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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派美国︱美国“高招”的公平账

范勇鹏/中国社科院美国所副研究员
2016-05-26 18:01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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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二战结束以来,美国社会围绕大学招生中的公平问题发生了持续半个多世纪的斗争,至今硝烟未散,频频发生相关的群体抗争和社会争议。

2014年,一些亚裔学生起诉哈佛大学,指控其招生中存在对亚裔的歧视。2015年,数十家亚裔组织向美国教育部和司法部提起了有关哈佛大学违反民权的申诉,但因哈佛大学已经被起诉而遭驳回。今年,这些社团改变策略,转而申诉耶鲁、布朗和达特茅斯等未被起诉的常春藤名校。2013-14年,加州亚裔认为州宪法修正案(SCA5)侵犯其高等教育权利,为此展开了大规模的抗议和申诉活动。这些申诉在全美引起了深刻反响。

美国高校招生怎么了?究竟存在什么样的不公平?眼下,国人高招公平意识空前高涨,了解下美国走过的历程,也许会对我们追求进步的努力有所裨益。

平等旗帜下的种族优待

说起高等教育公平,人们最先想到的通常是“积极行动”(Affirmative Action),主要是指美国联邦政府在公共部门中为防止“基于肤色、宗教、性别和国籍来源”的歧视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积极行动”的实施是为了补偿黑人等因历史歧视而权益受损的族群,并提高大学、医院和警察等公共部门中的族群代表性,说白了类似于汉语中“优惠”政策。

大学最初并不是主战场,“积极行动”始自职场争取权益的斗争,而且开始针对的是阶级而非种族歧视。国会参议员瓦格纳于1935年提出《国家劳动关系法案》以保护工人参加工会的权利,禁止歧视与工会有关系的工人,这奠定了权利溢出效应的基石,为日后各种少数群体争取权利的斗争提供了一个基础构架。

将政策重点从反阶级歧视转向反种族歧视,始于罗斯福总统。他的第8802号行政令禁止政府和国防工业中的歧视行为,建立了“公平雇佣委员会”。杜鲁门总统颁发了第9808号行政令,建立了总统民权委员会,并将种族平等的领域从雇佣扩展到教育、公共设施使用和个人安全等方面。

经过艾森豪威尔时期的降温之后,肯尼迪总统重新燃起了“积极行动”的热情。他的主要遗产是1961年的第10925号行政命令,确立了“积极行动”的概念。约翰逊总统任期是“积极行动”的高潮期,通过了著名的《民权法案》。《民权法案》在国会投票的过程中,其第七款所可能涉及的“配额”问题引起了激烈争论。国会很多意见认为,消除歧视,yes,但为平等而设定配额,NO!这一争论非常重要,预示了未来几十年中一系列最高法院判决中争论的核心问题

福特政府以后,人们对“积极行动”的热情逐渐下降。但是积极行动改变了美国社会,也改变了人们对公正和平等的看法。黑人和其他少数族群获得了更大的平等权利,他们的历史歧视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补偿,得以在更有利的基础上参与竞争。

但是“积极行动”也制造了新的问题。首先,它对黑人的历史补偿逐渐适用于其他族裔,使来自拉美的大量拉丁裔移民也享受到优待,虽然他们历史上并没有遭受不公。这不仅导致巨额公共支出,也导致了对白人的逆向歧视。

其次,种族因素在公共政策对话中的霸权地位,客观上掩盖了其他方面的不平等(性别的不平等、阶级的不平等),甚至于是加剧了这些不平等。比如过于强调种族问题,使没有族裔优势的下层人群原有的经济社会机会进一步压缩。

最后,“积极行动”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将亚裔,特别是华裔排斥在外——曾经遭遇历史不公的亚裔人群非但得不到补偿,甚至平等竞争的空间也被压缩。

可以说,“积极行动”在高歌猛进的同时,就已经种下了否定性的种子。随着问题的发酵,其合理性也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

“一视同仁”VS“定向优惠”

