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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检察院:3年排除非法证据不捕209人不诉15人

李想/法制日报
2016-04-18 13:1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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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7日,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曾被错认为杀人凶手的王玉雷终于昭雪沉冤,而这正是由于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环节及时发现、及时纠正的结果。

如何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防范冤假错案发生,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近日记者随同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工作专题调研组赴河南调研时了解到,3年来,河南省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环节要求对证据补正或解释903件,开展非法证据调查后提出纠正意见232件,排除非法证据后不逮捕209人、不起诉15人,严把防范冤假错案第一关。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是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一环。2013年,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联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制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严守法律底线,把牢正义关口。

如杞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李银陆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中,发现嫌疑人的供述缺少客观证据印证,且身上有大面积新鲜伤疤及结痂。提讯中李银陆翻供并称受到刑讯逼供,而公安机关不能提供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杞县检察院遂认定李银陆的有罪供述系非法证据,在真凶尚未出现的情况下顶住各方压力,作出不捕决定,防止一起冤假错案。

河南省检察院不断完善社会危险性证明制度,与河南省公安厅会签《关于在提请逮捕和审查逮捕工作中加强双向说理的意见》,进一步细化社会危险性的认定标准和证明责任。3年以无社会危险性不逮捕犯罪嫌疑人2.3万人,占不捕总人数的49.3%。

据河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孟国祥介绍,针对河南捕后轻刑判决80%集中在盗窃、故意伤害和交通肇事3个罪名的特点,河南省检察院正在研究制定这3个罪名规范化的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通过精准发力促进公安机关积极履行证明责任。

为强化案件质量管理和责任追究,河南省检察院制定错案、重大瑕疵案件剖析点评制度和工作约谈制度,坚持定期复查捕后撤案、不诉、判无罪案件,实名通报存在的问题,约谈案件承办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比如,河南省检察院侦监处复查一起走私案件中监督纠正了下级院不当不捕,并移送职务犯罪线索,查处郑州海关两名工作人员,两人最终被分别判处15年、5年有期徒刑;对于通过案件复查发现的某县政法委书记违规干预案件、强令县检察机关逮捕上访人的情况,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对其问责。

非羁押诉讼新探索

非羁押诉讼,这个很多人听起来较为陌生的词汇,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体现,也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措施。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宋楠解释说,非羁押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和案件具体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不羁押的方式进行侦查、起诉和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

据介绍,郑州每年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占全省的五分之一以上,提请逮捕人数逐年大幅度上升,捕后轻刑判决率居高不下,40%以上捕后案件被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和免刑。

宋楠说:“这说明大量轻微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受到不当羁押,不仅与法定羁押条件不完全相符,而且把更多的人彻底推向对立面。必须彻底摒弃构罪即拘、构罪即捕的陈旧观念。实践证明,非羁押诉讼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有利于正确执行法律政策、维护公平正义,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要想破除对非羁押诉讼的旧观念,让更多老百姓了解这项制度是重中之重。洛阳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局局长秦波军认为,推行非羁押诉讼制度不应只有司法机关知道,应积极运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宣传、讲解非羁押诉讼制度,让群众知道非羁押诉讼不是放纵犯罪。“只有改变群众特别是被害人对非羁押诉讼的错误认识,才能更好地推行非羁押诉讼制度。”

在完善非羁押诉讼制度方面,河南省各级检察院进行了积极探索。比如,郑州市检察院先后建立十项工作机制,从2007年侦监部门的自身探索,到2008年公安、检察两机关共同适用,再到2012年全市公检法三机关达成共识,实现由“独唱”到“二重唱”,再到“大合唱”的“三部曲”。

如今,非羁押诉讼在郑州已形成常态。郑州刑事案件非羁押诉讼率由2007年的6%,逐步上升到2015年的49%;逮捕人数由2008年的16536人逐步降至2015年的5663人;捕后轻刑判决率由2007年的46.4%,逐步下降到2015年的19%,取得明显成效。

增强立案监督刚性

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河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胡保钢说:“检察机关监督的成绩就是其他司法机关的执法过失,必须以更高标准要求、规范诉讼监督工作。”

为此,河南省检察院制定《立案监督追加逮捕案件审查备案暂行办法》,要求监督程序启动前必须报请上级院批准,确保监督标准严格、程序规范,引导监督者自觉遵守诉讼监督的法定边界,防止监督权没有法律根据的扩张。

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执法不断规范,检察机关监督标准日益提高,监督立案数量日趋理性。3年来,河南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立案3367件4353人,监督后有罪判决率88.9%,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共监督公安机关撤案1979件,监督撤案率99.9%。

胡保钢介绍说,河南各级检察院因地制宜开展特色监督。比如,新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环保局开展联合执法“秋风行动”,排查关闭“十五小”环境违法企业243家,已监督立案6件;焦作市检察机关联合环保部门专项监督小电镀企业违法排放有毒废水,集中查办、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社会反响强烈。

河南省检察院向最高检侦查监督工作调研组反映,目前仍存在立案监督刚性不足问题。

据介绍,多年来,河南不仅考察立案监督数,更考察监督后判决情况;全省侦监干警全程跟踪、定期催办监督案件。但公安机关立而不侦、怠于侦查情况仍时有发生,部分案件超过3年仍未侦结,造成监督案件当年起诉、当年判决率较低。比如,2015年河南省立案监督的当年有罪判决率不足50%,影响了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孟国祥说,实践中还存在对监督立案申请人是否要提供公安机关不予立案通知书,各地操作不一,对于公安机关怠于侦查的仅发出催办通知效果不佳的问题。

河南省检察院建议,最高检结合公安机关受案、立案制度改革,对监督程序启动加以规范。同时,赋予基层检察机关比立案监督案件催办函更具刚性的监督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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