运营者侵害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无疑问。
����4. 学习机的原始制造者和首次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PAD在出售时,预装了诉争的APP,但是该APP尚未包含诉争的侵权的教科书内容。只有在运用运行APP后点击下载该课本时,该课本复制件才会在用户端生成,并被存储在APP中。
以上事实表明,PAD制造者和销售者并未直接侵害著作权的发行权或信息网络传播权。但如果有证据证明,PAD制作者如果明知或应当指导该APP的开发者或运营者在从事著作权侵权活动,依然在PAD中预装该APP, PAD的制作者有可能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5. 学习机的二次销售者的法律责任
PAD的二次销售者跟PAD制造者和首次销售者类似,也没有直接侵害著作权。其中的道理跟制造者或首次销售者未直接侵权的道理是一样的。即,在用户点击下载之前,该PAD中并不直接含有侵权复制件,它们也为直接通过网络对外提供侵权内容。如果有证据证明,被告二次出售PAD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PAD内的APP的运营者将要从事著作权侵权内容,则也构成帮助侵权,具体事实有待法院进一步查明。
侍孝祥
华东政法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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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生产和销售电子图书阅读器、儿童学习平板电脑这类电子产品的商家来说,本案具有相当典型的法律意义。实践中,有些电子产品中并未存储侵权内容,而是通过软件应用(App)将网络资源聚合起来,通过提供网络链接的方式,让设备终端用户自己搜索、挑选、下载其喜欢的数字内容。如果网络链接所指向的数字资源,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那么电子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例如本案中的被告,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未直接将侵权作品上传到服务器并通过互联网传播,但是以提供侵权文件链接的方式,客观上造成了侵权作品传播范围扩大、导致了侵权损害后果更加严重,并且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链接指向的是侵权文件,那么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中,被告无论是作为儿童学习平板电脑的生产者,还是作为销售者,都应对其产品中的数字内容或数字内容的下载链接的合法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后,法官这样说……
数字时代,改变了我们的阅读方式,改变了我们的学习习惯,也给知识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者,以及相关服务提供者,带来了新的市场机遇,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法律挑战。数字环境下,各类学习资料以电子文件的形式传播,传播环节、传播链条更为复杂。在“双减”政策下,让孩子通过学习机下载电子教材,进行在线自主学习成为众多家长的选择,学习机也成为热销产品。本案中,被告作为专门从事学习机的生产经营者,对所载内容的合法性,应当尽到较高的谨慎审查义务,要提前预防,规范经营,不踏入侵权的雷区。每一个人都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受益者,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在“大数据时代”更应提高网络知识产权意识,用实际行动尊重、保护知识产权。对于裁判机关而言,要坚持权利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原则,加大侵权行为的司法惩戒力度,提高权利人创新的积极性,让司法裁判引领更加和谐稳固的网络创新环境。
原标题:《“双减”政策下,购买在线自主学习机如何防止侵犯知识产权?听听专家和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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