“积极行动”之后,黑人及其他少数族裔学生获得了更多的高等教育机会,但也带来了“逆向歧视”的问题,即白人学生即使考了高分(SAT),也有可能被黑人同学挤掉。

第一个挑战高等教育中的“积极行动”的案例,是1974年的“德夫尼斯案”。当事人大学快毕业了官司还没打完,最高法院认为诉讼双方已经没有“实际争议”,裁定不予判决。但是,大法官布伦南在少数意见中尖锐指出,“这个问题还将回到联邦法院和最高法院”。

他的担忧很快被证实。不久,分数突出的白人学生巴基以同样原因在加州最高法院起诉了加州大学。1978年,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学院录取巴基。法院多数意见认为,将种族因素作为若干因素之一进行考虑并不违宪,但采取“配额”则属违宪(还记得前边提到的《民权法案》第七款的争议吧)。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和1964年民权法案关于配额的规定,都决定了医学院不应采取硬性配额。

然而,这个被《华尔街日报》称为“大家都赢”的判决,仅仅解决了这一个具体案例,并没有触及“积极行动”之下的深层矛盾。最高法院 “和事佬”式的判决,注定了此类案件还会再三上演。

不出几年,密歇根大学就遭到两起白人学生的起诉。最高法院在2003年的判决中认为,“积极行动”合宪,但同时表示——“积极行动”不应是永恒的,因为对历史不公的补偿是有限度的,基于种族的“积极行动”在25年之后将失去必要性。也就是说,美国最终要回到“无视肤色、一视同仁”的制度上来。

然而,冲击仍在继续:2008年,白人女生费舍尔等因类似原因状告德克萨斯州立大学。2013年,最高法院再做“和事佬”,没有判决案件本身,而是将案件发回重审。2014年7月15日,上诉法庭做出支持大学的判决,又挺了一次“积极行动”。费舍尔继续上诉,去年12月,最高法院开始第二次审理。不巧,保守派大法官斯卡利亚忽然去世,最高法院少了倾向于取消“积极行动”的一票。如果今年总统大选中民主党获胜,又将任命自由派大法官,那么费舍尔胜诉希望更加缈茫。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告状的多是白人,但亚裔同样是“积极行动”的受害者——甚至于,白人仅仅是享受不到优惠,而亚裔却是受到了双重的“正向歧视”。随着维权意识的增强,美国华裔开始对大学招生中的不平等发提出抗议,遂有了文章开头提到的系列申诉。

回归“一视同仁”的坎坷之途

回归“一视同仁”之途,首先在州的层面展开,其中最激进的是加州——1996年,通过的著名的“209法案”,加州成为美国首个禁止公立大学在录取标准中考虑种族因素的州。此后,全美多个州立法反对“积极行动”——华盛顿州(1998)、密歇根州(2006)、内布拉斯加州(2008)、亚利桑那州(2010),新罕布什尔州(2012)、俄克拉荷马州(2012)。

然而,就在各州跟随加州的脚步尝试回归“一视同仁”的形式公平时,加州却发生了对这种“反动”的“反动”——2013年底,加州参议院一位拉丁裔参议员提出了一项州宪法修正案(SCA-5),要求修改“209法案”,将种族等因素重新引入到加州公立大学系统的录取标准之中。

究其原因,无非是加州的亚裔、特别是华人孩子太好学上进,成了进入大学的主力军;而大量拉丁裔移民的孩子在公立大学里的比例不断下降。所以,拉丁裔要求恢复“积极行动”,使自己获得优待。如果该议案成为法律,亚裔学生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将大为减少。

这一回,华人群体不愿再当“受气包”,举行了空前规模的抗议维权运动。去年3月,加州众议院将法案打回参议院,华人算是取得了一次难得的阶段性胜利。

永远的弱势群体?

