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易继明 | 解读“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2021-09-30 15:5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21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十件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这些案例覆盖面广,既涉及供水服务等民生领域,也涵盖标准必要专利等高新技术领域。既包括传统的侵害商业秘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也及时回应了网络刷单、视频屏蔽广告等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问题。这些案例对于统一裁判标准、明晰裁判规则都将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

互联网经济是“眼球经济”,用户注意力成为网络服务商竞相争夺的对象。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跨界经营、交叉经营已成为网络经营者常见的运营模式,用户流量等资源在不同行业之间呈现出交互融合的态势,这也导致对用户资源的争夺扩展到非同业经营者,进而对竞争关系的认定突破同业经营者提出了要求。本案中,龙魂公司、龙境公司从事游戏软件分发业务,与爱奇艺公司从事的视频播放业务在表面上看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但其利用技术手段将爱奇艺视频VIP账号分时段出租的行为,本质上也是提供网络视频播放服务的行为,与爱奇艺公司的经营范围存在重合,且客观上能够达到抢占爱奇艺公司潜在客户群体的效果,对爱奇艺公司的经营模式产生不利影响。法院据此做出“双方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认定,突破了对“同业”一词可能的狭隘解释,既与市场竞争真实状态相契合,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对类似案件的审判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本案涉及新技术和新商业模式下的不正当竞争判定问题,难点在于实现经营者、消费者正当利益的维护与鼓励创新之间的平衡。本案两审法院通过对“技术中立”原则的解读和对被诉行为不正当性的构成要件的把握,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关于“技术中立”。虽然涉案APP通过使用云流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用户需求提升与手机空间有限之间的矛盾,可以最小代价优化用户体验,属于技术进步和创新,但一审法院正确地指出,在不正当竞争案件裁判中需要考量的并非技术本身,而是使用的行为是否正当。技术中立并非是侵权豁免的正当事由,在鼓励技术进步的同时,也应注意规制技术进化的路径和技术应用的场景。这种将“技术中立”与“技术运用中的价值判断”进行区分的思路,为关于涉技术的不正当竞争纠纷解决指明了道路。

关于“被诉行为不正当性的构成要件”。本案二审法院从四个方面考察了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其一,妨碍、破坏的技术手段是否指向权利人本身;其二,被诉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其三,被诉行为是否具有可责性,还是基于通过对网络新技术的运用向社会提供新产品的需要服务、进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其四,是否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或者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这四个要件能够为“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的适用提供可资借鉴的参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点评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易继明

原标题:《易继明 | 解读“爱奇艺账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