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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元明清时期皇帝对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诫谕监督
宋元明清时期皇帝对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诫谕监督 原创 裴会涛 人民法治
监察官是皇帝的耳目之官,宋仁宗朝大臣胡宿称“御史者,天子耳目之官,所以上广聪明,下防威福。”(《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77,至和元年七月己巳)监察机构是皇帝的耳目之司,是防臣下擅威作福的制度设计。在帝制时代,皇帝是监察机构的主人,皇权是凌驾于监察权之上的最高权力。监察机构是皇帝的“耳目之司”,职司宪纲风纪。是维护以皇帝为代表的皇权、最高统治权的最有力工具。监察官是保证皇帝不被闭塞信息,防止臣下擅作威福,能够广视听,明辨闻见,知晓天下功罪利害的载体。自秦以来,历代王朝均重视发挥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作用,也注重通过诫谕的方式对其监督。
王言为命
作为最高统治者的皇帝,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军国庶务,一听裁决”(《宋大诏令集》卷7《帝统七·内禅·宣和传位诏》)。理论上讲皇帝可以事无不统,但这并不具有现实可行性,也不符合士大夫心目中皇帝理想状态。例如宋仁宗嘉祐八年(1063),司马光上言:人君之职,有三而已:量材而授官,一也;度功而加赏,二也;审罪而刑罚,三也;材有短长,故官有能否;功有高下,故赏有厚薄;罪有小大,故罚有轻重;此三者,人君所当用心,其余皆不足言也。(《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99,嘉祐八年八月辛巳)按照司马温公所言,皇帝对监察官的监督和管理,包括三个层面,即对监察官因才选任、量功封赏和据罪惩罚。
帝制时代,皇帝的言行举止具有神圣性,其言辞也具有拘束力。如周成王“桐叶封弟”之故事,童稚戏言成真。南宋人朱彧《萍洲可谈》中记载,其表伯父袁应中,博学有时名,“鸢肩,上短下陋,又广颡尖颔,面多黑子,望之如洒墨,声嗄而吴音。”经荐举,觐见宋哲宗,连称大陋,袁应中错愕,不得陈述而退,缙绅目为“奉敕陋”。皇帝一个随口的言辞,就被称为“奉敕”,帝制时代,皇帝言语的神圣性可见一斑,这也是帝制时代所谓皇帝“口含天宪”之意。
历代皇帝都以一定的王言形式,主要是通过言辞、诏敕文书,在日常政务处理、监察机构设置、监察官选择任命,以及奖赏和处罚中,予以箴诫、诏谕、惩劝。
设定或调整监察机构之际诫谕
宋代中央监察机构在设置上大体沿袭了唐制,也有一些变化,在机构和监察官变化的时候,皇帝诏书中往往借机诏谕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宋太宗曾针对补缺拾遗“但务因循,止思慎默,忠言谠议,寂寞无闻”的现象,改回旧名司谏、正言,要求更名的司谏、正言之官要“明立制之文,励匪躬之节”做到“朝廷之得失须论,刑政之烦科必举。”(《宋大诏令集》卷160,《政事十三·官制一·改遗补官名诏》)
元朝元世祖至元五年(1268)秋七月癸丑,立御史台,以右丞相塔察儿为御史大夫,元世祖诏谕之曰:“台官职在直言,朕或有未当,其极言无隐,毋惮他人,朕当尔主。”仍以诏谕天下。到了十一月癸酉,御史台臣言:“立台数月,发擿甚多,追理侵欺粮粟近二十万石,钱物称是。”元世祖下诏“褒谕”。(《元史》卷6《世祖三》)