但是,包括华人在内的亚裔群体还远远没有获得公平。在黑人被歧视的年代,亚裔地位更差;黑人翻身了,带上拉丁裔和印第安人,却甩下了亚裔;白人反对“逆向歧视”时,反的只是自己不受优待,却毫不反对亚裔遭受“正向歧视”。事实上,即使在回归了“一视同仁”的招生体制下,亚裔仍然受到歧视。

美国学者的多项研究,都证明了这种种族性歧视的存在:在高中成绩同等的情况下,白人学生被录取的几率高出亚裔学生三倍,亚裔在任何一个SAT分数段的录取率都是最低的;同等背景条件下,亚裔进一流名校的分数线要比白人高140分,比拉丁裔高270分,比黑人高450分。

除了上述这种基于肤色的系统性歧视外,私立大学的其他一些招生“猫腻”也不利于亚裔等弱势群体。哈佛、耶鲁、斯坦福等私立名校都有各种形式的“特招”政策,学者戈登(Daniel Golden)的研究认为这种“特招”生的比例为15-20%。

首先,是校友优惠(legacy),父母毕业于一家大学的学生被该校录取的比例要高很多。斯坦福校友子女被录取的比例为非校友家庭的两倍多。哈佛大学教授赫维茨(Michael Hurwitz)的研究也发现,校友子女的录取率比一般人高得多。

学者卡伦伯格(Richard Kahlenberg)对此持严厉批评态度,因为名校校友的子女本身已经拥有了优越条件,再给以优惠待遇,会带来更大的不公平。在谈及“费舍尔案”的裁决时,卡伦伯格说,如果“积极行动”违宪,那么校友优惠政策也应该取消,因为不能只取消黑人等有色人种的特权,而保留白人精英群体的特权。

其次,是捐款者优惠,只要家长向大学捐了足够的钱,学生录取名校的概率就会大很多。据摩尔(Justine Moore)的文章报料,获得斯坦福大学优待考虑的捐款门槛是50万美元,他还举了一个真实案例:一位在高中79名同学中排名40位的女生,因其父曾向斯坦福大学捐款7500万美元,以远低于平均成绩的SAT,成为该班9名申请斯坦福大学的学生中唯一被录取者。

最后,还有教师和名人优惠。大学老师的子女最容易被录取,政治家及各路名人后代也有可观优待。据摩尔的调查,斯坦福一位院长的侄子竟然也被录取,虽然高中成绩只能算中等。

这种制度和社会背景下,亚裔该追求什么样的公平呢?如果坚持大学自由招生,那么在美国的现有程序之下,亚裔肯定倒霉。如果追求补偿正义,那么亚裔本应得到更多优待,可是由于亚裔人少、温顺、政治影响力小,仍然分不到一勺羹。

看起来,似乎一视同仁的“分数为王”最适合亚裔,事实上亚裔学生在分数上的优势确实带来了亚裔学生比例的大幅上升。但是人家大学有一个万能借口——“多样性”,连最高法院都认可了大学可以制定增加“校园文化多样性”的政策,在录取中随机应变。美国的华人朋友曾经向笔者吐槽:在中国高考至少知道拼的是什么,在美国却只能拼尽全力打一场不知道战场在哪里的“全面战争”。甚至有华人建议,不要给孩子起能看出种族身份的名字,以免申请时被“潜规则”,可是姓氏怎么办?

美国人为“高招”公平而斗争的历史显示,起决定作用的往往不只是抽象的公平原则。人数、力量、嗓门和动员能力的大小,常常决定了社会不同群体间的博弈结果。而斗争妥协的最后产物,不管你满意不满意,就是美国社会所能接受的“公平”底线。

这种“公平”实现模式的启示是:不同利益群体通过行政、司法或社会抗争等渠道来维权,有助于释放社会压力、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进步。但仅靠这种方式并不一定保证结果的公平,有时还会制造出新的不公平。各个群体为自己的利益而抗争是天经地义,但毕竟社会是一个共同体,必需要在小的公平和大公平之间找到平衡点。而且,一旦群体抗争走过了头,就会使政府决策和社会政策陷入不作为、改不动的僵局,最终损害社会的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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