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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码 | 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定的电子数据能否作为有效证据?

2021-09-30 15:3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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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信 · 裁判规则

1.如无相反证据,对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用可信时间戳等第三方电子证据服务平台的服务对互联网中电子数据进行取证成为一种选择。涉案网络页面截图、屏幕录像文件以及相关时间戳认定证书等证据可形成证据链,如无相反证据,对按照可信时间戳规范操作流程固定的电子数据真实性可以确认。被诉侵权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涉案图书,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涉案作品,侵害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8)鲁民终1607号

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2.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福建省福州宝龙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知识产权网络侵权证据固定模式随着技术发展不断更新,时间戳虽然系私力证据保全的手段,但所依仗的是成熟可靠的技术以及国家授时中心的学术能力和声望保障,在来源、存储和保持完整性等方面具有可靠性,具备了作为证据使用的“三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法院对时间戳保全的证据应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对其效力应予以认可。

案号:(2016)闽民终1450号

审理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35期

3.独立第三方出具的电子数据时间戳具有证明效力——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江苏省无锡市圣宝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时间戳是由权威专业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一个能够证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在一个时间点是已经存在的、完整的、可验证的,具备法律效力的电子凭证,主要用于确定电子文件产生的准确时间,防止电子文件的篡改和事后抵赖,因此其作为证据使用具有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具有证明效力。

案号:(2016)苏02民终0220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17期

4.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能够形成完整予以证据链的,法院可以依据优势证据以及高度盖然性等原则采信——甲公司诉乙医院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涉案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材料能够彼此互相印证,构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被诉侵权人虽然否认但未提供任何材料证明,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中优势证据以及高度盖然性等原则,对涉案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电子数据证据予以采信。

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年1月4日第7版

5.人民法院应根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权利人单方面利用时间戳固定取得的证据是否采信——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陈国珍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于权利人自行在第三方购物平台上购买侵权产品,以屏幕录像软件或手机摄像等方式录制在线搜索下单、线下收取侵权产品、线上支付确认收货等购物过程,并使用可信时间戳固定录制内容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材料,根据民事诉讼的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审查确定是否予以采信。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154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5年第4期(总第36期)

法信 ·司法观点

1.可信时间戳的技术原理与功能

可信时间戳技术是数字电子签名技术与权威时间源相结合的一种应用,其系第三方证据保全,将用户的电子数据Hash值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数字签名,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可信时间戳的出现解决了电子证据易被篡改伪造、产生时间不确定的问题。可信时间戳签名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用户将自己需要加盖可信时间戳的电子证据通过Hash编码形成摘要;(2)用户提出时间戳请求,将通过Hash编码形成的摘要发到时间戳服务中心;(3)时间戳服务中心接收摘要后,根据收到摘要的时间和日期进行数字签名;(4)时间戳信息和文件信息绑定后形成时间戳文件返还给用户。用户凭借上述时间戳文件及有效的验证渠道获得文件在特定时间、特定状态的权威证明。该项技术的亮点之一就在于所提供的时间是由第三方时间戳服务机构(Time?Stamp?authority简称TSA)——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与普通时间戳技术相比,其具有权威性,可以适用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明。

笔者通过关键词“可信时间戳”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近三年的法律裁判文书后发现,该技术90%以上运用在互联网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作品可以采取不同形式的技术措施,这些技术措施根据功能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控制接触作品的技术措施和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笔者认为可信时间戳属于控制使用作品的技术措施,原因在于纵观近三年裁判文书著作权人通过可信时间戳技术想要达到的目的主要有两种:(1)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著作权权属保全,即作者创作的以电子文件形式存在的文字作品可以申请可信时间戳认证,以此可以证明自己创作电子作品的时间及作品内容等,达到预防侵权的作用,即使发生侵权也可以作为创作在先的证据;(2)利用可信时间戳进行侵权证据保全,即通过可信时间戳来固定互联网侵权网页(如微博、微信等)、视频等内容,本案中华盖公司即通过可信时间戳的方式固定了极易篡改与销毁的侵权网页,为法院认定侵权提供了有力证据。以上两种目的的宗旨均在于预防/控制他人未经以各种方式(如复制、表演、信息网络传播)使用作品。

(摘自:宋建宝主编:《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49~150页)

2.可信时间戳证据形式的有效性分析

(1)授时、守时机构具有权威性、独立性

可信时间戳是由我国国家授时中心进行授时和守时保障的,而国家授时中心承担着我国的标准时间的产生、保持和发播任务,被列为由财政部专项经费支持的国家重大科学工程之一,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等诸多行业和部门提供了可靠的高精度的授时服务,是我国唯一权威法定时间服务机构,在司法诉讼中,其与当事人双方无利益关系,具有中立地位,因此,其权威性、独立性不言而喻,另外,国家授时中心出具的《关于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的说明》及中国版权协会出具的《关于推荐使用〈TSA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的意见》进一步强化了可信时间戳的公信力。

(2)具有法律认可的“原件”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5条明确规定“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随时供调取查用;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可信时间戳作为新型的电子证据固定方式,其优势就在于保证被保全的电子证据自申请时间戳之日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可信时间戳存在有效的验证方式,经过验证能够保证经过认证的数据电文与认证过程中生产的后缀为.tsa的时间戳文件具有唯一的可对应性,对于保全的电子文件来讲,可以随时调用,由此可见,其满足法律认可的“原件”。

(3)符合电子证据“真实性”的相关要件

依据前述分析,经过认证的数据电文与认证过程中生产的后缀为.tsa的时间戳文件具有唯一的可对应性,是一种可靠的保证内容完整的方法,使得本来处于孤立状态的电子证据获得了包括采集状态、采集时间的完整性附加证明,其客观可靠性得以补强,符合《电子签名法》中对“真实性”的相关要求。

综上,可信时间戳从技术上解决了电子证据自制作完成时未被篡改的难题,具有权威性、可验证性,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其证据效力亟待立法确认。

(摘自:宋建宝主编:《互联网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精选与注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156~156页)

法信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结合质证情况,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过程的真实性,并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电子数据生成、收集、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等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主体和时间是否明确,表现内容是否清晰、客观、准确;

(三)电子数据的存储、保管介质是否明确,保管方式和手段是否妥当;

(四)电子数据提取和固定的主体、工具和方式是否可靠,提取过程是否可以重现;

(五)电子数据的内容是否存在增加、删除、修改及不完整等情形;

(六)电子数据是否可以通过特定形式得到验证。

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当事人可以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电子数据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互联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委托鉴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或者调取其他相关证据进行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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