明朝建立前一年,吴元年(公元1367年,元至正二十七年)冬十月壬子,置御史台,设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从二品;治书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监察御史,正七品;经历,从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管勾,正八品。谕之曰:“国家立三大府,中书总政事,都督掌军旅,御史掌纠察。朝廷纪纲尽系于此,而台察之任尤清要。卿等当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纵奸,毋假公济私以害物。”(《明史》卷73《职官二·都察院》)明太祖朱元璋(当时应称吴王,按通常称太祖)诏谕中枢三大机构,突出强调“台察之任尤清要”,明确其履职的要求。洪武十三年,废御史台。洪武十五年冬十月丙子更置都察院。并于当月命刑部、都察院断事等官审录囚徒。都察院甫一设置,就委以重任,审录囚徒。太祖诫谕“推至公之心,扩至明之见”,“务以公破私”、录囚之际对案牍要“详审再三”。(《明太祖治国圣训》)
天聪十年(1636)四月,皇太极在沈阳称帝,建国号大清,改元崇德,又称崇德元年。崇德元年五月丁巳,设都察院。《清史稿·职官》称,清太宗谕御史台曰:“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者,许直言无隐。”此事,《清史稿·太宗本纪》记之更详细,太宗谕曰:“朕或奢侈无度,误诛功臣;或畋猎逸乐,不理政事;或弃忠任奸,黜陟未当;尔其直陈无隐。诸贝勒或废职业,黩货偷安,尔其指参。六部或断事偏谬,审谳淹迟,尔其察奏。”明确了都察院监察对象,既上至皇帝本人,下括诸贝勒、六部。并且指出“明国陋习,此衙门亦贿赂之府也,宜相防检。挟讐劾人,例当加罪。馀所言是,即行;所言非,不问。”以历史诫谕都察院及监察官。
任命监察官之际诫谕
监察官作为皇帝的耳目之官,常被皇帝派遣外地处理突发重大事项。作为使臣奉旨出使地方,肩负皇帝命令,地方官员非常畏惧,盼其上天言好事,其有请托事项,基本上不敢违忤。这是唐、五代官场之大弊病,宋朝建立之初,宋太祖建隆三年十一月癸亥,下诏:“奉使出疆。宣扬王命。如容私谒。是紊公朝。宜令中书门下宣示文武百僚。今后奉命诸道。不得妄有请托。如违。重寘其罪。”(《宋大诏令集》卷190《政事四十三·诫饬一·诫饬百僚奉命诸道不得妄有请托诏》)这种针对所有出使官员的诫谕,也适用于奉命出使外地的监察官。请托事项往往伴随着行贿送礼,败坏官箴。如宋徽宗宣和六年(1124)闰三月二十五日,中书省言:“臣僚言:近岁士大夫奔竞成俗,馈献苞苴之风盛行於时,不可不禁。诏令立法。今拟诸命官以金缯、珠玉、器用、什物、果实、醯醢之类送遗按察官及权贵,若受之者,并坐赃论。”(《宋会要辑稿》刑法2之90)观察中书省上言可知,当时按察官收受馈遗比较普遍。
明朝都察院是官员考察的重要参与机构,明孝宗弘治八年夏四月壬戌,因考察官员,谕吏部、都察院,“人材进退,考察务得实迹,不可偏听枉人。”(《明史·孝宗本纪》)崇祯朝“台省科道皆属钦定”,思有作为。崇祯十五年八月,刘宗周被擢为左都御史,入见文华殿。崇祯帝帝问“都察院职掌安在”,刘宗周对曰:“在正己以正百僚。必存诸中者,上可对君父,下可质天下士大夫,而后百僚则而象之。大臣法,小臣廉,纪纲振肃,职掌在是,而责成巡方其首务也。巡方得人,则吏治清,民生遂。”崇祯帝曰:“卿力行以副朕望。”(《三垣笔记》《笔记上·崇祯》)
清朝建国初,循明旧,御史出为巡按。皇帝会在太和殿接见并诫谕。顺治八年(1651)年,世祖亲政,“特敕诫谕,并命都察院察访举劾。御太和殿,召新命诸巡按入见,赐坐宣谕。”(《清史稿·成性传》)
专门诫谕监察官
宋元明清时期,皇帝常常依据当时政治情势,专门诫谕监察官,如,宋仁宗皇祐元年(1049)正月辛酉,颁布“诫饬倾危诏”:“朕闻自古为治。靡不以苛察为戒。而近岁风俗。争事倾危。狱讯滋多。上下暌急。伤累和气。朕甚悼焉。自今台谏官、非朝廷得失。民间利病。更不许风闻弹奏。违者坐之。”(《宋大诏令集》卷193《政事四十六·诫饬四·诫饬倾危诏》)明确要求监察官员以“苛察”为戒,下诏立法,要求作为监察官的台谏官们,“非朝廷得失。民间利病。更不许风闻弹奏。”也有因为监察官谏言专门下诏,如:北宋著名将领郭逵,在宋英宗治平二年,以检校太保同签书枢密院,旋出领陕西宣抚使,判渭州。郭逵屡立军功,“骤跻政地,议者不厌,谏官、御史交论之”,英宗不听。神宗即位,准备任命为枢密使。《宋大诏令集》载,台谏官争言郭逵不宜在执政之地。宋英宗“赐台谏官诏”:“夫言而不阔于事情。体诸朝廷之宜而易行。朕何惮而不从。毋为徒纷纷也。其审朕言毋忽。故兹诏示。想宜知悉。”(《宋大诏令集》卷194《政事四十七·诫饬五·赐台谏官诏》)
