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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评价聂树斌案的历史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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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提审本案”。
第一条依据说明,聂案本身的证据就有严重问题,必须再审,不须以新证据出现为前提。
后一条依据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最高法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简言之,通过之前山东省高院的“复查”,最高法认为聂案“确有错误”。
其实,聂案“证据不确实、充分”,在2005年另一案件当事人王书金主动交待作案经历以来,可谓举国皆知。但是这么一起“疑案”,却在河北司法系统徘徊十年,没有进展,直到2014年末最高法指令山东省高院复查此案,才有了转机。
根据刑诉法“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的原则,有合理的疑点,就不应该判有罪,何况死刑。聂树斌案的证据,甚至也达不到当时的法定标准,没有直接的有罪证据:现场没有指纹,没有脚印,警方甚至没在被害人身上提取精斑;用来指证聂树斌偷来勒死受害者的花衣服,在辨认之前,甚至还被警方洗过……
同时,刑诉法还规定对于生效的判决,如果发现“证据不确实、充分”就应该启动重审。但事实上,翻案比判错案难上百倍。由最高法来提审刑事案件,极为罕见。
为推动重审聂树斌案,法学界和媒体十年如一日,备尝艰苦。聂树斌的老母则承受儿子无辜冤死的巨痛。
聂案之可疑,国人皆知,聂案之反复,极尽曲折。聂案之昭雪,能否为其他疑案之镜鉴,刑事司法能否排除干扰,“一断于法”,公民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才是衡量和评价此案的历史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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