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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姐”龚爱爱欠贷被诉未出庭,提出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

法制晚报
2016-06-19 18:34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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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自2015年4月起,“房姐”龚爱爱停供自己位于北京朝阳区三里屯两套房产的贷款,被银行起诉索赔近800万元。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房姐”龚爱爱本人未到庭应诉,而是委托他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但被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

案情 答辩期内终“露面” 委托提起管辖权异议

去年12月,华夏银行北京奥运村支行在朝阳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要求龚爱爱清偿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合计796.6万余元,并要求就房屋拍卖款优先受偿。

今年5月初,记者了解到,朝阳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传唤龚爱爱的过程中却始终未能直接与其取得联系。多方联系无果后,法院依法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依据法院公告,两起案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5月17日开庭审理。

不过5月12日,在答辩期内,法院收到了龚爱爱邮寄的其本人签名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次日,一男子持龚爱爱的授权委托书,来法院领取了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及传票等,并再次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

申请书中,龚爱爱以其住所地为陕西省神木县神木镇,经常居住地为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为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申请将两起案件移送其经常居住地法院即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法院审理。

进展 本人及代理人未出庭 诉求被裁定驳回

5月20日,朝阳法院就管辖权异议进行审理。但龚爱爱本人却未按照法院传票传唤的时间到庭,亦未委托代理人出庭。

朝阳法院经审理查明,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与龚爱爱签订的《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因履行该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应向乙方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合同中的“乙方”为贷款人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因该银行住所地位于朝阳区慧忠北里,故朝阳法院对该两起案件享有管辖权。据此,朝阳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龚爱爱就两起案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据悉,6月12日龚爱爱重新委托了代理律师,该律师前往法院领取了管辖权异议裁定。目前,该裁定尚在上诉期内,截至发稿时,朝阳法院尚未收到龚爱爱一方就该裁定提出的上诉。

回顾 “房姐”房贷断供 被索赔近800万

去年12月14日,华夏银行奥运村支行到朝阳法院起诉房姐“龚爱爱”,称2009年9月3日,该行与龚爱爱签订了两份《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分别向龚爱爱提供贷款624万元和642万元,用于购买位于朝阳区三里屯SOHO的两套房屋,贷款期限自2010年5月6日起为期10年,贷款利率为年利率6.534%,以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本付息。

2010年5月12日,该行向龚爱爱发放了贷款,后龚爱爱按期偿还贷款,2012年9月6日,两处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3年9月,龚爱爱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显示,龚爱爱的刑期截止到2016年2月3日。

自2015年4月20日起,龚爱爱未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合法权益,银行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两份抵押借款合同,龚爱爱清偿两处房产的贷款本息、罚息、欠息复利等分别为3925567.46元、4041052.9元,对两处抵押房产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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