元朝皇帝继位多传奇,兄终弟及、叔侄继授、外藩入继等,各代罕见的皇帝继位现象,都集中发生在不到百年间。天历二年(1329),天历是元文宗的年号,四月癸巳,当时文宗已经改为太子,燕铁木儿见元明宗于行在,上奏:“陛下君临万方,国家大事所系者,中书省、枢密院、御史台而已,宜择人居之。”可知在权臣心目中御史台的地位之崇高。明宗然其言,以武宗旧人哈八儿秃为中书平章政事,前中书平章政事伯帖木儿知枢密院事,常侍孛罗为御史大夫。甲午日,明宗宴诸王、大臣于行殿,燕铁木儿、哈八儿秃、伯帖木儿、孛罗等侍。明宗特命台臣孛罗曰:“太祖皇帝尝训敕臣下云:‘美色、名马,人皆悦之,然方寸一有系累,即能坏名败德。’卿等居风纪之司,亦尝念及此乎?世祖初立御史台,首命塔察儿、奔帖杰儿二人协司其政。天下国家,譬犹一人之身,中书则右手也,枢密则左手也。左右手有病,治之以良医,省、院阙失,不以御史台治之可乎?凡诸王、百司,违法越礼,一听举劾。风纪重则贪墨惧,犹斧斤重则入木深,其势然也。朕有阙失,卿亦以闻,朕不尔责也。”(《元史》卷31《明宗》)元明宗回顾了元世祖立御史台之初衷,元世祖对监察官的诫谕,并作出申明。元明宗将国家比喻为人体,御史台比喻为医治诸王、百司的医生,允许匡正皇帝本人,又将纲纪比喻为砍削的利斧,其对先祖重台纲之成宪娴熟于心,孜孜救弊求治之心可知。在位184天,未计施设,甚为可惜。
皇帝即位,往往会对一些积弊进行振作,监察机构及监察官是振衰起敝的重要实施者。明朝仁宗初即位,谕都察院言:“输罚工作之令行,有财者悉幸免,宜一论如律。”纠正实际运行中的弊端。
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履职,自来容许“风闻言事”。清朝康熙皇帝对监察官“风闻言事”这一履职方式有独到认识。康熙十一年。圣祖召讲官等至懋勤殿谕曰:“汉官中有请令言官以风闻言事者,朕思忠爱之言,切中事理,患其不多。若不肖之徒,借端生事,假公济私,人主不察,必至侵害善良,扰乱国政为害甚巨。”(《康熙政要》)
诫谕群臣之际诫谕监察官
为了整饬吏治,宋元明清各朝皇帝常下诏诫谕群臣、如北宋真宗“诫饬中外官诏”(咸平六年六月己未、大中祥符元年正月己卯),诫谕群臣,当然包括监察官。如宋真宗咸平二年(999)二月己酉下诏诫谕群臣:“自今文武群臣。中外有位。宜坚操业。自取功名。苟习前非。必加厚谴。仍令御史台常切纠察以闻。傥或依违。亦当黜责。诞告百辟。知予意焉。”(《宋大诏令集》卷190《政事四十三·诫饬一·诫谕群臣诏》)诫谕的对象是“文武群臣,中外有位”。需要注意的是,监察官既是诫谕对象,也是诫谕落实的监督者,“仍令御史台常切纠察以闻”。因为监察官职司风宪,皇帝诫谕百官,由监察官负责落实,事实上增加了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职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履职的方式有纠察、觉察、弹劾以闻等。
明太祖洪武元年春正月乙亥,“祀天地于南郊,即皇帝位。定有天下之号曰明,建元洪武。”是月,天下府州县官来朝。明太祖谕曰:“天下始定,民财力俱困,要在休养安息,惟廉者能约己而利人,勉之。”(《明史》卷2《太祖二》)谕百官以与民休息和约己以廉。
结语
宋元明清时期,皇帝通过诏谕的形式对“耳目之司”及“风宪官”进行箴诫,以监督监察机构及监察官。据笔者对《宋大诏令集》之《政事·诫饬》部分的梳理,宋代皇帝诏谕官员措辞有“诫饬”“诫约”“令”“诫词”“诫励”“诫告”“厉”“尽行改正”“申诫”“申饬”“申谕”“训饬”“禁”“禁令”“禁止”“禁约”等。元明清三代,在诫饬语言表达形式上没有如此之多,但其实质一样。皇帝诏谕监察机构及监察官可以分为设定监察机构、监察官职,任命监察官、日常诏谕和诏谕群臣之际诫谕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等。监察机构及监察官负有神圣使命,但是监察机构也是整个官僚体系中的一个环节、监察官也具有普通官员、普通人的通常属性,也必须受到监督。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
原标题:《宋元明清时期皇帝对监察机构及监察官的诫谕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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